以上所說的四項基本條件是公民取得教師資格必須具備的,它同時也是國家對在職教師的最基本的要求。
第二章 教師資格的認定
公民是否具備獲取教師資格的基本條件,需要得到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的認定後才能有效。不經過這一法律程序,公民就不能取得教師資格。
1認定機關
《教師法》第十三條規定:"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認定。普通高等學校的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托的學校認定。"
《教師法》關於教師資格認定機關的規定,是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製定的。從目前我國教育狀況看,鄉或鎮的教育管理水平和師資力量還相當有限,因而難以承擔教師資格認定的重任。教師法規定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部門認定,既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也有利於保障教師隊伍的質量。
對於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而言,由於它們不同於普通學校,其本身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因此,這類學校教師資格的認定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認定。
對於高等院校教師資格的認定機關,《教師法》也做了相應的規定。
2教師資格的取得
《教師法》第十三條規定:"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曆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要求有關部門認定其教師資格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予以認定。"
公民在取得相應學曆或經過教師資格考試合格後,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要求取得教師資格。有關部門在接到申請人員的申請後,應經過嚴格的認定程序及教師法的有關規定,認真驗證申請者的學曆或考試成績,考察申請者的思想品德和教育教學能力。對於符合教師法規定的條件的申請人,有關部門應認定其取得教師資格。
3教師的試用期
《教師法》第十三條規定:"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教時,應當有試用期。"
公民在取得教師資格後能否真正勝任教師工作必須要經過實踐的檢驗,這是保障教育教學質量的重要措施。在試用期間,試用教師要認真鑽研業務,熟悉教學環境,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學能力,為做一名合格的教師打下良好的基礎。試用期滿經考察合格者,才可以正式被聘任為教師。
4教師資格的喪失
《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這裏包括兩種人:一是尚未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如果被剝奪了政治權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了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處罰,他就喪失了取得教師資格的權利。二是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如果被剝奪了政治權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就喪失了教師的資格。這裏的"受到"包括曾經受到和正在受到兩種情況。
取得教師資格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遵守憲法和法律,《教師法》關於教師資格喪失的有關規定,正是這一原則的體現。這條規定對嚴格教師資格的製度、提高教師隊伍質量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章 教師的來源
《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各級師範學校畢業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國家鼓勵非師範高等學校畢業生到中小學或職業學校任教。"從這條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我國教師隊伍的來源主要有兩個:一是各級師範學校畢業生;一是非師範高等學校畢業生。
1各級師範學校畢業生
各級師範學校畢業生是國家為發展教育事業而培養的專門人才,他們是中小學師資的主要來源。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指出:"師範院校要堅持為初等和中等教育服務的辦學思想,畢業生都要分配到學校任教。"因此,師範學校畢業生應服從國家分配,到基層去,到最需要自己的地方去,為推動和促進基礎教育的發展貢獻力量。
近年來,由於黨和國家的重視、社會各界的努力,教師的社會地位、經濟待遇較前有了一定的提高,也使師範院校的招生狀況有了明顯的改觀,這在很大的程度上穩定了師資隊伍。但在當前師範學校畢業生中仍存在著不容忽視的問題,師範畢業生分配不到位的現象在一些地區仍有發生。《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提出:"建立師範畢業生服務期製度,保證畢業生到中小學任教。"還提出。對師範畢業生"實行在一定範圍內定向就業。"這就是說,師範畢業生在一定的時期內仍需要按照國家計劃,到中小學任教,這既是國家基礎教育事業的需要,也是師範畢業生對國家和社會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
2非高等學校畢業生
為了補充教師數量的不足,提高教師隊伍的總體素質,國家鼓勵非師範高等學校畢業生到中小學或者職業技術學校任教。在我國每年都有相當數量的非師範高等學校畢業生,他們擁有良好的專業知識和理論知識,隻要在教育學等方麵加以培訓,就可以勝任教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