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談一談民辦教師的問題。所謂民辦教師,指的是在農村和邊遠地區,由於教學工作的需要,當公辦教師數額不足時,從當地有一定知識的農民中選撥擔任教學工作的人員。他們不占教育事業編製,不拿國家工資,而是從鄉、村籌措的教育經費中領取勞動報酬,國家給予一定的補貼。新中國成立後,長期存在過民辦教師。民辦教師在中國的教育事業中發揮過不可替代的作用,為中國的基礎教育、特別是農村的初等教育的普及和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但不可否認的是,民辦教師從總體素質講還是比較低的,其在教師中所占的比重過大導致了師資質量下降,影響了整個教育事業的進一步發展。針對這一情況,中共中央、國務院、國家教委和有關部門先後發出文件,要求對民辦教師進行考核、整頓、培訓。連續教學達到一定年限的,經過考核符合條件,可根據各地區的不同情況,或直接轉為公辦教師,或送入各級教師進修學校學習,畢業(或結業)後按規定轉為公辦教師。
第四章 教師職務製度
《教師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教師職務製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教師職務是各級各類學校根據教育教學的需要而設置的教師工作崗位。1986年5月19日國務院頒布了《小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和《中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兩個行政法規。
《小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共5章20條,對小學教師的職務、職責、任職條件、考核與評審等事項作了明確的規定。主要內容有:(1)小學教師職務設:小學高級教師、小學一級教師、小學二級教師和小學三級教師。(2)取得上述職務的教師所承擔的職責和應具備的政治、業務任職條件。(3)小學教師的考核與評審工作的組織領導、職責、權限、評審程序。(4)小學教師職務的聘任或任命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製定細則。(5)中小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的實施意見。(6)製定條例的目的和作用。條例適用於全國小學、幼兒園、盲聾啞學校小學部和弱智兒童學校等教育機構。
《中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共5章22條,其主要內容有:(1)中學教師職務設:中學高級教師、一級教師、二級教師和三級教師。(2)取得上述職務的教師所承擔的職責和應具備的政治、業務任職條件。(3)中學教師的考核與評審工作的組織、領導、程序、方法。(4)中學教師職務的聘任或任命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有關部委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製定細則。(5)中小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的實施意見。(6)製定條例的目的和作用。條例適用於全國普通中學、職業中學、農業中學、盲聾啞學校中學部、工讀學校等教育機構。
國家實行教師製度的目的在於,充分發揮和調動教師教育教學的積極性,激勵教師不斷提高自己的理論水平、業務水平和政治思想覺悟,以及推動教育改革的深入和發展。
根據國家有關文件的規定,各級各類學校教師的任職條件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努力學習馬克思主義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遵守法紀,能為人師表,教書育人,使學生在德育、智育等方麵得到全麵發展,努力做好本職工作,並結合工作需要,努力進修,提高教育和學術水平。
我國中小學教師評聘工作於1986年開始至1988年基本結束。由於一些主客觀原因,首次中小學教師評聘工作還存在著一些需要解決的問題,如職務的設置、評聘的方法等等方麵。因此,教師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教師職務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五章 教師聘任製度
《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製。教師的地位應當遵循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由學校和教師簽訂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實施教師聘任製的步驟、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教師法》關於教師聘任製的規定,是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而出現的人才流動的狀況。過去,我國對教師的任用主要是采取任命形式和分配形式,這種作法限製了人才的合理流動,影響了教師的工作積極性,因而也就談不上教師隊伍的公平競爭。實行教師聘任製有利於人才的合理流動,特別是有利於教師隊伍的公平競爭。從而在根本上打破"鐵飯碗",杜絕平均主義。
實行教師聘任製,應當遵循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由學校和教師簽訂聘用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我們可以看出,學校(聘方)和教師(被聘方)雙方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願強加給另一方,雙方隻有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達成一致的意見,聘任關係才能成立。聘任關係是以學校和教師雙方的權利義務為其基本內容的。聘任關係成立後(即聘任合同簽訂後)就對雙方產生了約束力。學校和教師均應嚴格按合同的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實行教師聘任製,是教師任用製度的一項重大改革,也是教育體製改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但是,考慮到我國曾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製,目前尚未建立或完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相適應的教師任用機製。我國《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