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政治培訓應是放在首位的,沒有思想政治過得硬、忠誠黨的教育事業的教師隊伍,業務水平再高,也隻能是一句空話。社會主義教育的目的是要把學生培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新人。要對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教育者本人應當是受教育的表率和楷模。在教育改革和對教師提出新的更高要求的今天,思想政治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黨的基本路線教育、形勢政策教育、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教育、愛國主義和集體主義教育、社會主義的人生觀和價值觀教育,還應包括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法律知識等的學習,包括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法律知識等的學習,包括學習《義務教育法》、《教師法》等教育法律,明確教師的職責、權利與義務等,更應注重師德教育,培養教師忠誠人民教育事業、無私奉獻的精神。比之從前,思想政治培訓的內容更廣泛,更有實際內涵,教育方法更靈活多樣。
教師的業務培訓更是當務之急。教育是為未來培養人才的,未來的學生需要具備什麼樣的知識和能力,教師就必須先掌握這樣的知識和能力,不夠,就得培訓。以前的若幹世紀,人類不過進步那麼一點,現在不同了,節奏越來越快,"日新月異"已經不再是修辭誇張的說法而是現實實際情況的寫真。科學技術飛速的發展,引起教育、教學的深刻變革,要求教師在改革教學方法,全麵提高素質的同時,努力充實科學知識,提高教育工作者對社會和新科學技術革命發展的總體適應性。其中,教學工作所需要的大量新科技、新知識和新理論成為教師繼續教育的重要內容。除了業務知識的提高外,教學方法的提高也是業務培訓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長期的封建社會在教學方麵積累了不少有益的經驗,也產生了大量與現代化教育不相適應的以至格格不入的教學思想和方法,年深日久,急需改進或革除。所以,能適應新形勢、新需要的教學和管理方麵的知識和方法、國外的成功經驗等也都是教師繼續教育、接受培訓的重要內容。隻有業務知識和教學方法兩方麵都提高了,教學能力和教學質量才能真正提高。
第三章 教師的社會調查和社會實踐
1教師參加社會調查和社會實踐的意義
教師參加社會調查和社會實踐具有很重要的意義。首先,它是黨的工作對人民教師提出的要求。毛澤東同誌曾把研究現狀,研究中國革命和建設的實際問題和向社會學習,作人民的小學生,看作是教育的中心環節之一。任何脫離社會,脫離實際的做法都不能給黨的工作帶來好處。人民教師的工作雖然主要在校園裏,但如果不關注社會,不進行深入的社會調查和社會實踐,不了解國家的政治形勢和經濟形勢發生的巨大變化,僅僅滿足於已有的書本知識,是無法完成教書育人的宏偉重任的。其次,教師對社會的了解和知識也是衡量教師業務水平的一個方麵。一個優秀的人民教師,不僅要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廣博的專業知識和教育教學理論素養,豐富的教學實踐經驗,還應有深厚的社會知識和人生經驗。了解社會,了解國情,主動打破校園對自己參與社會的無形限製,這對於提高教師自身素質和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再次,教師積極參加社會調查和社會實踐,還是養成理論聯係實際,注重實事求是的良好工作作風和思維方法的重要途徑,同時,也是教師有的放矢地進行科學研究的必要前提。正是由於教師參加社會調查和社會實踐十分重要,所以《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規定:教師參加社會實踐的成績"應與其他成績同等對待"。
2對教育部門和社會各界的要求
社會主義國家的教育事業是人民事業的一部分,它的崇高宗旨,就是為祖國和人民培養人才。組織教師參加社會調查和社會實踐,有利於提高他們的政治和業務素質,所以,這既是教育部門的責任,也是全社會的責任。因此,各級教育部門和學校要積極創造條件,安排教師參加社會調查和社會實踐,使這項工作形成製度,社會各界和有關部門則應積極配合教師的社會調查和社會實踐,為此《教師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教師的社會調查和社會實踐提供方便,給予協助。"通過他們為教師提供的方便和協助,間接為培養人才的宏偉事業服務。
第四章 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教師的培養和培訓
1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教育的特殊性
雖然科學技術在飛速發展,教育事業在不斷前進,民族素質在日異提高,但應當看到,同內地、沿海地區等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相比,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的教育狀況是比較落後的。由於這些地區一般處於比較偏僻的地理環境中,信息閉塞,經濟不發達,受教育的機會相對較少,因此,教師的總體素質和師生比例都明顯低於全國平均水平。由於這種地區教育狀況的特殊性,使得教師的培養和培訓的任務較其他地區更為艱巨和繁重。而從提高邊遠地區各族人民科學文化水平、振興地方經濟、脫貧致富要依靠教育和人才的角度看,這些地區更需要教育,需要合格的教師。為此,必須把這種地區的教師培養與培訓工作當作大事來抓。
2應當采取的措施
《教師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為少數民族和邊遠貧困地區培養、培訓教師。"為了幫助這些地區培養和培訓教師,各級政府應當行動起來,采取各種措施,用以達到目的。歸納起來,這些措施具體有以下幾項:
(1)在辦好現有師範院校的基礎上創建新的師範院校和教師培訓網絡。師範院校是培養和培訓教師的陣地,貧困邊遠地區的師範院校辦好了,師資的培養和培訓問題就能夠得到一定程度的解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幫助這些地區現有的師範院校,努力為他們創造較好的工作條件,適當改善他們的生活境況,提高他們的各種待遇,使他們能安下心來,更好地開展師資培養和培訓工作。與此同時,在製定本地區教育發展規劃時,應根據這些地區的實際情況,把創建新的師範院校和教師培訓網絡納入規劃日程。隻有把這些地區的師範教育辦好了,"造血功能"增強了,可以不斷地為基礎教育提供新鮮血液了,這些地區的教育事業才能有新的發展。
2注重培養少數民族師資,吸收少數民族學員。國家除了在少數民族地區建立民族師範院校、少數民族師資培訓中心外,還在內地師範院校開設少數民族師資班,專門為少數民族培養本民族教師。各級師範院校招生時,也應注意吸收少數民族學生入學,以補充少數民族師資的不足。
3教育對口支援。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的師資僅靠本地區師範院校和師資培訓中心來培養、培訓是遠遠不夠的。所以可以采取教育對口支援的措施,由經濟文化較為先進的地區選派優秀教師到這些地區任教,對當地教師進行傳、幫、帶。同時,從這些地區選派一些有發展前途的骨幹教師,給他們提供出去進修、學習、參觀的機會,讓他們到經濟文化比較先進地區的學校去聽課,提高教育教學水平。通過建立長期對口關係,加強經濟文化比較發達的內地沿海地區對少數民族地區和貧困邊遠地區的科技教育支援。
4製定相應的法律和政策,鼓勵教師到這些地區任教。對少數民族和邊遠地區的工作人員實行優厚待遇和特殊政策,這是古今中外行之有效的一項穩定人心的政策。目前我國正處於經濟發展時期,財力有限,實行優厚待遇尚有困難,但國家也想盡辦法,盡量解決實際問題。所以,《教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教師以及具有中專以上學曆的畢業生到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應當予以補貼。"
5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為了解決這些地區的師資問題,使師範院校的畢業生能夠在學成之後回到本地區從事教育工作,可以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辦法,對這樣的學生可以適當降低一些分數線,讓他們能夠到師範院校去學習和深造,同時,保證他們分得下去,留得住,且用得上。目前已經有一些地區是采用這種做法的,而且獲得了實際的效果,不致於造成人才流失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