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正麵臨著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宏偉目標,能否把國民經濟搞上去,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所擁有人才的數量、質量和結構。所以必須依靠科學和教育。關鍵要通過政策和法律把社會最優秀的人才吸引到教師隊伍中來,讓教師這個職業成為社會上最具競爭力的職業,教育事業才能夠穩步地向前發展。
許多國家早就根據這個道理,給教師以極高的社會地位和相應的待遇,發達國家更是如此。法國中小學教師工資,一直高於其他行業,其中中學教師平均月工資高於高級熟練工人平均月工資的一倍。日本的教師被稱為"聖職",同議員一樣享受"先生"的尊稱。同時,日本中小學教師工資高於一般公務員16%,也高於同等學曆、同工齡的其他職業人員的15%以上。英國中小學教師平均工資高於一般職員平均工資的355%。德國中小學教師的年均月工資比工人平均月工資高20-40%,大學教授領取該國政府公職人員的第三類工資。就是教師工資低於類似的或同等資格的其他職業工資水平的美國,近幾年來也在積極采取措施,依法不斷提高教師待遇,以增強教師職業的吸引力和競爭力。因為如此,這些國家優秀人才不斷湧入教師隊伍,教師素質不斷提高。可見給教師以崇高的社會地位和優厚的待遇,這不僅是曆史的經驗,也是世界發展較快國家的共同認識和做法。如今,《教師法》規定提高教師待遇,將教師待遇製度法製化,以保障其權威性和嚴肅性,必將起到穩定和充實教師隊伍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 教師的工資與晉級增薪
1關於教師的工資
教師的工資水平是廣大教師最關心的問題。《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曾明確指出:"改革教育係統工資製度,提高教師工資待遇,逐步使教師的工資水平與全民所有製企業同類人員大體持平。"這是將教師工資與企業同類人員工資進行比較做出的規定。1993年,《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通過條例指出:"國家公務員工資水平與國有企業相當人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大體持平"。這是將公務員工資與企業相當人員工資進行比較做出的規定。其實,教師和公務員都是國家公職人員,有些國家還把教師列入國家公務員係列,以公務員為參照係來規定教師的工資待遇是更合理的,許多國家教師工資待遇都以國家公務員為參照係,如日本。在我國,公務員製度剛剛走上正軌,且公務員的工資今後還會逐步提高,並且也是與企業進行比較的,所以,《教師法》規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把教師與公務員和國有企業相當人員的工資水平持平,並略高,充分體現了國家根據國力情況解決知識分子問題的決心和誠意。
2關於教師的晉級增薪
教師的晉級增薪,這在世界許多國家早已形成製度。早在1888年,意大利就規定小學教師的年功加俸為原俸的1/10;1897年,德國規定在公立學校任職滿7年以後,每3年增加工資一次。20世紀初期,英國規定每一個完成全年工作量的合格教師一年一次遞增工資;德國規定小學教師任職服務每5年,年功加俸一次,;日本也規定小學教師工作5年以上享有年功加俸等。而在我國,教師的晉級增薪長期以來沒有形成正常、定期的製度,因此影響了廣大教師工作積極性的發揮。
黨的十四大以後,《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頒布了,《綱要》明確指出:"要建立符合教育特點的工資製度和正常的工資增長機製,切實保證教師的工資水平隨國民收入的增長逐步提高。"為了進一步體現《綱要》精神,既對教師起到激勵作用,又能根據國家的實際情況,使教師的待遇逐步到位,以體現我國尊師重教的基本國策,"建立正常的教師晉級增薪製度"被納入了教師法的條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這表明了教師的晉級增薪將從此走上製度化的正常軌道,並與對教師"德、能、勤、績"的考核協調同步,促進教師素質的提高和工作的進步。
第三章 教師的津貼與補貼
1關於教師津貼
由於教師的勞動是一種特殊的複雜勞動,工作不分8小時內外,應當在工資之外予以補償。津貼就是對教師在特殊勞動條件下付出勞動消耗所給予的一種補償,是工資的一種補充形式。主要有教齡津貼、班主任津貼、特殊教育教師津貼等。其中教齡津貼是鼓勵教師長期從事教育工作的一項措施;班主任津貼是對除去教學又承擔班主任工作的老師付加勞動的一種補償。各種津貼都是對這些崗位上的教師由於多付出了勞動而得到的一種報酬補償,也是社會主義分配原則的體現。故此,《教師法》規定:"中小學教師和職業學校教師享受教齡津貼和其他津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製定。"
2關於教師補貼
教師補貼也是教師工資的一種補充形式,它主要是對那些到特殊地區付出特殊勞動和支出生活費用的教師的一種補償,即教師補貼是一種地區性補貼,這些地區包括邊遠地區、經濟文化落後地區以及少數民族地區等。這些地區信息閉塞、交通不便,生活上困難重重,無法與內地及大城市的條件相比。但這些地區更需要教師。為鼓勵教師到這些地區工作,使教師派得進、留得住,給予他們適當的補貼,以減輕其生活中的困難,使他們安心工作,沒有後顧之憂,是十分必要的。故此,《教師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教師以及具有中專以上學曆的畢業生到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從事教育工作的,應當予以補貼。"其中強調"具有中專以上學曆的畢業生"才能享受地區補貼,主要是為了吸引和鼓勵具有高學曆的知識分子到上述地區工作,以利於促進這些地區教育水平的提高和教育事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