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教師的住房與醫療

1關於教師的住房

由於學校屬事業單位,資金短缺,不能同企業或國家機關單位相比,靠自身的力量無力解決教師的住房問題,致使這一問題在一段時期內相當尖銳。1982年以來,雖然國家對教師住房建設問題比較關注,不斷加大這方麵的投資,但由於曆史欠賬過多,教師的住房問題仍未得到根本解決。據1991年統計的數據,全國城市中小學教師中的缺房戶和無房戶有38萬戶,占教師總戶數的2516%。教師家庭人均居住麵積低於一般居民人均住房麵積。高等院校教職工的住房也十分緊張,青年教師婚後無房,仍住集體宿舍的情況相當普遍。沒有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條件,教師無法集中精力認真備課、批改作業或進行學術研究,這大大影響了教育教學質量,同時,也是造成教師隊伍不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

為此,國務院、國家教委、建設部等上級機構多次召開會議,研究解決辦法。1991年,國務院提出對教師住房實行優惠政策,國家教委也提出了"八五"期間教委所屬高校教工住房要"三年解困,五年緩解"的目標;1992年,國家教委、建設部和全國教育工會聯合發出了《關於"八五"期間解決城市中小學教職工住房問題的意見》,提出"八五"期末,中小學教職工住房水平"要爭取達到當地居民平均水平。"《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進一步闡明了更加具體的意見。鑒於上述不斷地研究和調查,《教師法》把解決教師住房問題寫進法律條文,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城市教師住房的建設、租賃、出售實行優先、優惠。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中小學教師解決住房提供方便。"特別強調對教師住房實行優先、優惠政策,又一次體現了國家對這一問題的重視以及對教師的關懷。

2關於教師的醫療

由於教師長期以來待遇偏低,生活條件差,又從事複雜、艱巨的腦力勞動,不僅在腦力上,也在體力上支出很多,長此以往,健康狀況受到嚴重損害。為此,《教師法》規定,要"定期對教師進行身體健康檢查,並因地製宜安排教師進行休養。"用以保障教師的身體健康,及時發現病情及時進行診治,不使病情延誤,以致影響正常教學。

沒病要防病,有病就要診治。但是,教師的醫療費用嚴重不足,個人墊支部分長期報銷不了的事情時有發生,且藥品和醫療費用上漲迅速,這給教師治病帶來很多不便。我國目前對教師實行的公費醫療製度是從1952年開始實行的,隨著客觀情況的變化,這種製度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又由於國家財政吃緊,全麵實行實報實銷的公費醫療製度似不可能,由於國家公務員的醫療費比較有保證,因此,《教師法》規定:"教師的醫療同當地國家公務員享受同等的待遇","醫療機構應當對當地教師的醫療提供方便。"

第五章 關於教師的退休金

在鼓勵教師終生任職從教的同時,每個教師也都麵臨著離職退休的問題。在燃盡自己,照亮別人,為國家的教育事業戰鬥到最後的時刻,應當怎樣關懷和愛護他們,這是黨和國家知識分子政策的一個重要方麵,也是我國社會主義製度優越性的具體體現。《教師法》規定:"教師退休或者退職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退體或者退職待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適當提高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中小學退休教師的退休金比例。"其中,對提高中小學教師退休金比例的規定,主要目的也是鼓勵中小學教師長期從事普教事業。目前全國已有10多個省、市、自治區製定並執行著滿30年教齡的中小學教師退休金拿100%的政策,但由於國家將進一步建立與之相關的養老保險製度,故《教師法 》中沒有明確規定退休金的比例。

第六章 關於民辦教師的待遇

由於教師隊伍缺員嚴重,農村情況更為突出,致使民辦教師隊伍迅速發展起來,成為農村教師隊伍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以補充公辦教師的不足和農村急待發展的教育事業。據1992年統計,我國現有民辦教師240多萬人,正是這些農村中的知識分子,在自己的家鄉辛勤耕耘,培育下一代,才使我國廣大的農村不致有更多的孩子失學,不致有更多的孩子沒有文化和知識,才使國家的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政策不致落空。他們對我國農村基礎教育的發展和農村人才的培養做出了重要的貢獻。

但是,民辦教師整體待遇很低,雖然和公辦教師一樣工作,但同工不同酬,月收入比公辦教師有的少1/3,有的甚至少1/2,而且一般不能享受公費醫療和退休金,這種情況對農村教育的發展極為不利。鑒於農村各地區民辦教師的待遇情況也不盡相同,全國難於統一,為此《教師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善國家補助、集體支付工資的中小學教師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資收入上與國家支付工資的教師同工同酬,具體辦法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其中,"國家補助、集體支付工資的中小學教師"屬民辦教師,"國家支付工資的教師"屬公辦教師。《教師法》如此規定,充分體現了國家對農村教育事業的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