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卷 法律責任(1 / 2)

第八卷 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指違法人對自己違反國家法律的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上的責任。《教師法》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對於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以及教師本身的依法執教等有重要的意義。

第一章 法律責任的類別及相互關係

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製度,法律責任可以分為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三種。

行政責任是指違反行政法規,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分,以及違反行政紀律的人員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規定》,可以分別情況,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等行政紀律處分。對於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警告、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

民事責任是指公民、法人由於違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義務,或者侵害了國家、集體的財產權和公民的財產權、人身權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等十種方式。

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的行為觸犯了刑事法律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給予刑罰製裁。我國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類。主刑有管製、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這三種法律責任之間既有聯係又有區別,彼此不能相互代替,也不是互相排斥,而是相輔相成的。

教師法從總體上講是屬於行政法法律範疇,因此,教師法所規定的法律責任主要是行政法律責任

第二章 關於法律責任的具體規定

1公民違反《教師法》應負的法律責任。

《教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條法律規定是為了保護教師的合法人身權益而製定的。多年來,社會上侮辱、毆打教師的事件屢有發生。這不僅同一些人尊師重教的觀念淡薄有關,無法可依也是主要的原因之一。《教師法》的規定為處理這類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教師法》為了保護教師申訴、控告、檢舉的權利,在第三十六條規定:"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複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另外,《教師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還特別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打擊報複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實施報複陷害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兩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教師違反《教師法》應負的法律責任。

《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了教師違反教師法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規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一是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二是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三是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教師有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完成教育教學任務是教師應承擔的基本義務,也是作為一名教師的最起碼的要求。如果教師無任何正當理由故意缺課以致完不成教學任務,並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他就應當承擔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責任,這可以說是把教育教學工作納入法製軌道的一個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