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卷 法律責任(2 / 2)

另外,《教師法》還對拖欠教師工資的法律責任問題作了專門的規定。《教師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國家財政製度、財務製度,挪用國家財政用於教育的經費,嚴重妨礙教育教學工作,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的經費,並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近年來,拖欠教師工資的現象越來越嚴重。主要呈現出三個特點,一是拖欠麵廣,不僅拖欠民辦教師的補助金,而且拖欠公辦教師工資,全國二十多個省、市、自治區除北京、西藏外都存在著不同程度的拖欠現象;二是拖欠數額大。根據1992年的統計,共拖欠教師工資達14億的人民幣;三是拖欠時間長,最長的達數年之久。所有這一切,不僅影響了教師隊伍的穩定和教育事業的發展,而且侵犯了教師獲取勞動報酬的正當權利。因此,運用法律手段保障按時足額支付教師工資已成為廣大教師和社會各界的強烈呼聲。《教師法》不僅規定了教師按時獲取工資的權利,同時還相應地規定了拖欠教師工資的法律責任,這對於教師隊伍的穩定和發展將產生積極的影響。

第三章 關於訴訟程序

《教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教師對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應當指出的是,教師與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的糾紛不屬於行政訴訟法受案範圍。因此,教師應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必須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

保護教師合法權益有多種程序,既包括行政訴訟程序也包括民事訴訟程序和刑事訴訟程序。由於《教師法》從其性質來說是屬於行政法律的範疇,因此,我們著重介紹一下與行政訴訟有關的幾個問題。

(1)什麼是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是調整行政訴訟活動和行政訴訟法律關係的基本程序法,是關於行政訴訟程序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於1989年4月10日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2)行政訴訟法立法的目的。目的之一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組織的合法權益。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理。人民法院發現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等違法行為,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判決撤銷或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判決行政機關在一定期間履行法定職責,從而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3)什麼是國家行政機關。即國家的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主政府。在我國,最高國家行政機關是國務院,也稱中央人民政府。地方國家行政機關指省、市、區、鄉等各級人民政府。

(4)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服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或其他處理決定,依法向原處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提出申訴,由原行政機關或上級機關對該行政處理決定是否合法、適當,重新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行政程序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