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從無生產經營支配權到成為生產經營的主人。在人民公社的管理體製下,生產什麼、怎麼生產、什麼時候生產、生產多少等完全由生產大隊決定,農民隻是幹活的勞動力。改革以後,農民家庭掌握了生產的自主權,家庭在完成承包合同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土地質量、生產條件、技術專長和市場需求,因地製宜,因人製宜,靈活多樣地安排生產,同時,可以根據季節和市場的需要,安排勞動力的去向,從事多種經營和第三產業,實現更大的經濟效益。農村家庭已成為充滿活力的社會經濟單位,農村社會的各種生產活動,包括計劃、實施、收獲,以及分工、分配等,都由家庭自行決定,都通過家庭的運轉來實現。
(3)從集體分配報酬變為從家庭自身的生產和經營中獲得盈利。改革以前的分配是以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為單位進行,具有平均主義和“吃大鍋飯”的弊病。其分配程序是“社會勞動——統一核算——集體分配,先國家、再集體、後個人,按工分分配”。改革以後分配完全以家庭為單位進行,收入多少直接取決於家庭生產本身的收益。在分配上實行“大包幹”,即“保證國家的,留夠集體的,剩下全是自己的”,把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有機地結合起來,體現了責、權、利的一致性。家庭一年的經營成果,在向國家和集體提繳“三糧”(超購糧、水利糧、種子糧)和“五錢”(農業稅、公積金、公益金、管理費、折舊費)後,餘下的即為家庭成員一年聯產承包的勞動報酬所得。
(4)家庭生產功能逐步走向社會化。實行聯產承包責任製後,農村家庭不僅要搞生產,而且要搞經營。農民直接與社會進行勞動產品的交換。這不僅使農村家庭的生產開始麵向社會,而且許多農村家庭本身已經踏人社會的流動領域和信息交換領域,使傳統的家庭生產職能日益社會化了。在新的商品生產形勢下,不論是專業戶、聯合體,還是一般的農民家庭,都比以前更離不開生產前後及生產過程中的各種綜合服務,家庭生產功能發揮得如何,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化肥、農藥、材料、動力、設備、市場、價格、運輸、信息等社會條件的變化;家庭中日益增長的剩餘勞動力也需要擴大生產或由社會來消化。盡管農村家庭和社會的交換還未完全突破血緣和地緣關係的限製,但畢竟農村家庭要從自己身邊的社會關係,如血緣和地緣關係開始發展,而且從整體上看,社會是越來越離不開農村家庭了,農村家庭生產功能的發展,也越來越離不開社會的有機協調。
2、家庭生育職能的減弱。
中國傳統家庭的生育功能很發達,因為家庭崇尚多子多福。目前家庭仍是生育的法定場所,但它也越來越超出於家庭的局限而具有了社會性。社會把人口發展納入整個經濟發展的規劃之中,對生育進行積極幹預,生育已不再是家庭的私事而成為社會責任。
新中國成立之後,生育習慣一度繼續迅猛。婦女的生育率繼續保持高漲的勢頭。同時,由於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醫療衛生條件的改善,死亡率大大降低,結果導致人口大量增長。尤為顯著的是,在50年代和60年代分別出現兩個生育高峰,使得第一個五年計劃時期平均人口增長率24‰。和第三個五年計劃時期平均人口增長率27‰。人口急劇膨脹給社會發展帶來了很大的壓力,全國上下對控製生育的必要性和緊迫性認識普遍提高,70年代初期,我國政府明確提出生育要“晚、稀、少”的口號,大力推行計劃生育政策。1979年黨中央、國務院進一步提出“提倡一對夫婦隻生一個子女”的政策,我國的家庭生育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家庭生育功能不斷減弱。
中國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大大降低了婦女的生育水平,從而使她們的生活方式和生命周期都發生了很大的改變。總和生育率在40年代平均為5、44;50年代為5、87;60年代為5、68;70年代為4、01。全國育齡婦女生育水平在70年代的大幅度降低的基礎上,在80年代又有顯著下降。具體說,總和生育率由1970年的5、用降至1979年的2、75,1980年為2、24,1981年為2、63,1989年為2、25。1990年全國人口普查資料表明,平均每個婦女活產子女數為2、10;平均每個婦女存活子女數為1、96,總和生育率為2、31。中國婦女的平均生育年齡逐漸下降,從1970年約39歲下降到1981年的34,也就是說,中國婦女在34歲就結束了生育旺盛期。從出生嬰兒的孩次比例來看,一二孩比重上升,多孩比重下降。多孩比重已從1981年的27、15%降低到1989年的19、32%。目前中國已婚婦女的避孕率達83%,有的地區達90%以上。1992年中國人口出生率為18、24‰,人口自然增長率為11、6‰,比1970年分別下降了45、4%和55%。
家庭生育功能的有效抑製主要依靠政府推行的計劃生育政策。作為憲法明文規定的一項基本國策,實行計劃生育、控製人口增長已日益為千家萬戶所接受。計劃生育在城市家庭效果更為明顯,如早在1982年,城市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婦女占已婚育齡婦女數的77、6%,目前新婚夫婦生育第一胎後基本上都領取了獨生子女證。在農村家庭,隻生一個孩的家庭越來越多。生育率的降低,使得人口自然增長率大為降低。1965年,我國人口自然增長率為28、38‰。,1971年降為23、33‰。,1981年降為14、55‰。,1991年降為12、98‰,1995年則降為10、55‰。通過計劃生育政策,我國的家庭生育得到有效控製。
從現實情況來看,影響我國家庭生育功能的社會因素除社會計劃生育政策外,還有家庭成員特別是育齡婦女的自身素質。其中最重要的有兩個,第一個是生育觀念。中國傳統家庭的生育觀念是早婚早育、多子多福、重男輕女、養兒防老、傳宗接代。解放以後特別是改革以來,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在城市,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物質生活條件的不斷改善,這些傳統觀念已不再束縛人們的生育思想。據調查,城市家庭在生育觀念上傾向於精神因素,認為生兒育女是“獲得生活樂趣”、“克服孤獨感”、“實現生活理想”等。農村家庭的生育觀念也在逐漸進步,越來越少的人認為生育是為“傳宗接代”、“養兒防老”、“增加勞動力”等。生育觀念的轉變使人們對家庭生育有了新的理解並相應采取了新的對策。第二個重要的影響因素是育齡婦女的文化程度。調查資料表明,婦女的文化程度越高,生育率也就越低,小學、文盲水平的婦女,生育次數在3—6次的比較高,而初、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婦女基本上集中在生育1—2胎的範圍之內。1989年,全國育齡婦女第一孩生育率為39、28‰。,第二孩生育率為24、86‰。其中,文盲、半文盲婦女第一孩生育率為20、55‰,第二孩生育率為21、35‰;小學婦女第一孩生育率為36、75‰。,第二孩生育率為27、25‰。;初中婦女第一孩生育率為51、93‰,第二孩生育率為28、16‰;高中婦女第一孩生育率為45、10‰,第二孩生育率為19、22‰;中專水平婦女第一孩生育率為38、94‰,第二孩生育率為5、0‰。;大專水平婦女第一孩生育率為58、16‰。,第二孩生育率為2、80‰;大學本科婦女第一孩生育率為38、54‰。,第二孩生育率為1、24‰。反映出文化程度越高,生育第二胎以上的人越少。
3、家庭消費職能的加強。
家庭是社會成員消費的主要場所,家庭消費職能的實現基於家庭的經濟收入,也就是說,家庭的經濟收入決定了家庭的消費。中國的居民收入,改革開放以後有大幅度的增長,以國民收入消費額為例,按可比價格(1952年=100)計算,1966—1978年僅增長66、7%,1978—1990年則增長146、2%,後12年比前12年多增長了79、5個百分點。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家庭消費職能加強。
家庭消費水平不斷提高。家庭消費水平的高低取決於家庭收入、家庭成員構成和各項支出的狀況。統計資料表明,家庭消費水平從改革開放以來逐年提高。全國居民消費水平指數(1952年為100)從1978年的177元增加到1990年的367元。城鎮居民家庭人均生活費收入由1981年的458元增加到1990年的1387元,消費支出由457元增加到1279元。農民家庭平均每人純收入由1978年的133、6元增加到1990年的686元,生活消費支出由116、1元增加到538、1元。可見,無論是城鎮,還是農村,家庭消費水平都提高很快。
家庭消費結構有待合理調整。隨著消費水平的提高,消費結構也相應發生變化。從近十幾年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年生活費支出構成看,家庭消費中商品性支出比重由1981年的92%下降到1990年的90%,非商品性支出則相反,由8%增加到10%。商品中的食品消費支出穩中有降,由1981年的56、66%下降到1988年的51、36%,到1990年又回升到54、24%;衣著商品支出由14、56%下降到13、36%;日用品消費支出有所增加。在食品消費支出中,主食所占比重由1981年的12、96%下降到1990年的6、61%,而副食消費比重則由30、71%增加到32、94%;房租支出所占比重由1、39%下降到0、73%。從農民家庭人均消費支出結構看,生活消費品支出所占比重由1978年的97、28%下降到1990年的92、49%,文化、生活服務的非商品支出則由2、72%上升到7、51%。消費品支出中,食品所占比重由67、71%下降到54、86%,其中主食支出由44、23%下降到18、43%,副食支出由21、26%上升到25、51%;衣著支出所占比重由12、7%下降到8、37%;住房則由3、16%上升到12、87%;日用品支出由6、57%上升到8、37%。這些數據說明,城鄉居民的家庭消費結構,食品支出所占比重在起伏中下降,其中主食減少、副食增加,衣著支出比重在減少。日用品支出在增加,住房支出城鄉有相反方向變化。總的看,家庭消費結構的變化並不均衡,也並不完全合理,如城鎮住房支出偏低,文化消費支出沒有明顯上升。這些都有待於收入增加而逐步調整,使其趨向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