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一座圍城(1)(1 / 3)

婚姻是一座圍城

婚姻是不是現代的神話

一些社會學家指出,現在愛情幾乎成為一件時髦的東西,要拿它來做裝飾品,好像項鏈掛在頸上,戒指戴在手指上一祥,不管真的假的,誰都得有。

現實主義者說:“婚姻是愛情的墳墓。”

理想主義者說:“婚姻是愛情的宮殿。”

有人寫書:結婚真快樂。

有人專著:同居樂無窮。

關於婚姻的爭論從古至今就始終沒有中斷過。本世紀以來尤為激烈。

許多傳統的社會規範認為,婚姻是神的表現,說家庭和婚姻是一種神聖和至高無上的製度,它不是由凡人而是被上帝耶穌或某些超人建立和保留下來的,總之,可以簡單歸結為一句話“婚姻是上天決定的”。在20世紀以前西方這種傳統的社會信條可能十分流行。它認為婚姻不僅是神聖的,而且是神秘的。今天天主教教會還認為婚姻是七種秘密之一,對於上帝的建立和上帝的給予來說,人的存在和人的思想、欲望都是次等重要的。這種看法的基本點是任何家庭和宗教事物的根據都在於上帝或者說上帝的替身(算命者、牧師、紅衣主教、大主教或者神父),從而把人和上帝聯係了起來。在我國婚姻是前生注定的說法也並不少見,“月下老人”的紅線就是典型的代表,所謂“千裏有緣一線牽”,你的命,天注定。

從20世紀開始以來最初幾十年在西方廣為流傳的另一種看法是認為婚姻家庭的意義主要在於社會責任和義務。如同把婚姻視為神聖那樣,認為婚姻的意義主要在社會,也是一種傳統的觀點。即與其說婚姻的根源在上帝,不如說是為了人類而存在,具體說是為親同團體和社會而存在。教堂隻是社會製度中的一種,社會才是普遍的。婚姻的基本價值在於他的社會意義,它要服從親屬和社會的願望,保持著在社會中的“特有地位”。就是說,正是婚姻的社會意義使人們認為它是非常重要的。具體表現為在觀念和行為上人們都不讚成離婚,婚前孕等,這些行為會被社會(朋友、社團、親屬團體及其它)所反對。在我國曆史上長期以來占統治地位的認識就是,婚姻是“合兩姓之好”,結婚成家,生育子女是家庭的大事,決不是個人的行為。

在西方第三種關於婚姻意義的看法是婚姻和家庭關係的存在是為了某種個性需要,就是說僅僅是出於“自我”,而與上帝和社會無關。我選擇婚姻是“我個人的權利”,與我的民族、宗教、種族、團體、社會階級和教育水平無關,總之,我不是為家庭、教堂、團體和社會去結婚。自我感覺愉快的婚姻才是成功的。如果自我感覺不愉快,無論是上帝還是社會都不能強製我結婚,也不能強迫我忍受某種不愉快的婚姻。從這個意義上說婚姻的根源在於人的個性,每個人都對自己的成功或失敗負責,而不是決定於團體結構和社會狀況或決定於他人的意誌。這種觀點隨著我國平等意識的增強,在20世紀以來表現也十分突出。

在20世紀中,無論是西方還是我國,這三種關於婚姻的看法都同時存在,這成為現實生活中許多矛盾焦點衝突的來源。特別是在個人自主權日益增大和社會變遷劇烈的環境中,第三種婚姻的認識逐漸占據了上風。洛伊斯和保·格拉澤認為在美國社會或許在整個西方社會有兩種趨勢和價值觀,其一是享樂主義,其二是以高度的個人主義為中心,而相互之間的愛和社會責任總是相互衝突的。

與三種婚姻看法相關聯的是一係列的爭論。

擇偶的中心是圍繞兩個問題:誰來選擇和誰被選擇。在配偶的選擇上,一是當事者無自由,另一是當事者完全自由。就整個世界和傳統的美國而言,更為普遍的情況與其說是後者(自由選擇),不如說是前者(由他人安排)。

在我們的社會中,傳統的觀念認為擇偶應由雙親來決定,是不容置疑的。今天這種情況在西方50歲或50歲以上的老年人中仍十分普遍,他們在結婚時需要正式和直接得到雙親的允許,並讓雙親插手自己的婚姻。盡管在一些西方世界配偶的選擇不被雙親決定,但他們在擇偶時也都清楚地意識到最終應該得到雙親的讚同。而後來那種既不被雙親,也不被親屬團體和公共團體所決定的婚姻是不可思議的。

依傳統,理想的配偶是從自己的倫理、社會階級、宗教、人種或鄰裏團體中選擇的,門當戶對是起碼的要求,也是我們平常經常說的“同類婚”。十分明顯,這個傳統一直到今天仍然很有影響。現代新的規範認為配偶的選擇應當更多地由青年人自己決定,“我選擇我的配偶”,即我應當選擇任何一個我所“愛”或和我共同生活的人為配偶。盡管不可避免要受到外界的一些影響,但是最後的一票把握在年輕人手中。

在北美和今天世界上一些地區,傳統親屬關係和經濟因素一直是決定婚姻的關鍵。對個人而言即所謂先結婚後戀愛,與此相對照的是現代觀點,即認為沒有愛的婚姻是不可思議的。也就是說“沒有愛就沒有世界”,“愛能贏得一切”。但是什麼是愛一直是人們討論和爭論不休的問題。

傳統的觀點認為夫婦之愛是熱誠的、專一的——不管對方是有病的,還是健康的;是富有的,是貧窮的,還是其他。這種傳統的愛曾經被人們信奉和崇拜。與此相對立的觀點認為愛具有開放性。一個人既不可能也不需要從其配偶處得到全部愛。甚至這些需求有可能在婚姻之外得到,而不會減少對他(她)的配偶之愛。

傳統的被視為神聖的性觀點是十分清楚的,十分忌諱性和愛的不正常關係。《聖經》上說過一句很有名的話:性交隻有在結婚的床上才是合乎道德的。從正統上說,對性關係限製得較為嚴格,從非正統上說,對男人的標準是雙重的,盡管不公開承認,事實是如此。相反,對婦女則限製較嚴,並認為她們隻能和丈夫一個人有性關係,性應該僅僅保留在婚姻關係之中,一個好的妻子應該對丈夫“負責”,從一而終。在丈夫甚至存在“處女”嗜好。現代觀點認為性和愛以及婚姻是分離的,隻要人們認可,滿意,就是無害的。性關係的發展趨勢是從傳統的形式向新的形式轉變,成熟的、獨立的、能做出自己決定的成年人,無論是已婚還是單身,是男是女,都應該能選擇在什麼時候,在什麼地方和誰發生性關係。

在傳統上,男人、丈夫和父親是家長,是經濟收入的主要來源,是社會的象征。女人毫無選擇,活在丈夫的庇護下。在西方,“妻子要服從你的丈夫……丈夫是妻子的領導……因此教堂是要使基督教的妻子在每一件事上都要服從他們自己的丈夫”,“妻子要像服從上帝那樣服從自己的丈夫。丈夫呢?則應愛你的妻子而不應怨恨和反對她們,孩子要一切服從你的雙親:這是上帝的旨意。”妻子要用丈夫的名字,被丈夫養活仰賴丈夫的地位和名分。在我國曆史上有“三綱五常”,婦女要講究“三從四德”,同樣也是妻以夫貴。現代觀點和事實是婦女擁有了更多的自主權,工作和家庭同等重要。男女更多地朝著角色平等的方向發展。婦女追求獨立的人格和自由。

傳統的期望中的婚姻中兩性角色是明白無誤的。婦女最重要的事是結婚、成家和生孩子,成為賢內助。婦女應當富於感情、關心、愛、同情、溫柔和服從,這樣她才能成為丈夫的好妻子,孩子的好母親、護士和教師。作為一個“太太”或“好姑娘”也應是純潔、和藹、美好、明快、友善、貞潔的,沉默寡言,不好猜疑和知羞恥的。也就是要有“女人味”。與此相對照,“理想的男性”是勤奮工作、負責、成功和可信賴的。男性應當是自信的、強牡的、善於表達的、開拓式的、統治的、高大的。也就是要有“男子漢大丈夫氣概”。男人要為他們的妻子和孩子謀生,要承擔風險,充當家庭的保護傘。“男主外,女主內”是天作之合。但是現代男女角色的傳統差別已經慢慢變得模糊不清。

傳統婚姻的直接後果僅僅是生育。婚姻是為了家庭的昌盛。任何事情都是非人為的,或者說是“上帝給的”才對。每個婦女在每個月什麼時候懷孕或不懷孕,一直到生多少孩子的決定都屬於“仁慈的上帝”。在傳統的性角色模式中,婦女要“對避孕負責”,以實現婚姻的神聖意義。英國國教的祈禱文提到:“婚姻是秉承神旨,用以繁殖人類的。”《聖經》上說:“生殖吧,繁衍吧。”叔本華說:“如所周知,幸福的婚姻並不多,因為婚姻的本質,其目的並不為現在的當事者,而是為未出世的兒女著想。”我國講究多子多福,要“人丁興旺”。“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婦女不育被視為最無能的表現,“一票否決”遭到休棄是理所當然的。家庭無後是最大的不孝,“絕戶”無疑是對一個家庭最惡毒的詛咒。而現代人認為“陪伴”、“成長”與“發展”是婚姻中最重要的三件事,婚姻與生育沒有直接關係,是否生育完全是一種自主的選擇。

在傳統上,老年人有崇高的威望,豐富的生活經驗,是智慧的化身,從而在家庭生活中擔任著各種不同的重要角色,在家庭議事、家庭管理、職業培訓和對孩子們的培養中的作用,表現得十分明顯。老年人不多,但“物以稀為貴”,人們稱之為“老年人的社會”。整個20世紀我們的人口中老年人的數量穩步上升,但是社會變遷改變了老年人在社會和家庭中的角色和地位。人們反而稱現在的世界是年輕人的天下。老年人被視為無用。

把婚姻視為神聖的觀點認為婚姻是一種永久性生活契約,一直存在到“我們所不可避免的死亡”。即使在美國20年代或30年代,這種傳統的形式還是特別流行的。甚至在今天這種模式仍然流行。一種有關家庭重新組合的新觀點認為某些婚姻是一種實驗。這種看法認為現實的婚姻成功的少,持久的少,改變婚姻夥伴會使人際之間產生無窮的活力。對於那些已破裂的婚姻來說離婚是道德的,維持它反而是不道德的。與其說離婚是一種社會問題,倒不如說是解決社會問題的一種形式。其結果是使婚姻超越我們曆史中的舊形式而變得“生動和成功”。與其說婚姻的存在是出自某種社會和神聖的責任,不如說它是為滿足人的欲望。

不比不知道,一比嚇一跳。

人們不得不承認現代社會變得很快。20世紀以來,尤其是60年代以後,婚姻家庭的變化真有點兒讓人雲天霧地,摸不著頭腦。

在對“婚姻,是我的惟一”大唱讚歌,擺出婚姻的無窮好處的同時,一些人開始懷疑和反省婚姻本身,曆數婚姻的若幹“罪狀”。過去已有的許多矛盾日趨顯性化,衝突白熱化。

結婚是一張走向社會的通行證,現代社會卻出現大量的“無票上車”。

離婚被稱為是婚姻的殺手,可是全球範圍內出現離婚潮。盡管在結婚儀式上新郎新娘信誓旦旦,永不變心,可是刎頸之交僅僅是“吻”頸之交而已。西方平均每10對夫妻中就有5對離婚,不能白頭偕老,成為露水姻緣。一名剛離婚的婦人說得好,“結婚就像把自己的頭往牆上撞一樣”。有人戲稱人類的婚姻告別了一個長期的穩固的石器時代,進入了瓷器時代,一碰就碎。

跳出家庭外,不在婚姻中的越軌行為受到青睞。正如英國一名婚姻顧問強調“幾乎沒有什麼事情比出一次軌更令你陶醉的”,語氣簡直就像在冬天享受一次陽光假期那麼輕鬆。在我國,人們飯後津津樂道於“情人”和“婚外戀”話題,似乎沒有這些遭遇的人是受壓抑、生活不健全的人。

過去談性色變,由於墮胎的普及,而今性行為被視為休息享樂的活動,就像新發現的一種維他命一樣,可以令人身心感到健康愉快。以前婚姻是踏人性生活的惟一合法途徑,現代人卻把它當成是走入性生活的死胡同。

美國新聞記者、厭世者、才子和以死亡、恐怖為題材的諷刺小說作家比爾斯給婚姻一個定義:“婚姻:是一個小團體,包含一個主人,一個主婦,而且也是兩個奴隸,就這麼兩個人。”希臘哲學家泰勒斯認為結婚:“年紀少時還不應當,年紀大時已不必要。”

有人說,婚姻好比鞋子,舒服不舒服隻有腳趾頭知道。如果這鞋子擠腳,腳趾頭能忍著,那便會受到人們的稱道,如果腳趾頭想伸出來舒服舒服,別人就會用針紮這腳趾頭,直到它縮回去為止。

也有人說:婚姻是套在脖子上至死方休的繩索。

人們視家為“枷”,開始了許多替代婚姻和家庭的試驗。在現實生活中一夫多妻,多配偶,同性結婚,非法同居,激進的一夫一妻,試婚,團體婚,公共的大家庭,單親家庭,或者不結婚等各種現象都已經出現了。雖然這些形式不是全新的東西,確切地說,是這些形式越來越多,並已成為眾所周知的事情,但其結果是意味深長的。

在許多人對婚姻家庭組織形式實行現實的選擇,一個為多數人所讚同的婚姻家庭生活的多種形式,已經成為多元社會中的一個方麵時,把婚姻視為神聖,認為婚姻是長期生活在一起的一夫一妻製關係和那些堅持夫妻雙方要白頭到老的人,在讚成和評價已經日漸普遍的各種家庭組織形式方麵,遇到了前所未有的疑惑和困難。正如《女性自身》(Woman'sOwn)雜誌編輯安吉拉·威蘭斯(AngelaWillans)女士所說:“現在全英國蔓延著一股焦慮與不安的氣氛了。”

越來越多的人的腦際開始索繞這樣一個困惑:我為什麼要結婚?

100年前愛默生就說婚姻像金色的鳥籠,外麵的鳥想進去,裏麵的鳥想出來。

我國也有人深信:婚姻是一座圍城。

婚姻真是一個迷人的傳說,一個現代的神話?

婚姻革命

在西方,個體對現實婚姻和家庭製度的不滿通過兩種社會現象表現出來。一種是離婚,另一種是尋求替換婚姻和家庭製度的生活方式。盡管這都不是新內容,但是其涉及的範圍之廣、表現形式的激烈程度確實是史無前例的,尤其是20世紀60年代以後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並成為爭論的焦點,被稱為是一次“革命”的行動。不僅在西方,在世界其它國家和地區,這些現象也空前活躍起來。

對離婚,人們並不陌生,自從人類有了婚姻家庭製度就或多或少、時隱時現。家庭和婚姻的替換形式包括異性戀愛者生活在一起的安排(同居)、同性夫妻、單身父親或單身母親,群居和專門的孩子養育。事實上,在西方社會裏,這些生活方式也沒有一個是新的。據西方學者的考證,在19世紀,“愛情自由”協會對某些群體來說曾經是一個最令人喜愛的補救辦法。群婚在歐奈達人社會和其他地方,19世紀時就有其翻版。未婚生育和同性戀有一個變化多樣的漫長曆史。可是,當今追求替換的生活方式合法化的魄力,替換的生活方式甚至可以在中等階層的實踐中開放,以及這種生活方式既給予男子也給予婦女的性自由都是新的。追求替換的生活方式的冒險有各種各樣的目的和動機,並且包括了不同群體的人:自我實現者的代表人物,性自由和同性戀解放的提出者,社會主義者階層,重要的是,還有女權主義者階層。

一、衝出圍城:離婚

1、全球離婚潮。

婚姻家庭是人類有史以來的第一個社會製度,它為繁衍人類、穩定和發展社會做出了巨大貢獻。然而,大約從第一次工業革命開始,婚姻家庭就受到越來越激烈的挑戰,這種挑戰首先發生在西方社會,而後逐步擴展到全世界的範圍。西方國家離婚率居高不下和發展中國家離婚率穩步上揚,是當今社會婚姻家庭關係的一個顯著的特點。

讚成婚姻的人認為,婚姻是惟一能讓男女雙方均衡發展並步入成熟的關係,它可以驅除人們的“自我中心”觀念,並能學習鍾愛對方超過自己。有人認為這種關係就是愛情的最高理想。然而,現今居高不下的離婚率,讓人對這個崇高的理想越來越懷疑。

“孩子們也許並不會有意識地去玩離婚遊戲——可事實上,當他們的結婚遊戲玩崩了,如一個孩子不好好玩兒,於是另一個孩子就回家不玩兒了,這時結婚遊戲就變成了離婚遊戲。小青年倒也不常鬧離婚,但20多歲以後,他們的婚姻多半以離婚告終。即使這樣,在西方的婚姻體係中,離婚也已成為婚姻的日常伴侶,因為正像結婚一樣,西方世界的離婚從來沒有像現在這樣普遍。盡管在80年代初和80年代中,一些國家的離婚率趨向穩定,但這種穩定的基點相當高,也是從沒有過的。而在另一些國家,離婚率每年都要創造一個新紀錄。用人口或已婚婦女的百分比對離婚率進行精確的調查統計後顯示,20世紀,尤其是70年代以來,離婚率飛速增長。用比較通俗的話說,這種增長意味著每三四樁婚姻中必定有一樁以離婚告終。這一現象已變得司空見慣,當然還要看在哪個國家。”

在英國,婚姻似乎是一件令人恐懼的事,因而有許多人不能白頭偕老。近年來,離婚率日漸提高,現在每四對新人中就有一對將來會分手。自1970年以來,年齡不足25歲的夫婦,離婚率已增高三倍,同時,全英國的離婚比例,也在20年內增加了六倍,而且,目前似乎毫無衰減的跡象。

在英格蘭和威爾士,離婚率在20世紀前40年一直低於結婚總數的1%,但到1983年離婚率上升到12、2%。而到1990年,歐洲有1/3的夫婦離婚。

在美國,1940年以前的全國數字是不可靠的。從1940—1965年,已婚婦女離婚率,除因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直接影響曾出現過18‰的高峰外,一般均在10‰上下波動。從1965—1975年間,離婚率上升1倍,達到20‰。此後一直保持在20‰左右。美國國家人口普查局的資料表明,1982年在全世界工業國家中,美國的離婚率最高,每千名結婚者中的離婚者是1970年的兩倍還多(從1970年的47人到1982年的114人)。在1990年,美國以離婚而告終的婚姻高達1/2。

高離婚率在全球都出現了共同的趨勢。即使是一向以婚姻穩定著稱的東亞地區也不能幸免,如韓國自1970年以來,離婚率上升了3倍,新加坡從1980年初到現在也已增長了1倍。我國香港在1992年之前的20年內,離婚率竟上升了10倍。我國大陸地區改革開放以來,離婚率也呈直線攀高之勢。

2、為什麼離婚升溫?

高離婚率已經成為現代西方社會的一大特點,引起了多種反應。對於離婚,人們常常提出這樣的問題:“為什麼現在離婚的人這麼多?”這是一個曆史問題,因為要回答這個問題就必須先回答其中包含的另一個問題,那就是以前離婚的人為什麼這麼少?

同樣,要全麵了解現代離婚的其他方麵,就必須先回溯過去。離婚法、公眾對於離婚和離婚男女的態度以及世俗和宗教對於離婚的流行政策等等,我們若是對這些長期或短期的演變過程不了解就不可能得出正確的理解。主要認為離婚率增長是道德觀的改變或退化、宗教影響日益衰退、婦女運動、已婚婦女外出工作和婚姻期望值越來越高等因素造成的。

如果我們仍然認為離婚對當事人是一件不幸的事的話,那麼可以借用托爾斯泰的一句名言: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造成離婚的原因是多方麵的,從總體上對比過去並結合上文內容,我們可以進行以下的總結:

(1)婚姻觀念的變化。過去婚姻是社會意義大於個人意義,婚姻穩定是社會穩定和家庭幸福的重要衡量標誌之一,個人感情從屬於社會的需要。而現代婚姻強調婚姻當事人雙方的自主權,結婚和離婚都是個人的事,“合則聚,不合則離”,好合好散成為時尚。多數人不把離婚看得太重,這才造成了離婚率的居高不下。

許多人指責婚姻製度限製了個人自由,並妨礙了個體的發展。不應為了適應對方麵放棄原有的興趣與發展,甚至為了勉強維持婚姻關係的存在,而將自我默默地抹殺,這是一種極度可怕的現象。婚姻質量不高的“維持會”在現代社會的個人是無法忍受的痛苦。日益增高的反結婚聲浪,也成了助長不幸婚姻的催化劑。

盡管如果婚姻不幸破裂,它所帶來的後遺症也是難以計數——“眼淚”、“沮喪”、“自殺”等現象到處可見,據英國婚姻研究中心主任傑克·多米尼安(JackDominian)博士指出:“婚姻破裂已成為現代社會中首屈一指的社會心理問題了。”離婚有可能造成的問題兒童的增多等等早在人們意料之中。但是所有這些已經不能成為左右人們義無反顧離婚的重要影響因素。

(2)性與結婚生育的分離。在過去“結婚”被視為“例行性愛”的開端。如英國維多利亞時代的女性,將性行為視為莊嚴的大事。而現代婚姻已不是性滿足的束縛,人們在婚姻外同樣能夠尋找快感。

(3)理想婚姻與現實的差距。當人們對物質與生存的基本要求滿足以後,自然會將眼界放在較高的精神層麵上,多數人寄托於婚姻,希望從中尋得幸福,並將之視為提高生活品質的利器。最被期盼的是“依賴”。過去人們依賴上帝或祖先,今天則借婚姻依賴對方,此外尚有“溫情”、“了解”、“崇拜”以及“圓滿的性生活”、“一起茁壯發展”、“協力完成心願”等等。每當遇到挫折時,我們需要對方的安慰與支持。這些理想越高,也就越難達到,因此有許多人要對婚姻感到失望了。

英國《論壇》(Forum)雜誌前任編輯菲利蒲·哈德森(PhilipHodson)認為:“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婚姻生活,人們常設下自己所無法遵循的標準,因而導致了婚姻的破裂。人都有妒嫉心,但結婚卻使妒嫉心益發壯大。”

(4)婦女地位的提高。

隨著男女地位的平等,婦女的生活目標更為確定——”事業”、“男人”與“小孩”同樣重要;而現下普及的高等教育與豐富的收入,使她們可以獨立追尋這些目標。這種獨立性常常被認為是促使離婚率增高的原因之一。

過去認為女人更適合結婚,但是現在根據科學的統計顯示,結婚以後,男方對婚姻感到滿意的程度超過女方。1979年的一項全英國民意測驗顯示,有百分之三十一的丈夫對太太的生活習慣感到不滿;但相對的,卻有百分之五十三的太太不滿意先生。一個普遍的現實是離婚由過去的“休妻”變為“休夫”。事實上約有三分之二的離婚訴訟係由女方提出。在美國,每10起離婚判決中,約有7起是妻子提出來的。

(5)孩子對婚姻質量的影響。孩子過去被認為是愛情的結晶,是維係家庭穩定的重要因素。在現代,盡管生育孩子是夫妻雙方自主的抉擇,但是離婚率最高的,是那些婚後兩年內就生小孩的夫妻。英國的一項統計顯示,離婚者中百分之四十二點二的人在婚前就已懷孕,而百分之二十八點四的人則在婚後兩年內生下頭胎,這似乎證明小孩來得太早,會造成夫婦無法鞏固一個堅強不破的婚姻。但是,沒有任何數據顯示,小孩是促成離婚的主要原因。然而,小孩的降臨,通常會大幅降低人們對婚姻的滿意程度。而當一個婚姻無法在小孩來臨以前提升到相當滿意的程度的話,新生命的出現,很可能立即會將婚姻導人破裂的境地。

在西方,專家們發現,對婚姻的滿意程度,係隨著婚齡的長短而有高低之別。通常在結婚的頭三年內滿意程度很高;到了孩子降世以後,則有急速下跌的趨勢,這也是丈夫最容易發生外遇的時期;等孩子到了10歲、12歲左右,滿意程度會再度回升,一直到兒童邁入青少年時期才下跌。這期間,由於少年問題層出不窮,加上自己日益感受到年青人的威脅,而不時有不滿意之歎,遂使婚姻亮起了紅燈。直到孩子們各自成家立業,脫離父母的懷抱後,滿意程度才又再度回揚。一名專家描述這種變化的起伏現象,極像英文字母的W。

(6)家庭關係的複雜性。著名社會學家彼德·威摩特(PeterWillmott)稱:“現代的家庭正在重組之中。”高離婚率導致單親家庭、重組家庭和獨居者數量的增多。重新組合的婚姻關係,較以往增加了極為複雜的人際關係。在60年代之前,英國家庭多為兩三代同堂,兩個大男人在外工作,兩個女主人則一個外出工作,另一個在家裏燒飯帶孩子,成員雖多,但關係單純。今天的家庭通常僅一對夫妻組成,成員簡單但關係卻複雜,尤其孩子們的關係可能包括了丈夫與前妻的小孩、妻子與前夫的小孩,以及倆人共同的小孩等。高離婚率導致越來越高的再離婚,形成了一個循環往複的怪圈。

(7)人口因素。一個著名的論點是:現代人活得較長。在本世紀初,人們仍相信自己活不過50歲,而現代人平均可活到70幾歲,這意味著人們可能要在一生中,麵對同一個人長達50年之久,難怪有人要逃之夭夭了。

(8)社會運動推波助瀾。許多女權運動的倡導人,甚至把婚姻當成攻擊的目標,認為婚姻製度根源於女性附屬於男性的觀念。她們說,古時候一個家庭的家長(即少女的父親),把女兒送給另一個家庭的男子為妻,女兒就跟著改姓。而今天這種附屬關係仍存在於婚姻生活之中,女性已經習慣於擔任男人的墊腳石,為他們持理家務、燒飯煮菜,並替他們生育子女。在這種製度下,女性根本無法為自己打算,所以,男性也樂於將女性看成愚蠢無知的動物。這套論調是如此的新鮮生動,現代的女性很少有不受到衝擊的。而一些心理學家的描述更為可悲,認為現代女性是工業社會的“啦啦隊”,不論丈夫何時回家,她們都必須從丈夫的臉上看出疲憊或受挫的端倪,然後盡其所能地服侍他,讓他隔天早晨又能愉快的出門。女權運動的呼喊,更使得現代女性無所適從;想要放棄婚姻及家庭,又難以割舍感情;想放棄工作,卻怕別人恥笑。兩種衝突的情緒交相煎熬的結果,弄得她們身心俱疲,最後還是走上離婚一途。

在美國,離婚率的增高並不是憑空發生的。它是與越戰期間其他社會運動緊密相連的。這些社會運動有:反主流文化運動、婦女解放運動、爭取同性戀者權利運動、共同參與民主政治運動,以及聯邦政府權力向教育和衛生保健領域的擴展。

(9)對社會變遷的不適應。在今天這個快速變遷的環境,城市化以及人口流動的頻繁也可能是我們無法麵對橫陳麵前的多元的抉擇。在我們祖父母那一輩,他們沒有選擇生活方式的習慣,不會對婚姻期望太高,不必考慮孩子的多寡,更沒有想到離婚這一回事。他們因此而獲得的穩定感,實在是我們這一代所不能相比的。

(10)社會約束的減弱。在過去離婚屬於社會和個人的“禁區”,屬於被鄙視的範疇。無論是宗教、法律還是社會輿論以及個人道德的規範,都是反對離婚的。如在美國各州關於符合離婚標準的過失的種類和程度的規定雖然不同,但所有這方麵的法律都旨在阻撓離婚。亞曆山大·漢密爾頓擬定的舊離婚法,是美國最老的離婚法之一,也是最嚴厲的離婚法之一,它規定隻有在確認通奸的情況下,才準許離婚。直到1966年,當紐約州重新製訂離婚法時,提出了改革;日法律的動議,規定……雙方自願分居2年或2年以上者即可離婚。1969年,加利福尼亞州製定了一新的、定義明確的無過失離婚法。到1985年,所有50個州都有了某種形式的無過失離婚法。因此,離婚率在此期間急劇增長毫不奇怪。同時宗教在年輕人中的影響減弱,社會對離婚的態度越來越寬容。

二、同居樂無窮

1、全球的趨勢:同居增多。

我們經常在說同居,但是對同居的理解卻因文化背景和社會環境而存在差異。出於研究的角度和對同居的看法,對同居的研究和調查對“同居”的概念規定也是不盡相同。所以當我們看到同樣的時間,同居的統計資料差距卻有可能很大,這並沒有什麼稀奇的。其實在結婚率和離婚率的統計上同樣存在類似的問題。因此對同居進行比較實際上是相當困難的。關於美國的同居的研究最多,在很大程度上能夠給我們以某種啟迪。

同居的後果在不同的社會可能相當不同。在世界上的許多國家中,同居被定義為越軌的和不當的異性性行為。與此相對照,來自瑞典的報告指出,未婚同居多半被視為形形色色的婚姻的一種形式而非婚姻的一種替代品。已婚者和未婚者之間的差別似乎是,前者持有一張結婚證書。未婚同居者並不是流放的犧牲品,他們同已婚同居者在社會特征和行為方麵似乎沒有區別。一般認為,同居首先是兩人相互作為丈夫和妻子,有婚姻的事實,但沒有履行結婚的法律手續。這裏麵是可能包括同性同居的。英國官方統計資料中的定義是:沒有正式結婚的一男一女生活在一起的一種關係。這裏強調的是異性同居。在我國更多接受的是後一種定義。

盡管對同居的認識和同居的數據可能存在差異,但是各種研究都顯示了一個共同的現實:全球同居現象增多。

在英國,1982年政府的一般家庭調查(即GHS)發現,在對18—49歲的婦女進行的抽樣調查中,有4%的婦女正在同居,比較起來,1979年同樣的抽樣調查中隻有3%的婦女正在同居。據英國的統計,時下的年青人中,婚前同居的比例為百分之二十。

美國國家人口普查局提供的資料在1982年有180多萬對未婚夫婦同居在一起,3倍於1970年的52、3萬對。據美國商務部國情調查局1982年9月公布,同居家庭的比例,1980年時達到56萬戶,差不多占美國全部家庭的2%—3%。這種同居率,在1970年以來的11年裏,差不多猛增了3、5倍。

在美國國情調查局的報告中,“無關係成人共同生活的二人家庭”在1960年的國情調查中是24、2萬戶,在1970年的國情調查中是32、7萬戶,而在1977年的國情調查預備分析中達66萬戶,確實有增大化趨向。

古利克和A、J、諾敦在1977年時報告說:“正在同居的人數幾乎達200萬人,在1970年和1977年間,差不多翻了兩倍。”這個數字相當於1977年未婚成人的3、6%,相當於雙人家庭的4、2%。1978年K、A、依羅對2143名男女進行的全國抽樣調查的結果印證了他們的結論,反映在她的論文中。她說:“由於不依據結婚這一形式,今天美國同居的男女,至少達到290萬人。”

也有報告認為美國60年代同居者約有30萬對,1990年增加到170萬對,1995年增加到220萬對。

因此,今日美國同居家庭迅速增大起來,也是事實。對這種現象,編輯《同居研究通訊》的馬克林談了下述看法:“不結婚而和異性同居,在今天的美國,正在迅速插入占統治地位的文化中。而且不久在人們生活周期的某一時刻,這種生活方式將為很多人所經曆。”

1981年簡·特羅斯特關於北歐的報告說,所有的已婚者和30歲以下的青年人在婚前都曾同居過,一半以上的同居者是20—24歲的未婚者。據他估計,在冰島有三分之二準備結婚的人婚前曾共同生活在一起。在挪威、芬蘭、丹麥和荷蘭,5%—10%的同居夫婦是未婚的。瑞典未婚同居者占全體夫婦家庭的比率,在1970年是6、5%,1974年則達到12%,1977年已達到15%。托洛斯特說:今天的瑞典,結婚夫婦的99%婚前有同居經曆。與美國相比,瑞典在同居這一新的生活方式的普及上,多少領先了一二步。

據德國對160萬對試婚者的調查,大多數人認為,他們沒有領取結婚證的婚姻,是對建立家庭的傳統方式進行更正的逆反。

在我國確切的同居數據幾乎沒有,從現實生活和一些關於“試婚”的有關報道我們能夠體會到同居行為的增多。如上海市民政局婚姻管理處曾在5個區、2個縣進行抽樣調查,共查出1310對違法婚姻,其中為數最多的就是已達婚齡而未依法登記的“試婚”者。武漢市近幾年清理出的8851對違法婚姻中,不登記先“試婚”的占7126對。在廣州、深圳、珠海這樣的開放城市,每年至少有3500對青年男女組成“試婚”家庭。1994年8月中旬,某市查出4800對違法婚姻中,在校大學生的“試婚”者占一半。

2、誰同居?

一般認為同居是年輕人的“荒唐事”,但是根據實際情況看並不是這樣的。1977年美國國情調查局報告說,統計資料表明:同居的66萬二人家庭中,23%是14歲到24歲的戶主,41%是25歲到44歲的戶主,23%是45歲到64歲的戶主,13%是65歲以上的戶主,這些數據明確地顯示了同居的普及在年齡幅度上是相當寬的。

結婚前的年輕人是同居行為的主體。奧爾迪指出:“1960年國情調查期間的這種增長,幾乎都發生在25歲以下的年輕人中間。”

在美國大學,從全體看來,大約四分之一的學生有同居經曆。男性比女性有更高的同居比率。但如果隻考慮同居三個月以上的人,則大體上沒有什麼差別。大學生中的同居普及率,在畢業或結婚以前一直在上升。這顯示了從一年級學生到四年級學生的同居比率有增大的傾向。

1、阿拉法特和B、歐巴克在紐約市立大學的調查中報告說:回答“隻要能給那種機會,任何時候都和異性同居”的人占全體回答者的79、2%。盧拉·亨齊和約翰·赫德森發現,亞利桑那州立大學29%的男子、18%的婦女曾經同居過。在那些尚未同居的人當中,對“你想同居嗎?”這個問題男學生的71、4%和女學生的42、6%回答“yes”。據調查了14所州立大學1191名學生的巴烏瓦和庫利斯特法鬆的調查研究,沒有同居者的52%回答說想那樣做(同居)。又據B、馬格利的調查,在德拉維亞大學,隻有38%的學生回答“多半或絕對不同居”。

如果再據L、J、勞的調查研究,1972年在伊利諾斯州立大學的調查中,隻有女性的23%,男性的8%回答“即使相互愛也絕對不同居”。在馬克林的調查研究中,1972年在康奈爾大學,不同居者中隻有7%回答“這是出於道德的理由”,其他人的共同理由幾乎都是“因為找不到一星期想逗留四夜的對方”,或“因為在地點上的原因和對方分離”。

這些都說明美國大學裏普遍存在同居現象,大學生對同居持好感或容許態度。馬克林總結認為“以全國考慮,大約25%的大學生恐怕經曆過同居,50%隻要發現合適的關係和情況就準備同居,剩下的大約25%即使有可能,也因為宗教的、道德的及個人的理由,恐怕不會同居”。據馬克林說,最後的25%,將主要是女學生和低年級學生。

同居男女的比率始終都是男性較高。1974年對賓夕法尼亞州立大學1000多名大學生進行的一項研究表明,男子和婦女幾乎有過完全相同的同居體驗(33.4%的男子,32.3%的婦女有過同居的體驗)。同居百分比隨班級地位的提高而增加(一年級學生為19%,二年級學生為25%,三年級學生為34%,四年級學生為47%)。

在美國,關於大學人士以外的同居者的比例,確切的統計資料幾乎沒有,但是,實際人數也不一定少。如R、R、庫勒依敦和M、L、高斯從1962年到1972年間,以進行過服兵役登記的20歲至30歲男子為對象,做了全國隨機抽樣調查,采訪了2510人。在他們的了解中,這些人的18%回答有六個月以上和女性未婚同居,65%的人回答在一個時期中一度經曆過同居關係。回答現在仍在同居的占5%。而且,這樣回答的人幾乎都是高中以下學曆的人。

據古利克和諾敦的報告,在1977年,65歲以上者有8.5萬男子同居,在這個年齡群體中占1.3%。可以設想這個數字比實際數字低得多。依羅根據全國抽樣調查結果,特別重視的是,同居率在51歲至60歲的年齡群體中占0.3%,相反在61歲以上的人們中占0.9%,增長了3倍。

英國1975年在18——49歲的女性中同居比例占12%,其中18—19歲年齡段占23%,20—24歲年齡段占30%,即年輕女性中同居者所占比例較大。這項調查還表明,在35歲以前結婚的女性中,有21%的人在婚前已經同居,而在配偶中的一個或兩個曾有過婚史的婚姻中,有67%在婚前已經同居。

根據1982年英國政府所做的一項家庭調查表明,同居現象在二十多歲的婦女中最為普遍,在分居和離婚的婦女中比從未結過婚的婦女要普遍得多。從1981——1982年的政府一般家庭調查的抽樣的綜合報告中發現,在18—49歲的分居和離婚的婦女中有20%的人正在同居,而與此相比,在未婚婦女中隻有10%的人在同居。

美國國情調查報告說,三十歲以上的人同居的比率相當高。這可以推測,有結婚經曆的同居者,即現在處於分居中、或離婚後的同居者,存在很多。一項在美國全國抽樣調查了2510個年輕男子的比較研究發現,未婚者的21%,有一次結婚經曆人的14%,幾次結婚、離婚人的35%,分別在同居。這個資料也許是顯示了幾次結婚失敗的人在把同居作為可以代替的生活方式而更多地率先選擇。

令人驚訝的是,美國一些研究者發現同居者在適應尺度上和非同居者沒有特別的不同之處,在社會階層和家庭背景上也沒有任何有意義的差異。也就是說,同居者不是什麼特殊的人或有特殊背景的人

很多研究比較了同居生活和其他夫婦婚姻生活所經曆過的安定性、情緒親密和滿足程度後指出,幾乎兩方都看不到差異。結婚的人和同居的人在發揮當事人各自作用的做法上,幾乎或完全沒有差異。在進一步比較研究正在同居的人和處於穩定狀態的戀愛關係的人後發現,這兩種類型的情侶在夥伴關係上,或在相互關係的幸福感上,相互很不好區別。但是處於穩定戀愛關係的人對結婚表示了更多的許諾。

3、同居:從地下轉向公開。

同居現象經曆了一個從禁止到人們逐漸接受和容許的過程。下麵以美國的曆程說明這個問題。

未婚男女同居的現象,經過不同年代,在美國已有了很長的曆史。它特別發生在經濟低下的社會階層中。另外,作為不僅沒有結婚登記,而且也不舉行結婚儀式的同居想法的試婚(trialmarriage),在20世紀初期以來,也成為許多思想活躍者議論的話題。但是,這件事在美國中間階層中迅速實踐起來,也就是最近二十年間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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