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人不會忘記本·B、林賽,他是一位美國法官,少年犯罪問題的國際權威,有關青少年犯罪和家庭關係問題的法律訴訟程序的改革者。1927年與溫頓特·埃文斯合寫了受到廣泛議論的《伴侶婚姻》一書。在書中他提出了實行一種新的婚姻製度,即試婚製度。他認為,青年應當采取一種新的婚姻形式,這種形式從三個方麵區別於普通婚姻。其一,他們暫時不應希望有孩子,因此青年夫婦應當獲得最先進的避孕知識。其二,隻要沒有孩子,而且妻子尚未懷孕,那麼經過雙方認可,可以離婚;其三,離婚時,妻子無權要求贍養費。他確信,如果這種製度得到法律的承認,絕大多數青年,例如大學生,就會進入一種比較持久的伴侶關係,這種關係將包括共同的生活,而且避免了目前性關係中具有的類似“酒神節”的那種特點。為了這一理論,林賽失去了他的職務,因為當三K黨和天主教徒知道他提倡這一製度是為了促進青年的幸福,而不是為了使他們意識到罪時,他們就聯合起來把他趕走了。林賽雖被罷了官,但他所倡導的試婚卻被保留下來。
大約在1960年前,一直仿效和發揮著英國習慣法的美國法律,力圖依靠各種詳盡的規定實行一夫一妻製。遏製未婚同居行為的,有禁止以假夫妻名義寄宿公寓的地方法,有禁止跨州轉運婦女以從事道德敗壞活動的聯邦條例,還有種種使未婚男女無法購買房子或租用公寓的規定。與同齡女孩結合的男孩,常常被判犯強奸幼女罪。通奸在理論上,有時在實際上被看作刑事犯罪,但通過民事訴訟可使其更有效地受到處罰,因為被控犯通奸罪的丈夫或妻子在分居、贍養、離婚、監護等方麵,都會受到嚴厲的對待。非婚生子女幾乎沒有繼承權。事實上,在美國的傳統中,所謂姘居關係的人,是被看作處於娼婦那樣狀態的配偶關係。直到1976年7月,同居在20個州被認為是當然的違法行為。未婚男女間性交往的“私通”,在16個州和華盛頓被看作是違法行為。而且,根據各自的規定,對同居的刑罰相當嚴厲,很多州規定最高罰款500美元和6個月拘禁。盡管實際上這是很少強製執行的。
店主和房東在拒絕接納未婚同居者時,常常比法律規定的還要嚴厲。在大學和其他公共機構中,男女分住在門能上鎖或有武裝警衛隔開的房間。少年男女發生了性行為,被看作少年犯而關禁閉,有時被送進監牢。懷孕少女自然要被學校開除,還可能被送到與外界隔絕的機構,她們的孩子也被送給他人收養。
60年代初發行的康奈爾大學學生報紙說:“在1962年,一個研究生因在他的公寓裏和一個女性同居而受到學校無限期的停學處分。在1964年,一個男學生和與大學無關的女人在地方旅館過了一夜,受到嚴厲的批評。”性道德是大學當局從來就關心的事。“和並非看護者的異性過一夜”,在學校管理者看來,是違反性道德的。過去所有比較了父輩家庭和學生家庭的研究,都報告說大多數父母認為,未婚同居是不道德的,在情緒上是不健康的,而且是愚蠢的。如果自己的孩子要做這種行動,父母們都回答說將阻止這種行動,或使其斷絕此念。
1960年以前,那種尷尬的新郎攜懷孕新娘在某種社會壓力下舉行儀式的勉強婚禮,是非常普遍的。但1960年以後,這種現象已幾乎絕跡。
從1965年開始,新法律開始出現新的動向。例如,在50年代的美國,未婚同居男女所生的孩子,還被看作私生子,也當然被看作是違法的,但有關這些孩子的各種權利,在許多判決中顯著地擴大起來。關於同居者自身的法律權利和義務,也存在一定要使嚴密的規定繼續發展的新動向,例如出現保護同居婦女財產權的規定。但是,各州法律存在明顯的多樣性,很多州還不是很明確地承認這些權利。
官方的各種限製一經消除,民間管理人員除了照辦以外,別無選擇。
大學的校長們不再扮演負責學生貞操的監護人的角色。學生宿舍男女雜居,男女學生同居也予以容忍。M、哥頓總結了這些變化:“第一,幾乎所有男女同校的大學,甚至隻有女生的大學,都存在撤消現存的禁止學生夜間外出條款的動向。第二,規定不準住學生宿舍帶異性客人的規則流於自由化。而且現在在幾乎所有的大學裏,學生夫婦在宿舍組成家庭已成為可能。第三,規定在校園外生活的規則也自由化起來。曾經有若幹大學和學院要求所有的學生住在大學管理的宿舍和受到大學監督的學生宿舍。但在今天,對於學生在校園外生活,很多大學已使它的規定越來越自由化了。”
旅館主人對共租一房的男女是否夫妻也不感興趣。另外,最重要的變化之一,是社會福利機構政策的改變,使得未婚母親完全有資格領取福利津貼和其他家庭補助款項。
3、為什麼同居“熱”起來?
對個人而言,同居具有一些相當吸引人的地方。1980年露西等人一項對大學生進行的為期九年的研究發現,同居的五個最重要的原因包括:(1)便利;(2)協調性試驗;(3)對伴侶的愛慕;(4)希望建立一種較永久的關係;(5)經濟原因。他們未同居的原因包括:(1)父母不讚同;(3)伴侶不同意;(3)道德約束;(4)懷孕的恐懼。在有關同居者的文獻中看到的三個最重要的積極效果是,友愛性、性的滿足和經濟利益。同居者由於同居,都感到從他們付出強烈犧牲的關係中得到相當的利益。這使得越來越多的人願意選擇同居方式。
但是,這些好處在過去也是存在的,為什麼就沒有流行起來呢?看來需要在社會環境的變化中去尋求答案。
同居普及的原因,是無數因素相互影響造成的,當然不能隻特定為單個的因素。
有人按照影響力從大到小的順序對美國同居普及的原因進行了總結和解釋。
第一個被重視的是美國的“城市化”因素。城市化現象在種種意義上朝接受同居行動的方向起了作用。城市化過程中,大量不同身份的人擁向城市,這使匿名性的機會增加,而且使私生活和個人秘密的領域擴大。在這裏,一方麵是把人與人的社會關係作為巨大組織機構的一部分,變成機械的東西,人與人相互之間隻有非人格的關係,即變成作為達到目的的單純手段而接觸的形態。另外一方麵,人際關係又疏遠和孤立,渴望相互信賴的人們又被迫極小範圍地縮小接觸,變成不寄托於第三者乃至自我陶醉的封閉關係。城市的生活形式可以說是培養新的生活方式——同居的母體。
其二個因素,是20世紀初婦女解放的誌向是在某種程度上的女性的二重基準(doublestandard)挑戰,以及伴隨這種誌向的對性自由的態度上的變化,即在性的價值及其行動模式上的進化。這特別是從二十年代開始明顯化,年輕女性非處女率增大,即未滿25歲的年輕女性有性交經驗的比率增大,這種現象表麵化了。另外在60年代末期,以體製抗議運動為首,在許多社會變化的影響下,也帶來了年輕女性非處女率的增大,大大提高了性自由化下的性解放趨勢。性解放不僅是在性的價值和行動模式上向女性的二重基準挑戰,以及間接跟來的年輕女性非處女率增大;性解放還帶來了在愛情關係或戀愛關係上接受“直接的性關係”行動模式的普及和擴大。同時,接受直接性關係的行動模式的普及和擴大,反過來又對性解放的傾向有推動作用。總之,美國這些期間的性自由化對同居普及產生消極作用是不能否定的事實。
第三個因素,是和性的價值及其行動模式有很大關係的因素。這就是曾經在美國成為習慣的約會模式的變化。過去,即使是在戀愛關係牢固的年輕人中也不許有性的交往。但到60年代末期,最後遵守這種傳統形式的約會行動模式消失了,在戀愛牢固階段交往的性,一般將被允許和可以實踐。約會行動模式變化的這個因素,與那種將性交往置於生殖行為位置上的嚴格的宗教價值觀相反,它是置於真正愛情表現的位置上而意味著性價值的勝利。作為科學避孕手段的藥片在美國成為必要,並終於在1954年被發明和大普及,確實是因為這種價值觀轉換的進步,而決不是因為普及了藥片才發生價值觀的轉換。當然,就是在今天,利用藥片等避孕手段的可能性增大,提高了非婚人員越來越順利地中止性關係的可能性,這也是不可否認的事實。
第四個因素,是美國大學生中發生的要求按照一般社會人對待他們,抵製大學當局把他們作為孩子來對待。這和以前相比較,與學生們身體成熟早期化和意識成熟早期化有關。這種按一般社會人對待的要求,近年美國大學中有若幹製度上的變化,要求允許24小時內訪問學生宿舍和對宿舍規則的自由化要求,已具體地和實質性地提出,特別是在今天的美國,男女混合宿舍和夫婦宿舍已然出現了。
第五個因素,是今天美國離婚率的增大和以經濟合作為第一職能來追求的結婚,在意義概念上的變化。離婚和個人的經濟獨立的可能強烈相關,這種可能性越小,離婚出現率也越小。結婚的意義比起“經濟合作”來,如果把它放在“人類的成長”和“餘暇的探索”的位置上,保持在這種狀態,那麼結婚和離婚的選擇自由度將因此而變大,很多年輕人或很多離婚者可能選擇的同居的幅度也將擴大。
第六個因素,是以人類發展為背景,強調個性發展的時代精神抬頭。對傳統的約會行動和求婚方法的表麵性,或對在生活道路上,過早而又簡單地結婚並永遠委身於此的情形提出疑問,在年輕人中漸漸地具體化了。這和美國的離婚率增大也有很大關係,年輕人把它拿來當作結婚是社會束縛的一個證據。作為這種現實的對應,同居不言而喻是個人成長和發達的機會,而且它是在高水平上使人與人的完全親密成為可能,這樣一種向新風格關係的探索形式開始出現了。
除此之外還可以指出無數因素,但這裏隻在最後指出一個個別原因。這個個別原因關係到美國社會保障製度的某些方麵。即對獨身者有利的社會保障製度中的退休金係統,使很多高齡者對結婚或再婚存著疑慮,這是高齡者同居的一個理由。
需要在此補充說明的一點是需要強調美國的個人主義和享樂主義因素對同居普及的推波助瀾作用。
三、同性戀
“異性相吸”是自然界的普遍規律。直到最近,異性愛的自然性和優越性還被非常普遍地承認,對同性戀愛則譴責地評價為“變態”。
一些研究者如著名的金西報告提供的材料表明:在許多人的生活中存在“雙性戀”,即既有異性戀經曆又有同性戀經曆。這些事實被用來論證這樣一個觀點:同性戀是任何人都可能有的一種散漫的經曆。從這種觀點看來,異性愛是一種“社會義務”,而不是一種“自然傾向性”,而同性戀的“變態”則是一種社會的解釋,而不是一種由疾病引起的狀態。
普拉默1981年的研究認為,對同性戀的非難可能和它攪亂我們關於“自然世界”的日常觀念而造成的威脅有關。他指出,同性戀的含義是“愛”和性欲不必被引向異性,性別是不確定的,在沒有子女和不同於家庭的背景裏生活照樣可以進行。普拉默宣稱,對同性戀的非難是圍繞家庭的社會組織的另一麵。而且,有些女權主義派別把女性問的同性戀描繪成姐妹關係的根本特征,並認為“義務異性戀”是一種手段,通過這種手段,男子確立了獲得和控製婦女性行為的權利。理奇1980年的研究認為,女子同性戀的存在是“一個驚心動魄並在婦女之間得到準許的衝鋒號”,“一種能量之源,一個女性力量的潛在源頭,這種能量在異性愛製度下被嚴重地消減和浪費了”
隨著異性愛的重建被認為是一種社會製度,而不是一種先天的傾向性,而同性戀的重建被認為是一種可以選擇並為人們所讚賞的生活方式,而不是病態的不正常的男人和女人偶然失足而誤人的狀態,同性夫妻變得更加常見了。
在美國同性戀相當流行,出現了同性戀家庭。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的一些大城市就出現了同性戀活動。1950年洛杉礬成立了美國第一個要求保護同性戀權利的組織瑪塔辛會社(MattachineSociety)。1955年,舊金山成立了女同性戀者組織(DaughtersofBilitis)。50年代初,美國各地的同性戀組織進一步發展。1966年,15個地方性同性戀組織代表在堪薩斯城召開會議,並成立了同性戀組織全美會議。目前,在美國社會上、學校裏、甚至軍隊中都有同性戀者;同性戀組織五花八門,如“同性戀活動分子聯盟”、“瑪塔辛會社”等。紐約、舊金山、洛杉礬是同性戀者最集中的城市。他們上街遊行,高呼“打倒反對同性戀者的最高法院”、“給所有人以權利”等口號。1971年6月27日,5000多個同性戀者在紐約曼哈頓示威遊行,他們隊伍中有哈佛、哥倫比亞大學的學生。
1982年7月,美國新聞界披露的國會重仆醜聞,揭露了國會山上2名眾議員搞同性戀的醜事。據有關資料透露,在美國現有的535名國會議員中大約有30多個知名的同性戀者。
美國軍隊中的同性戀者也相當多,據1989年美國國防部一份報告透露,美軍中每年有1700人因同性戀被開除軍籍。另一份調查報告表明,美國370萬軍人中每10人就有1人是同性戀者。台灣《聯合報》在引用上述統計後驚呼,“同性戀之風吹亂美國軍隊。”
據統計,美國男子中約有4%—6%的同性戀者,女子有2%—4%。
現在美國有8個州和幾個城市部分地承認了同性戀家庭的權利,這些權利包括就業、醫療、居住等方麵。舊金山市政當局還通過一個地方性的“家庭關係”法令,給予同性戀者“夫妻”享有配偶醫療保險補貼的權利。斯坦福等幾所著名大學裏,校方也同意給同性戀者享有合法婚姻一樣的權利,他們可以平等地獲得一套夫妻住房和其他設施。
在美國,不少地方兩個男人或兩個女人可以登記結婚。教堂可以為同性戀者舉行婚禮。舊金山一個教堂牧師歐根·摩爾已為200對以上同性戀“夫妻”主持了結婚儀式;夏威夷的阿森·尼爾遜牧師也為85對同性戀者主持了結婚慶典。
根據統計,現在英國每20個男人中,就有一個具有同性戀傾向。
在我國,同性戀現象引起了社會的關注和學者的興趣,如李銀河等進行了專門研究。根據上海性社會學研究進行的一項涉及7個省市同性戀問題的調查,在2萬例抽樣中,曾有過同性戀行為的人在城市已婚居民中占0.5%,在農村已婚居民中占2.3%,在大學生中占7.5%。同性戀在一些地區形成一定小氣候。在大城市中都有若幹所謂“同性戀角”,即同性戀者的自發聚集地,如公園或廣場一角,或某建築物邊。
四、公共家庭:群居
群居(有人指公社或居住共同體)的試驗是建立在這樣一種理論基礎上的,這種理論許諾可以創立一種親密的但是開放的、非專一的製度。群居者們采用了從共同居住的組織如群居村到“開放的”婚姻組織的各種不同的形式。
群居的生活方式有一個漫長而又零散的曆史。在過去,大多數群居方式都是以宗教和政治的理想為軸心而建立的。
目前大的群居村的嚐試可以追溯到20世紀60年代。它們起初的意圖可能不是重建家庭關係,而是以進行神秘的或宗教的探索、經濟的協作、或住房的理智的重組為其核心計劃。它們被以各種各樣的方式組織起來。按照關係結構分為:幾個小家庭組成的群居(常被稱作“大家庭”),幾對伴侶組成的群居,數名沒有在居住集體內結為伴侶的個人組成的群居,以及由以上的結構要素形成的混合形式。按照他們的社會文化的、政治的和經濟的要求可以分為:大學中的學生群居,實行無汙染種植法種植農作物的鄉村集體,宗教的和以醫療為目的的集體,老人的、殘疾人的和其他社會邊緣群體的居住集體,最後還有企業居住集體以及(繼承了兒童商店和反權威主義教育傳統的)以教育為目的的父母和兒童集體。也有人按照群居村的各種類型分為鄉村群居村、城市群居村、年輕人群居村、老年人群居村。有的群居村由獨身者組成,有的由家庭組成或兩者混合。
在群居村中,有的靠耕種土地生活,有的靠自己製造某種產品生存,有的靠親屬支持。這種群居村主要是由共同誌趣、共同宗教信仰、共同政見者所組成。他們的目的是改造傳統社會結構和體製,阻止人類向所謂非人性方向發展,以建立互相理解與友愛的更加親密的關係。有人把群居村作為對傳統家庭的一種替代方式,稱之為“公共家庭”或“共同家庭”。所有這些生活方式的共同之處僅僅在於,較多的部分無親緣關係的人在一套住宅(或一幢樓房)中組合為在經濟上共同管理家務的住戶,除此以外的動機、期望、要求和問題卻不相同。但是不管它們當初的目的是什麼,不論它們是被如何組織起來的,群居生活方式的冒險擴大了親密關係的範圍,使之超出了夫婦式家庭的狹隘限製。
所謂群居村,按美國人的解釋是“為了建立一致的生活方式這個目標而聯係在一起的一群人”。在歐洲,60年代初期產生了一種以群居(居住共同體或公社)的形式的實驗。70年代初期,第一批出現的幾個公社(柏林的第一和第二公社、慕尼黑的赫爾拉公社)還曾被傳播媒體熱心宣傳為可”怕的幽靈,公民們馬上把它們與吸毒集團、群體性交和恐怖主義聯係在一起,而自此以後大家已逐漸放下心來。這種變化也在於,迄今現存的或以後新成立的群居村的要求和設想都有了轉變,它們不再那麼激進,常常很少政治色彩,有時甚至倒有些“市民化”了。
目前,群居村在數量上的發展還不算多。如1981年,聯邦德國15—24歲的人口中,隻有5%生活在群居村中。據估計,總共有8萬至10萬個集體,其中居住的人數約占總人口的1%,在每4—5個居住共同體(約2萬個居住共同體)中有兒童生活。除所謂的“殘餘家庭”和單獨負責教育的父母之外,這種居住共同體——從參與的人數上看——是進行非傳統家庭內的兒童教育的最大的試驗模式。據1975年統計,美國全國大約有3000個群居村,約10萬人。在亞特蘭大、波士頓、洛杉磯等城市均可見到。
一提到群居,許多人想到了群婚和亂婚現象。群居村中確實有60年代嬉皮士那種男女混合的群婚性質的群居。有人稱之為“時髦娛樂”,即有規則地交換配偶,也有人稱為交換婚或群婚。群婚群居的生活是開放婚姻的一種變形。在時髦娛樂的生活方式中,這個婚姻的配偶們可以廣泛地分享其他婚姻的配偶,或者交換隻能發生在已是老朋友的兩對夫婦之間。時髦娛樂為男子和婦女的性行為建立了一個簡單的規範。有研究認為丈夫是時髦娛樂的最經常的鼓動者。但是,在群居村中實現烏托邦式的設想,如解除兩人關係、“性自由”等等企圖,大多失敗了。群居村的大多數居民都可能有或多或少持久的兩性關係,但親情伴侶常常卻在另一個群居村中。當然,一般地講,居住群體在情愛、性生活、忠誠或解除約束問題方麵進行試驗的興趣比在小家庭中生活的人要高。
群居中有同性戀群居及其相關的組織如同性戀俱樂部等,他們更多的是在尋求身份和角色的社會認同。
群居村在一些方麵如經濟、情感、家務勞動和兒童教育等具有自己的一定優勢。
群居村中以大學生群居村為主體。如在聯邦德國1982年已經有18%的大學生生活在居住集體中,幾乎30%的大學生懷有這樣居住的願望。有些大學裏,已經有30%的大學生在集體的居住形式下生活。對大學生而言,除帶來經濟上的好處是解決住房問題的實際方法外,群居盡管缺乏經濟自主性,但是能夠在生活中發展性與愛的關係。此外,在集體中還可以有較強的試驗能力,同時又有相互的團結作為保護,其社會結構更接近於平等的而不是權威關係的要求(這並不是說,這裏沒有權威問題,但這一問題的“解決”常常在集體生活的“日程”之中)。居住共同體便於克服因性別產生的角色分工的傳統形式,特別是家務勞動和子女教育方麵的分工,它給年輕母親的就業和學習帶來方便,促進有關個人困難和人際關係問題的交流。
由於家務勞動和兒童教育由集體共同承擔,輪流負責的“家務和兒童服務日”特別減輕了婦女的負擔,使她們得以從傳統規定的“家務和父母責任”的單方麵義務中解脫出來,性別特有的勞動分工趨向於取消。居住集體還衝破了血緣關係的原則,不管是誰的孩子,每個成員都應給予孩子以幫助和關心。集體成員共同協商討論、共同活動,在情感上避免了伴侶的孤獨感。集體使用權減少了擁有個人財產的必要性和意義。個人的需求受集體的自我監督,個人較少受到外界的影響和支配。
對一部分群居成員來說,這種生活方式具有過渡的性質,它在生活的曆程中介於在出身家庭中的成長和結婚或建立類似婚姻的生活共同體或者實行獨居生活之間。大多數群居的成員流動性很大,很少有兩年以上不變的集體,群居對成員的更換從組織上、社會角度和心理上給予的抵製比家庭要少得多。對於大多數年輕居民希望具有靈活性和活動性(比如為了變換工作或學習地點)的要求來說,群居似乎比家庭合適得多,它看來至少在接受教育的階段是更起作用的初級群體的形式。在青年人脫離父母的過程和與之相關的社會和心理問題發生的生活階段上,與同齡人一起居住還具有重要的確定方向的作用。
五、“性解放”:人性徹底的解放
在我國,相當長一段時間內性解放等同於“性放縱”和“淫亂”,被視為資本主義腐朽和沒落的生活方式的顯著標誌。性解放固然不是我們所說的“愛情自由”和“婚姻自由”,但是也不能簡單化理解。美國洪堡大學社會心理學家卡·瑞特納在1986年訪華期間給我國的《家庭》雜誌撰寫了一篇文章,他談到:“一提起西方的性解放,許多中國人便會認為它的惟一含義是膚淺輕率的性放縱(例如,《家庭》1983年5月號就刊載了這樣一篇文章:《在性解放的歧途上》)。事實並不盡然。性解放的含義更廣泛複雜得多。凡是能夠使人得到親密、歡樂的愛情的一切,它都包括在內。例如,對性神秘感的破除,力爭從性生活中得到更大的樂趣,以及對形形色色阻礙性生活幸福的傳統觀念加以反對,等等。當然,也有人把性問題公開到了極端,隨心所欲,惟‘樂’是圖。但對大多數西方人來說,他們則受益於性解放進步的一麵和人與人之間建立了較以前為好的關係。”
“性解放”思潮在西方的出現有其人文主義的曆史的根源。歐洲人文主義思潮19世紀下半葉首先在意大利興起,十五、十六世紀發展到歐洲各國,其主要內容有:肯定現實人生的意義,要求享受人間的歡樂;提出個性解放,要求個性自由;歌頌人性的完美與崇高等等。歐洲人文主義思潮範圍極廣,流派林立,影響深遠。到19世紀末20世紀初,影響到性領域並逐漸形成了“性自由”和“性解放”的思潮。
“性解放”從20世紀20年代前後在西方開始出現,到60年代以來已逐漸在一些國家流行起來。西方性解放含義十分廣泛。凡是能夠使人得到親密、歡樂的愛情的一切,它都包含在內。
概括地說,西方的“性自由”、“性解放”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麵的內容。
1、破除人們對性的神秘感。
20世紀以後,性神秘觀念受到巨大衝擊。“性解放”論者認為,人身體的一切都是上帝創造的,不必為此而害臊。在他們看來,男女性生活也沒有什麼神秘,沒有什麼不可告人的,對性生活的難題要抱坦誠的態度,並主張開放性教育。在這種觀念的支配下,有些西方國家的“裸奔”,裸體日光浴場等是順理成章出現的現象。
2、自主的性行為。
“性解放”論者認為,愛情不僅是精神的而且是肉體的。“如果人們相愛,性生活當然是愛情的一部分”。他們認為,對性生活的種種限製是毫無道理的,因為性生活是促進愛情的積極因素。他們還認為,婚前性行為是“透徹地了解人的一條重要途徑”,它有助於人們作出終生伴侶的抉擇。結婚隻不過是履行法律手續而已,在此之前,男女隻要彼此相愛,就可以在一起過性生活,通過一段同居,如果雙方感到滿意,那麼就可以通過法律手續結為夫妻,如果雙方並不滿意,那麼就趕快“散夥”。他們認為這樣做可以保證今後正式婚姻和家庭的穩定。可見,他們對非婚的兩性生活持自由、縱容的態度,這種觀點在實踐中被一些人所接受和發展,並提出了要求性解放的口號。
3、男女平等的性生活。
美國和西歐有些性學家把“性自由”、“性解放”看作是科技進步的必然結果。他們還用一個專門術語來表明這種進步的變化,即“性革命”。在一些女權主義者看來,“性解放”同婦女解放密切相關。19世紀以前的婦女的作用無非是丈夫發泄性歌、生兒育女的工具。進入20世紀以後,隨著婦女政治經濟地位的提高和參加各種社會活動,這種性生活不平等現象也有所改變,婦女作為和諧性生活的一方,開始要求平等。他們還認為,“性自由”、“性解放”帶來的一項成果,就是婦女在性行為方麵長期所具有的生物學方麵的自卑感,已經成為過去。
可見,西方“性解放”的內容,具有合理的因素,如破除在兩性關係上的神秘感,對性生活難題的坦誠態度,開放性教育,普及性知識,注意夫婦性生活的調適,對各種各樣阻礙性生活幸福的傳統觀念加以反對,並力圖從理論上探討兩性關係的發展趨勢等等。尤其打破了傳統的“性禁錮”,誠如許多西方學者所說的“這是一切解放運動中具有最偉大意義的解放”。
但是,性解放運動中為了反對“性禁錮”,一些人確實采取了極端的形式,使人們將其與性放縱等同起來。在個人享樂主義基礎上,一些人認為,肉體是屬於個人的,自己願意和誰發生性關係,任何人都無權幹涉。“享樂至上”和“實用主義”哲學使人們認為,感官上的快樂就是人生目的。這種人生目的以追求最大限度的感官刺激為滿足,兩性關係成了強調刺激、新奇、多樣性和不斷換胃口的東西。美國有一些以頹廢派自居的人,認為“許多當丈夫的和當妻子的都越來越多的隻把他們的配偶當成是滿足感官需要的物體或工具”,當成“性機器”。因此,他們讚成像“扔掉紙碟子,扔掉剃刀片,扔掉尿布”一樣,扔掉一個用過的人。有人稱之為“杯水主義”。在戀愛時,滿足性的要求遠遠超過了愛情這一精神上的需要;在擇偶時,“能不能滿足床上的需要”、“床上表現如何”變成了第一位的問題。
“性解放”思潮流行也與當時的社會環境有關,一定程度上應合了社會的需要。二戰以後,隨著西方的激烈競爭和消費主義的盛行,使人們很難掌握自己的命運,從而在許多人中產生了一種不安全感和不安定感。人們普遍感到精種空虛、思想苦悶。追求個性和享樂主義抬頭。特別是美國越戰以後的要自由,反傳統運動,一些年輕人采取了反社會形式,並首先從身邊最近的家庭開刀,尤其是把矛頭針對傳統婚姻家庭倫理。
我國的婚姻來去自由
一、尋找另一半:自己的事情自己辦
在中國傳統社會中,最為講究的是“父母之命,媒的之言”。婚姻取決於家庭的利益。婚姻當事人沒有決定自己婚姻的權利,一般青年男女成婚,都是在媒人蠱惑下,由父母權衡利弊之後作出決定。兒女的義務就在於服從父母的旨意。在這種婚姻狀況下,父母的標準就是子女的標準,婚姻當事人不可能有自己的標準。一般我們稱之為“包辦婚姻”。另外,還存在用金錢作交易的買賣婚姻。
婚姻自由作為想法和嚐試在曆史上早已有之,但是隻是到20世紀以來才付諸於實踐。在解放前婚姻自由並沒有真正在全國大範圍內實現,但是積累了一些經驗。有人統計認為1949年以前包辦婚姻占95%以上。
1949年解放以後,1950年婚姻法明確規定:實行婚姻自由,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婚姻自由既包括結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
結婚自由主要表現在四個內容上:擇偶權自主,男女平等擇偶,擇偶標準多樣,擇偶方式多樣。
1、擇偶權自主化。
在短短的幾十年裏,我們從根本上改變了幾千年來遺留下來的傳統結婚模式,從包辦婚姻走向了自主婚姻,這是一大曆史的進步。
據中國婚姻家庭研究會對北京、天津、上海、南京、成都五城市的抽樣調查,70年代後期到80年代初,包辦婚姻已降為0.94%,在農村已降為3.7%。1989年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會對977位已婚青年男女的調查顯示,婚姻由家庭安排者隻占4.7%;在選擇配偶的條件上,“對方人品好”占第一位;把“尋求感情伴侶”作為婚姻的第一動機者占80%。根據1990年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國家統計局聯合組織的首次中國婦女社會地位調查,現今我國排除家庭和親朋等外界幹擾的自主婚姻已占了主導地位。在已婚的被調查者中,屬於“自己決定”或“共同商定”的婚姻占73.89%,男性的自主婚姻率為78.34%,女性為69.72%。1991年婦女地位調查中,女性(妻子)初婚自主者(包括父母反對也能自主決定)城市占94.64%,農村占70.88%。由父母決定而自己同意者,城市僅為4.98%,農村為28.98%。同男性自主初婚者相比,城鄉僅分別低0.9和81個百分點。
盡管在形式上包辦婚姻還在一定範圍內存在,也有一些父母粗暴幹涉子女婚姻的現象,但是各種資料都顯示,我國婚姻已屬於自主型,基本上改變了過去父母包辦婚姻的傳統模式。
擇偶自主還表現在擇偶過程中當事人受社會、政治環境和輿論的影響減少。
在社會輿論、政策、思想觀念“一邊倒”的情況下,容易出現擇偶中的“一邊倒”,以往擇偶過程中出現的“幹部熱”、“工人熱”、“軍人熱”、“知識分子熱”突出地反映了這種傾向。這種擇偶中的從眾心理從一定意義上講,可以使擇偶者正確地利用群體的經驗,並在群體中獲得一種安全感,但是消極性也是顯而易見的:它容易使擇偶者喪失主見,限製了擇偶的自主性。改革開放以來,以往擇偶中的從眾心理有了很大轉變,據調查,就擇偶者對職業的選擇來講,已看不出明顯的職業傾向性,明確限定職業範圍的如:要求對方是幹部、軍人、醫生、教師、遠洋海員等,隻占擇偶者的7%,而職業不限和未提出職業要求的占了93%。以往擇偶中人們崇尚和追求的幹部、軍人的比例已下降為3.1%。針對一些人擇偶以有錢人作為追逐的對象,時下流行“90年代傍大款”的說法,但是在楊新科等人調查的樣本中並沒有得到證明,明確要求擇偶對象是“老板”或經理的比例幾乎為零。這充分說明,如今人們在擇偶中的從眾趨向已減弱。
2、擇偶的平等性增強。
以往擇偶中,似乎隻有男的“高大全”,女的“弱矮小”才般配。實際上使女方在擇偶中處於被動的不對等的境地,嚴重影響了女方在擇偶中的自主性。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婦女經濟、社會和政治地位的提高,男女在擇偶中的不平等狀況有了變化。據楊新科調查,1985年要求對方條件相當或對等的女性占13.3%,男性為14.8%;到1995年,女性已達到23.4%。上升了10個百分點,男性達到20%,上升了5個多百分點。可以看出,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男女要求擇偶條件相當或對等的比例呈穩定的上升趨勢,而女性則更快,這表明婦女在擇偶中的平等意識、自主意識大大增強。同時也表明擇偶者雙方已由傳統的注重父母家庭條件等外在的“門當戶對”向注重雙方自身素質等內在的“門當戶對”轉變。
在個人素質方麵,傳統的“男高女低”不再是人們擇偶的惟一信條,男女相當和女高男低有所發展。據調查,1995年要求男高女低的仍占60%,居主導地位,但要求條件相當和女高男低的分別上升為21.2%、11%。這表明傳統的男高女低的模式已受到挑戰。
在地域上,傳統的城男城女、農男農女的模式已逐漸打破,農男城女、城男農女、男向女流動成為新的動向。由於社會經濟的發展,城鄉差別的縮小,地域之間的開放,以及交通、通信事業的發展,我國擇偶的城鄉限製、國界限製及傳統的女向男流動的模式已被打破。1995年擇偶者要求對方是城市戶口的已由1985年的10.3%下降為5.5%;有跨地域擇偶要求的已達到52.56%,地域不限或未提出地域要求的占47.56%,其中,男性有跨地域要求的為39%,未有地域要求或不限的占61%。女性有跨地域要求的占66%,未有地域要求或不限的占34%。女性的跨地域要求主要是流向沿海開放城市及港澳台地區,占25%,海外占3%。由此可見,中國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所帶來的大開放大流動的格局對擇偶者帶來的影響是巨大的。現今雖然女向男流動仍然占主導地位,但男性向女性的流動也成為現實,僅甘肅省隴南地區男到女家的就達15萬人之多就是佐證。女性流動和男性流動的共同點都是由相對貧困的地區向相對富裕的地區流動,由相對封閉的地域向開放的地域流動。區別在於男性的定向定點意識較模糊,顯示了“大丈夫四海為家”的風範,而女性則較明確。
在年齡方麵,傳統的男大女小開始與男女同齡、女大男小並存,年齡差距拉大的趨勢有所加強。據調查,現今擇偶者要求年齡相當的占9%,要求男大於女占88.6%;另有4%男性要求女大於男5歲以下。這表明傳統的男大於女模式仍占主導地位,但是與以往不同的是男大於女的年齡差在擴大,據有關方麵調查,80年代初,我國男女婚齡差在3歲以內和男女同齡結婚占絕大多數,大於3歲以上、小於6歲以下者占18.84%,為此有人預言我國婚齡差的差距將呈縮小趨勢。但如今,男性中要求比自己小5歲以下的隻占10%,要求女性小6—10歲的占22%,小11至15歲的占7%,小20歲以下占2%。女性中要求年齡相當的占8%,要求男性大10歲以下的占41%,大15歲以下的占24%,大20歲以下的占9%,大25歲以下的占2%,另外未提年齡要求的占6%。這表明,現今的男女青年均喜歡年齡差別拉大,尤以女性突出,今後老夫少妻不再是個別現象了。造成男女擇偶雙方年齡差距拉大的原因很複雜,不能一概而論,但一般講,男性主要是為滿足情感、生理、心理的需要,而女性則更多的是追求大齡男性的成熟、事業和成就,這也從另一個角度證實了女性擇偶的務實心理。
頭婚配頭婚與頭婚配再婚、再婚配再婚並存,傳統的貞潔觀趨於淡化。據楊新科調查結果,男女擇偶者對未婚的要求呈下降趨勢,女性擇偶者中對婚史不限及未提出要求的已占到71%,要求未婚占29%;男性擇偶者中對婚史不限及未提出要求的占44%,要求未婚的占56%。由此可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男女在擇偶中對婚史的要求不再嚴格,特別是女性,在對傳統婚配觀、貞潔觀的批判上比男性更勝一籌,充分反映了我國擇偶模式的進步和文明化趨勢。
3、擇偶標準多樣。
建國以來,我國公民的擇偶標準總體上講屬於傳統道德型:找妻子要賢惠、勤儉、孝敬老人;找丈夫要忠厚老實、吃苦耐勞、品行端正。隨後,與國家“政治掛帥”的氛圍相適應,人們在注重傳統道德的基礎上又逐漸重視對方的政治地位、政治條件和榮譽。如50年代人們追求英雄模範人物、軍官、黨政幹部;60年代後,特別是“文化大革命”中,人們開始重視對方的家庭出身,工人、軍人、貧下中農成為追求的對象;1978年以後,隨著知識分子地位的提高,人們的擇偶目光又聚焦在擁有文憑和學曆的大學生、研究生身上,知識分子成為追求的對象。由此可見,改革開放前,我國公民的擇偶標準基本上屬於政治道德型。
改革開放之初,隨著國家工作重心的轉移,擇偶中的政治因素趨於弱化,但道德因素仍是人們首選的條件。據有關方麵調查,1982年,絕大多數男女青年都把忠厚、善良、”誠實、作風正派作為擇偶的首要條件。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國公民的擇偶標準發生了重大的變化。根據我們的調查,目前,我國公民擇偶的一個突出特點是道德標準呈下降趨勢,而務實性的標準普遍上升。從征婚者對自身條件的介紹看,100%的男性均將自己的經濟狀況和職業作為主要內容,92.3%的人提到自己的身高,51%的人提到自己的教育程度,73.3%的人提到自己的容貌,隻有40%的人提到自己的品行。從擇偶者對對方的要求來看,1985年,要求身體健康、經濟條件好的分別隻占57.37%和2.1%;到1995年,這兩項分別上升為73%和40.1%。其中對經濟條件的要求上升最快,幅度最大。相反,傳統的道德品質要求如為人正派、忠厚樸實、品行端正則分別由1985年的38.2%、35.9%和23.4%,下降為1995年的22.2%、16.9%和9.4%。
擇偶的務實標準上升的原因是多方麵的。首先,從曆史背景看,是改革開放以來,國家把工作重心從“以階級鬥爭”為中心轉移到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上來了,這是擇偶中政治道德標準下降的重要原因。其次,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確立,使人們日益關心個人的自我生存、自我發展和自我實現成為可能,這是以前在計劃經濟體製下難以想象的,它充分反映了社會發展的大趨勢。再次,由於我國還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的發展水平還不高,社會還沒有為完全以愛情為基礎締結婚姻提供充足的條件,以愛情為基礎的理想與尚未排除物質條件考慮的現實之間尚存一定的矛盾,對於多數還未完全擺脫經濟羈絆的中國人來講,婚姻的“成本”還很高。因此,在擇偶中重視經濟物質條件就成為一種必然。
值得一提的是,由於地區和性別的差異,擇偶標準的務實性其表現是有差別的。以地區而言,沿海開放地區比西部內陸地區更注重務實,我們以有文化知識、經濟基礎好、相端貌美等條件作比較,沿海開放地區擇偶者要求的比例分別是31.2%、17.6%、17%,明顯高於西部內陸地區的28%、14.2%、6.4%的比例。另外,沿海開放地區與西部內陸地區務實的側重點是不同的,西部內陸地區由於改革的深度和廣度都慢於沿海地區,人們的務實觀念還留有較多的計劃經濟成分,就有正式職業這項標準而言,西部內陸地區有此要求的占21.8%,而沿海開放地區則為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