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藥品監督管理政務信息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各直屬單位、局機關各司、
室(局):
現將《藥品監督管理政務信息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藥品監督管理政務信息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藥品監督管理政務信息工作,實現全國藥品監督管理係統政務信息工作規範化、製度化,使政務信息工作更好地為科學決策和指導工作服務,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政務信息工作暫行辦法》(國辦發[1995]53號),結合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藥品監督管理政務信息工作是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辦公室的一項重要工作,其主要任務是:反映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動態和重要情況,為各級領導把握全局、科學決策和實施領導提供及時、準確、全麵的信息服務。
第三條藥品監督管理政務信息工作必須圍繞政府中心工作和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的重點,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堅持及時、準確、全麵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務信息工作的領導,提出要求,交待任務,做好協調。建立和完善政務信息工作機構和政務信息網絡,提供現代化的工作手段,製定政務信息工作製度,保證政務信息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五條各級藥品監督管理局、各直屬單位辦公室是政務信息工作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單位的政務信息工作。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秘書處負責歸口管理本局政務信息的采集、加工、傳輸和對全國藥品監督管理係統政務信息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機關各司室(局)應設置兼職信息員,負責本司室(局)政務信息的收集、加工、報送工作。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直屬單位和地方各級藥品監督管理局應設置專(兼)職信息員,負責本單位、本地區藥品監督管理政務信息的采集、加工、傳輸和組織協調工作。
第六條各級藥品監督管理政務信息工作機構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國家有關政務信息工作的方針、政策,製定本地區、本部門的藥品監督管理政務信息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了解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動態和情況,收集、加工藥品監督管理政務信息;
(三)向同級政府和上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反映藥品監督管理方麵的重大活動和重要情況;
向同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藥品監督管理工作情況;
向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通報本局和直屬單位的重要活動、工作動態;
(四)組織開展政務信息工作經驗交流,了解和指導下級單位的政務信息工作;
(五)組織本地區、本部門政務信息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
第七條政務信息員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政治、業務素質和政策理論水平;
(二)熱愛信息工作,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三)有較強的綜合分析、文字表達能力;
(四)具有應用計算機輸入、傳遞和接收信息的操作技能。
第八條政務信息員的基本任務
(一)做好藥品監督管理政務信息的采集、篩選、加工、上報、傳輸、反饋和存儲等工作;
(二)提出改進政務信息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三)完成領導交辦的政務信息工作。
第九條藥品監督管理政務信息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落實有關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情況以及在貫徹落實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新意見、新建議;
(二)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工作的新思路、新經驗、新舉措以及取得的新成績;
(三)在執法過程中查處重大案件的問題和情況;
(四)關係人民用藥安全的重大社會動態和重要社情民意,重大突發事件、重大事故以及事件進展和處理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