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藥品監督管理政務信息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2 / 2)

(五)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統計數據及統計分析結果。

第十條藥品監督管理政務信息的主要載體是:動態、簡報等各類政務信息刊物、

電子數據和政府網站等。

第十一條簡報、動態等政務信息刊物的設置須經本單位辦公室審查後報單位領導或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要堅持少而精的原則,一般情況各單位、各部門政務信息刊物不超過2種。

各地方藥品監督管理局編發的簡報、動態等政務信息刊物應冠以該地方名稱。

第十二條簡報、動態等政務信息刊物由單位辦公室領導簽發,應視其內容確定發送的範圍。

第十三條對某項重要活動需另行編發臨時性簡報、動態的,須由承辦部門與局辦公室協商,並將方案報局領導批準後方可編印。

第十四條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及時向同級政府和上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送政務信息;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各司室、各直屬單位應及時將政務信息報送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凡同級政府和上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約定的政務信息,要按時報送;

凡急事、要事和突發性事件應迅速報送,一事一報,必要時應當連續報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各直屬單位編發的政務信息刊物應當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秘書處2份。

第十五條下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向上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同級政府報送政務信息,須經本級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主任審核、簽發;重要信息須經本級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局領導審核、簽發。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機關各司室向局辦公室報送信息,須經本部門主管處領導審核、簽發;重要信息須經本部門主管司領導審核、簽發。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各直屬單位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報送信息,須經本單位辦公室主任審核、簽發;重要信息須經本單位主管領導審核、簽發。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向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等部門報送信息,須經本局辦公室主管領導審核、簽發;重要信息須經主管局領導審核、簽發。

第十六條各地區、各部門報送政務信息的方式:一般情況下通過計算機網絡傳輸或郵寄報送;緊急內容可通過電傳報送;暫時不宜公開的重要信息應當采取密傳的途徑上報。上報重要信息要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七條各單位對所編輯的藥品監督管理政務信息要認真篩選、保證質量。政務信息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材料真實,事例、數字準確,時效性強;

(二)實事求是,有喜報喜,有憂報憂,防止以偏概全;

(三)主題鮮明、文題相符、言簡意賅,力求用簡煉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數據反映事物的概貌和發展趨勢;

(四)反映本地區、本部門的新情況、新問題、新思路、新舉措、新經驗,應當有新意;

(五)反映情況和問題力求有一定的深度,努力做到有情況、有分析、有預測、有建議,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六)適應科學決策和領導需要。

第十八條各級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政務信息工作的機構,要對下級藥品監督管理局、本局機關各部門和直屬單位報送信息的情況定期進行通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每季度通報一次。

第十九條對在藥品監督管理政務信息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凡印發、報送的藥品監督管理政務信息,要連同領導簽發的原稿一起按有關規定存檔。

第二十一條信息工作人員在政務信息工作中要嚴格遵守保密製度,不得向規定範圍以外擴散。

第二十二條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電子數據資料庫,收集、整理和存儲本地區或者本係統基本的和重要的數據資料,以適用隨時調用和信息檢索的需要。

要逐步利用電子信息手段進行藥品監督管理政務信息的采集、加工和傳輸。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