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藥品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及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衛生廳(局):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等部門《關於城鎮醫藥衛生體製改革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0]16號),規範藥品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衛生部共同製定了《藥品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及監督管理辦法》。該《辦法》已經國務院有關部委協調並報國務院領導同意。現將該《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本《辦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二○○○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