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藥管理局行政立法暫行規定(1 / 2)

國家醫藥管理局行政立法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我局行政立法工作科學化、規範化,根據我局加強宏觀管理的要求和國務院《行政法規製定程序暫行條例》,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行政立法是指:

起草屬於本局職責內的醫藥管理方麵的行政法規。

製定屬於本局職責內的醫藥管理方麵的行政規章(不含政策性文件和內部規章製度)

第三條行政立法遵循以下原則: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黨的方針、政策;

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

實行民主集中製,充分發揚民主;

堅持改革,開放的方針,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製定專業性法規以職能司(室)為主,政策法規司配合;製定綜合性法規以政策法規司為主,有關職能司(室)配合;

政策法規司對醫藥法規工作實行歸口管理;

第二章行政立法程序

第五條各職能司(室)按照政策法規司的統一部署提出其年度立法計劃建議項目,並於當年九月底前報政策法規司,政策法規司統一編製我局下一年度的立法計劃並報局務會審定:

五年立法規劃按國務院的統一部署編製,經局務會審定後由政策法規司負責上報國務院

第六條政策法規司負責組織立法計劃的實施。法規內容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職能司(室)的,以一個職能司(室)為主起草;必要時也可成立專門的小組負責起草;

起草法規應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並應就主要問題進行廣泛的論證和征求意見,必要時請有關專家參加討論。重大問題意見不一致時應當在上報時說明。

第七條法規送審稿首先報送政策法規司審核,然後由起草單位報請局長審議後提交局務會討論通過,局長簽發。

第八條行政規章以局長令發布。局長令由政策法規司統一編號。

行政法規草案及說明由政策法規司負責上報。

第九條行政規章發布後,向國務院備案的具體工作由政策法規司負責。

第十條政策法規司應與主管職能司(室)作好對行政規章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對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及時作出解釋。

第十一條行政法規規定由我局製定實施細則的,起草實施細則的工作應與起草行政法規的工作同步進行,並由政策法規司歸口上報,實施細則應當在行政法規發布的同時或稍後即行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