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衛生專項補助經費實行項目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衛生、財政廳(局):
為了加強中央衛生專項補助經費的管理,管好、用好專項補助經費,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從今年起,對部分中央專項經費實行項目管理。
一、項目管理原則
項目的確定,必須根據長遠或階段性衛生工作任務和工作計劃,突出工作重點,並有利於加強宏觀管理、規劃、計劃的實施,有利於協調、指導全國或區域性工作計劃的落實,而且目標明確,內容具體,有相應的管理實施辦法。
二、項目經費使用原則
項目補助經費的分配,將充分考慮地方配套資金的情況。各地的傳染病、地方病的防治防疫工作,以及改善醫療條件等所需經費,應主要靠同級衛生、財政部門安排,但對於涉及全國或區域性工作以及需特定補助的項目等,可從中央專款中適當補助。項目補助經費,屬一次性補助,不作基數,隻能用於儀器設備裝備和與項目有關的業務工作開支,不得用於基本建設。年終結餘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三、項目管理方法
(一)項目範圍的確定
有關專項經費補助實行項目管理的範圍,由衛生部商財政部確定。並由衛生部有關業務司(局)擬定該項目管理實施辦法,報經兩部核準後,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衛生、財政廳(局)和衛生部直屬單位。
(二)項目申報程序
立項申請僅限於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衛生、財政廳(局)。衛生部委托地區、單位承擔任務的項目,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衛生、財政廳(局)和部直屬有關單位核準上報(表式附後)。申報項目,必須具備以下內容:
1.立項根據。主要是根據目前工作開展的背景情況、及可行性調查報告和承擔項目單位的技術條件情況;
2.項目預期目標;
3.項目執行的有關工作方案和計劃,包括逐項工作的實施計劃、方法、時間等,應提出兩個以上方案供選擇;
4.根據衛生部、財政部補助額度意向(具體專項補助經費指標及意向另行通知),地方和單位要相應落實配套資金,包括資金渠道、數額,同時,認真編製詳細項目預算;
5.有關專家論證意見和主管部門的意見。
(三)項目的審批
項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衛生、財政廳(局)和衛生部直屬有關二級單位初審後上報我兩部,經審核後,以兩部發文下達各地執行。
(四)項目的監督檢查
經批準的項目,應嚴格按照批準的用途,專款專用,用款單位要單獨立項核算,因特殊情況需改變資金用途,應書麵報請衛生部、財政部批準。為了保證項目的正確實施,我們將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其方式,一是不定期實地抽查;二是采取彙報或文字報告的形式。凡屬違反項目管理有關的規定,挪用資金等問題,應視情節予以處理,包括收回該項目補助專款,或停止核批下一年度該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衛生部二級單位項目補助專款。
(五)為了掌握項目執行的效益情況,項目執行中、後期,各地應按照項目管理的有關內容和規定,進行評價,並將評價結果上報衛生部、財政部。複審後的評價意見。作為下一年度專項補助經費項目管理工作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