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境衛生檢疫單位財務管理辦法(1 / 3)

國境衛生檢疫單位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國境衛生檢疫單位(以下簡稱“檢疫單位”)的財務管理是國境衛生檢疫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適應檢疫管理體製改革的需要,加強檢疫單位的財務管理,促進檢疫事業的發展,根據《會計法》及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規定,結合檢疫單位的特點,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境衛生檢疫單位是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的執法單位,依法對入出境的人員和交通工具、運輸設備、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實施醫學檢查、疫病監測和必要的衛生處理,並對國境口岸、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查和衛生監督、簽發有關衛生檢疫證件等,防止傳染病由國外傳入或由國內傳出,保持國境口岸和交通工具有良好的衛生狀態,保障人體健康,維護國家主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實施衛生檢疫,按照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並根據國務院衛生、財政、物價行政部門共同製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三條檢疫單位財務管理的任務是利用貨幣形式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綜合性管理。包括合理組織收入,努力節約開支,正確安排和使用各項資金;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令,遵守財經紀律,保護財產物資的安全;認真編製預決算;加強經濟核算和經濟責任製;做好財務監督、檢查和財務分析工作;進行經濟預測,參與經濟決策;不斷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條檢疫單位財務管理的範圍包括: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財產物資管理、資金管理、財務分析和財務監督等。

第五條檢疫單位的財務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歸口管理,在所長直接領導下,由財務部門管理財務工作”。具備條件的大中型單位可實行總會計師負責製。要正確處理好集中管理與分工負責,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關係;正確處理好國家、集體、個人三者之間的經濟利益關係;並處理好同有關單位的財會關係。

第六條檢疫單位財務管理必須接受主管部門的領導和監督。接受財政、審計、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財務機構和財會人員

第七條為了對檢疫單位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進行統一領導,應根據檢疫單位的規模、人員編製,檢疫業務量大小以及擔負會計工作任務的多少,設置相應獨立的一級財務機構。單位規模較小、未設立獨立的財務機構的檢疫所,應配備專職的會計和兼職出納辦理會計工作,在財務職權管理範圍內相對獨立地處理日常會計事務。

第八條檢疫單位財會人員的編製,根據各單位批準設立的財務機構規模和會計業務工作量的大小進行配備。

設有監測體檢門診的單位,應配備收費員或兼職收費員。視工作量的多少,比照醫院門診收費處的人員編製配備。

符合配備審計人員的單位,應按規定另配審計人員。

檢疫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置藥品會計、基建會計、食堂會計納入相應的科室人員編製,行政上歸各部門領導,業務上受財會部門指導和監督。

第九條各單位應當選派政治、業務素質好,有一定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的人員擔任財會工作,並加強業務培訓。領導應關心他們的生活待遇,保證財會工作時間,及時評定技術職稱,充分調動和保護財會人員的積極性。對財會工作有顯著成績的人員,應當表揚和獎勵。

財會人員應遵守職業道德,廉潔奉公,忠於職守,堅持原則,搞好服務,為發展檢疫事業作出貢獻。

第十條各單位的財會人員,應保持相對的穩定,不要隨意調換。財務機構負責人或財會主管人員的任免,應經過上級主管單位的同意。一般財會人員調動,要經過財會主管人員的同意。對不宜擔任財會工作的人員,上級主管單位有權責成所在單位予以調換。單位對財會人員的錯誤處理,上級主管財務部門有權責成單位予以糾正。

第十一條單位領導和財會人員的工作職責劃分是:各單位領導對財會工作負總責任,經常督促、檢查、指導、幫助、保障財會人員依法正確履行國家賦予的職責權限;財會主管人員根據各項政策、製度、規定,負責具體組織領導;財會人員在財會主管人員的直接領導下,根據財會工作的基本任務和各項製度,辦理財會工作。

各單位的行政領導人、財會主管人員和財會人員,在執行財政、財務製度方麵,對國家負責。對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有權製止,並檢舉揭發。

第十二條根據檢疫單位的情況,財會工作的崗位一般可分為: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出納,財產物資核算,收入核算,支出核算,體檢,門診收費,藥品材料核算,審核等。財務崗位的設置,應根據單位的大小,業務量繁簡情況,本著明確分工,密切協作的原則來確定,可以一崗一人,一崗多人或一人多崗。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收入、費用、債權、債務管理、帳簿登記以及審核工作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預算管理

第十三條根據現行檢疫單位行政管理體製,檢疫單位的預算體係分為二級預算單位、三級預算單位、四級預算單位和報銷單位四種。衛生檢疫總所是二級預算單位,負責向衛生部計劃財務司領報經費和轉撥三級單位經費;向衛生檢疫總所領撥經費的檢疫單位為三級預算單位;向三級預算單位領報經費的為四級預算單位。

對人員較少、規模小的檢疫單位,實行收入上交,支出報銷,財務不獨立核算的單位稱報銷單位。

第十四條國家對檢疫單位實行“全額管理,差額(定額)補助的預算管理”辦法。即采取核定收支,差額(定額)補助,增收節支留用,減收超支不補。對有條件逐步向自收自支管理過渡的單位,在規定年限內達到經濟自立,實行自收自支管理。對收大於支較多的單位,在核定其收入時,應規定其收入的一部分上交主管部門統籌使用。實行自收自支的單位其單位性質不變,仍屬預算內單位,職工的工資、福利、獎勵等均執行檢疫單位的規定。各檢疫單位都必須按規定編報年度預算收支計劃和決算,接受財政監督。

第十五條預算管理的原則

一、計劃管理。各單位都要編製年度預算收支計劃,將全部收入和支出列入計劃之內,由主管部門報經財政部門審查、核定當年的預算差額補助,據此執行。

二、自求平衡。各單位年度預算收支計劃核定後,在計劃執行中都要自求平衡。年終,增收節支留用,短收超支不補,收支結餘全部留歸單位,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三、增收節支。必須按政策、規定,確定收費標準。要求通過擴大為社會服務,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來努力增加收入。一切開支必須貫徹勤儉節約的原則,執行各項標準、製度,自籌基建必須經批準列入基建計劃,購買專控商品必需按規定報批。

四、合理分配。職工的工資、補貼、津貼、獎金等必須按國家規定發放。在保證事業計劃,工作任務完成的前提下,年終結餘,可以按規定提取基金。

第十六條預算編製的原則

一、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安排預算資金,各項收入要進行正確的測算,各項支出要合理安排,防止“寬打窄用”。

二、堅持需要與可能相結合的原則。既要考慮到本單位的需要,又要考慮國家財力的可能,解決好需要與可能的矛盾。凡上級下達了控製指標的,在編製預算時一般不應突破。

三、堅持“勤儉建國,勤儉辦一切事業”的方針。在編製預算時必須精打細算,充分挖掘內部潛力,壓縮非業務性支出,盡量節省人力、物力、財力。

四、堅持劃清資金渠道,屬於基本建設投資項目,應列入基本建設計劃,屬於專用基金開支的,應列入專用基金預算;屬於專項資金開支的,應列入專項資金預算;屬於借款項目,應單獨申請,不得列入預算內。

第十七條預算編製的方法

差額單位的預算分為差額補助預算、專用基金預算和專項補助預算三部分,應分別編製,報上級單位審批。差額補助預算根據業務收入,業務支出計算;凡是有定員定額的項目,應按定員定額計算;凡有規定標準的項目,應按規定標準計算;凡沒有定員定額的項目可根據上年執行情況,並考慮年度計劃增減變化情況測算。專用基金預算應按規定比例計算收入,按規定的用途安排支出。專項補助預算應根據維修計劃和裝備計劃單獨編報,專用基金和專項補助可以統籌使用,能先在專用基金解決的項目,先在專用基金中安排。

第十八條預算編製的程序

一般先由基層預算單位提出下年度的預算建議數,並逐級審核上報,然後由財政部門下達預算指標控製數,並逐級分配下達到基層預算單位。基層預算單位根據控製指標正式編製預算,逐級上報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核定預算。

擬定年度預算應由所長或總會計師審查,並經所務會議通過。

第十九條預算確定後,各單位應編製季度用款計劃,報主管部門核定後,作為撥款的依據。在預算執行過程中,無特殊情況,一般不辦理追加預算。

第二十條主管部門對各單位的撥款,采取按季度撥款的辦法,每季度的最後一個月的25日前,預撥下一季度的用款,外埠單位可適當提前。

第二十一條檢疫單位收入預算的編製

收入預算的編製,應參考上年的實際水平和本年度檢疫業務量和收費標準變化情況等因素確定。

一、業務收入

1.檢疫業務收入。應參考上年檢疫的船舶、飛機、交通工具的次數和逐年增長率來確定。

2.傳染病監測收入。傳染病監測包括體檢、預防接種、門診、巡回醫療等。

應參考上年度傳染病監測收入的基礎,結合本年度新增項目計算。

3.衛生監督收入。隨著對外貿易的發展,進、出口數量不斷增多。收入應比上年有所增加,在上年的基礎上考慮上列因素後確定。

4.檢驗收入。在上年度檢驗收入的基礎上結合本年度新增檢驗項目計算。

5.其他業務收入。按上年的實際收入數加上本年度可增加收入因素計算。

二、其他收入。預算編製應參照上年實際情況,並根據預算年度有關因素計算。

三、撥入差額補助費。根據主管部門核定的預算補助指標編製。

第二十二條檢疫單位支出預算的編製

支出預算應本著需要與可能,工作任務、人員的增減變化,定額標準和物資供應計劃及價格變化等情況編製。內容包括:

1.工資。包括國家和集體人員的工資。根據預算年度平均職工人數和上年末平均工資水平,並按國家規定的調資因素計算。

2.補助工資。根據預算年度單位職工人數和有關定額標準計算。

3.職工福利費。根據預算年度單位職工人數,按國家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提取額度及有關因素計算。

4.離退休人員費用。根據預算年度單位離退休人數及國家有關開支標準計算。

5.公務費。根據預算年度單位平均職工人數和上年度人均實際支出水平和預算年度業務發展情況,比照定額標準計算。

6.一般修購費。按業務收入和上級核定的提取比例計算。

7.大型設備更新維護費。按設備原值和使用年限的比例提取。

8.折舊費。按固定資產原值和年折舊率計算。

9.租賃費。按房屋設備需要開支的租金計算。

10.業務費。在上年度支出數的基礎上,根據預算年度業務工作量計劃合理計算。

11.藥品費。根據藥品收入預算和規定的藥品加成率計算。

12.衛生檢驗材料。根據檢疫、檢驗的業務工作量和上年的開支水平確定。

13.其他費用。參考上年度實際支出及預算年度有關因素編製。

14.主要副食品價格補貼。四種主要副食品價格補貼,根據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按本年度預計平均職工人數計算。

第二十三條檢疫單位的大修大購可以申請專項補助,單獨編製大修大購計劃。

第二十四條檢疫單位可以設置一般修購基金,大型設備更新維護基金,事業發展基金,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等。自收自支的單位可建立折舊基金。並按用途編製收支計劃。

第二十五條為了調動單位領導和職工當家理財的積極性,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應對正常經費實行預算包幹辦法。包幹的形式可以采取“核定基數比例遞增”、“包死基數一定幾年”、“核定基數比例遞減”等多種形式。

第二十六條檢疫單位必須根據編製決算的要求,認真、及時、準確地編報年度決算,並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寫出分析說明,經財會主管和單位領導審查簽章後上報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年終結餘的計算和分配:檢疫單位的年終結餘指業務收入加撥入差額補助費減業務支出後的餘額,按規定轉入專用基金,其分配比例由上級主管部門與財政部門另行規定。專項收支結餘,應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八條檢疫單位收入包括業務收入、撥入差額補助費、專用資金收入、撥入專項資金、調劑收入、其他收入等。

檢疫單位的業務收入包括:檢疫收入、衛生監督收入、傳染病監測收入、檢驗收入、其他業務收入。這些收入是為了保障正常業務的需要,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向服務對象收取的有償服務費用。它是檢疫單位重要的資金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