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衛生防疫防治機構收費暫行辦法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適應社會對衛生防疫防治工作需求不斷擴大的新情況,加強衛生防疫防治專業機構的經濟管理,組織合理的收入,提高工作效率和社會效益,促進衛生防疫事業發展,更好地保護人民健康,特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根據國家規定,各級衛生防疫防治專業機構,是法定的疾病防治、衛生監督監測和檢驗機構,負責進行衛生防疫、衛生監督監測、衛生檢驗、預防性體檢、計劃免疫等項工作,各被檢單位和個人要按規定繳納一定的費用(以下簡稱檢測費)。
第三條凡屬衛生防疫防治機構提供下列服務項目均按成本(不含工資)收費或收取一定的勞務費:
1.各種衛生監督、監測;
2.消毒、殺蟲、滅鼠;
3.預防接種;
4.防治疾病專業門診;
5.預防性體檢;
6.產品衛生質量鑒定;
7.各種預防性衛生監督和衛生學評價;
8.原材料的衛生檢驗和精密儀器的測試;
9.衛生業務谘詢、技術、資料和科技成果轉讓;
10.其他委托檢驗和衛生預防項目等。
第四條根據不同的檢測項目和技術要求,可按下列原則進行收費:
1.定期的衛生監督監測可按收費標準收費;
2.不定期的衛生抽查檢測,合格者不收費,不合格者加倍收費;
3.凡屬委托性質的衛生監督監測檢驗項目,可根據實際情況提高收費標準。
第五條各級衛生防疫防治機構開展監督監測檢驗工作增加的收入應全部留給衛生防疫防治機構,用於補償開展監督監測檢驗的消耗和發展衛生防疫防治事業以及改善職工工作條件及生活待遇。其分配比例由各地衛生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研究確定。國家不減少對其正常的經費補助。
第六條各被檢單位和個體從業者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付檢測費用。對拒付或拖欠交費者要加收滯納金5%。
第七條各級衛生防疫防治機構在監督監測工作中要認真負責,做到保證質量、及時、準確,要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不得以任何借口亂收檢測費用。要建立健全收費製度,加強管理。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可根據本辦法會同物價、財政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製定實施細則和收費標準。同時抄報衛生部、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備案。
第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