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財政部、全國總工會關於工會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費醫療預防待遇問題的複函
關於工會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費醫療待遇問題,1974年1月17日國務院科教組、衛生部、財政部(74)衛計字第691號、(74)財事字第7號檢發的《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範圍》中已作了規定,現重申如下:
中華全國總工會、各級地方工會在編製的脫產人員,以及由縣以上及城市區以上工會領導機關舉辦的事業單位在編製的工作人員,應列入享受公費醫療待遇之內。企業、事業基層工會的脫產人員,以及工會基層組織舉辦的事業單位的人員,則不在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範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