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財政部關於對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按成本收費後,非試點地區病人到試點地區就醫收費問題的通知
從1981年下半年起,一些地方根據國務院國發[1981]25號文件,對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進行了按成本收費的試點。為了保證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凡非試點地區的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病人(包括部隊病人)到試點地區的醫療單位就醫,一律按試點地區衛生部門規定的新收費標準交費。其醫療費報銷辦法,按國務院國發[1981]25號文件有關規定辦理。
衛生部、財政部關於對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按成本收費後,非試點地區病人到試點地區就醫收費問題的通知(1 / 1)
衛生部、財政部關於對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按成本收費後,非試點地區病人到試點地區就醫收費問題的通知
從1981年下半年起,一些地方根據國務院國發[1981]25號文件,對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進行了按成本收費的試點。為了保證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凡非試點地區的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病人(包括部隊病人)到試點地區的醫療單位就醫,一律按試點地區衛生部門規定的新收費標準交費。其醫療費報銷辦法,按國務院國發[1981]25號文件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