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藥品使用注冊商標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1 / 1)

關於藥品使用注冊商標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

為了正確地貫徹執行《商標法》和《藥品管理法》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維護生產和銷售企業的正當利益,現就藥品使用注冊商標的若幹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1983年4月2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衛生部、國家醫藥管理局(83)工商87號《關於藥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幾個問題的聯合通知》規定,自1984年8月1日起,藥品在市場上銷售必須使用注冊商標。違者,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1985年5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85)工商標字第6號《關於藥品必須標明“注冊商標”或注冊標記的函》規定,自1985年7月1日起,企業在使用注冊商標時,必須標明“注冊商標”字樣或注冊標記(即○注或○R)。違者,禁止在市場上銷售。

為避免造成經濟損失,保證人民用藥,對1984年8月1日以前購進入庫的符合藥政管理規定的沒有使用注冊商標的藥品,以及1985年7月1日以前購進入庫的符合藥政管理規定的沒有標明“注冊商標”字樣或注冊標記的藥品,尚未銷完用完的,允許繼續銷售、使用,銷完、用完為止。各地要加強對這些藥品的管理。

二、注冊商標應當印製在藥品包裝容器或標簽的顯著位置上,“注冊商標”字樣或注冊標記應當印製在商標附近。

藥品包裝容器或標簽過小不便印製商標和標明注冊標記的,必須在其較大的包裝容器或標簽上印製商標並標明“注冊商標”字樣或注冊標記。

三、生產、經銷藥品的企業,均可以申請商標注冊。申請時應當附送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發給的《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和《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

企業在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藥品範圍內新增加的品種,允許使用該注冊商標,但必須將每種藥品的名稱、生產批準號連同所使用的商標名稱、注冊證號分別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企業所在地區省、縣兩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所在地區省、縣兩級衛生廳(局)、醫藥管理局(總公司)備案。超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藥品範圍新增加的品種,應當重新申請注冊商標。

四、鑒於《藥品管理法》對進口藥品已有嚴格的管理規定,因此,進口藥品不要求必須使用在我國注冊的商標。但是,進口藥品不得侵犯在我國注冊的商標的專用權。

進口藥品分裝出售時,必須在其說明書或包裝上注明原商標或使用分裝企業的注冊商標。否則,禁止在市場上銷售。

五、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藥品,指人用的中成藥(包括藥酒)、化學原料藥及其製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製品和診斷藥品等。

對生產、經銷本通知中新列入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藥品的企業,自接本通知後,必須在新列入的藥品上使用注冊商標並標明“注冊商標”字樣或注冊標記。如果其商標未經注冊,必須立即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手續;其所在地區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可從實際出發,給予臨時過渡時限。該時限不得超過1986年12月31日。對本通知發布以前購進入庫的沒有使用注冊商標或沒有標明“注冊商標”字樣或注冊標記的新列入的藥品,尚未銷完用完的,允許銷完、用完為止。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前發布的文件與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