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執業醫師法》)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軍隊的醫師工作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總後勤部主管。
軍隊各級政治機關、後勤(聯勤)機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級醫師的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醫師,包括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
第三條 軍隊人員具有《執業醫師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條件的,可以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軍隊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所在單位報名,填寫軍隊人員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表。經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幹部部門和後勤(聯勤)機關衛生部門或者團級以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醫務部門和政治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團級以上單位後勤(聯勤)機關衛生部門或者團級以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醫務部門,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集體辦理報名手續,並組織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軍隊參加醫師資格考試人員的實踐技能考試,由總部、軍兵種、軍區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以下簡稱軍區級單位)政治機關幹部部門、後勤(聯勤)機關衛生部門組織實施。
第四條 軍隊人員的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和有關考試信息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總後勤部衛生部。
總政治部幹部部、總後勤部衛生部依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醫師資格考試合格分數線和軍隊人員實踐技能考試成績,確定軍隊參加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的人員名單,並通知參加考試人員所在的軍區級單位政治機關幹部部門、後勤(聯勤)機關衛生部門。
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機關衛生部門依據總政治部幹部部、總後勤部衛生部通知的名單,為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的軍隊人員核發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醫師資格證書。
第五條 取得醫師資格的軍隊醫師,可以向所在軍區級單位政治機關幹部部門和後勤(聯勤)機關衛生部門申請醫師執業注冊。
申請醫師執業注冊的軍隊醫師應當填寫軍隊醫師執業注冊申請表,由團級以上單位後勤(聯勤)機關衛生部門或者團級以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醫務部門逐級上報至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機關衛生部門,由軍區級單位政治機關幹部部門和後勤(聯勤)機關衛生部門共同審核。
軍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注冊手續。
除有《執業醫師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軍區級單位政治機關幹部部門和後勤(聯勤)機關衛生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準予注冊,並由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機關衛生部門發給總政治部幹部部、總後勤部衛生部統一印製的軍隊醫師執業證書。
經審核不符合注冊條件不予注冊的,受理注冊的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機關衛生部門應當書麵通知申請人所在單位的後勤(聯勤)機關衛生部門或者團級以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醫務部門,並說明理由。
第六條 未經執業注冊取得軍隊醫師執業證書的,不得在軍隊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軍隊有任免權的單位對未取得軍隊醫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任命衛生專業技術職務。
第七條 軍隊醫師注冊後有《執業醫師法》第十六條所列情形之一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單位應當在30日內報告準予注冊的機關,由該機關注銷注冊並收回軍隊醫師執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