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獸醫衛生監督實施辦法(2 / 2)

辦案人員的回避由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機構負責人批準;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機構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農牧行政部門批準。

第三章 獸醫衛生行政處理與處罰

第十一條 對染疫畜禽,畜禽產品及有關物品,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機構可以采取封鎖、封存留驗、隔離、撲殺,銷毀和無害化處理等處理措施,以及獸醫衛生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的其它有關措施。

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機構可以根據情節,對違反獸醫衛生潔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當事人,采取以下行政處罰措施:

(一)警告並限期改進;

(二)沒收非法所得;

(三)罰款50000元以下;

(四)吊銷有關獸醫衛生證照。

以上行政處理和處罰可以單獨或合並使用,罰沒收入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機構罰款50000元以上,吊銷資產總額500000元以上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的《獸醫衛生合格證》時,應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獸醫衛生監督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有依法獨立行使前條第二款第一項和罰沒款600元以下的行政處罰權。

獸醫衛生檢疫員執行檢疫任務和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機構交付任務時,有依法獨立行使前條第二款第一項和罰沒款150元(含150元)以下的行政處罰權。

第十三條 違反獸醫衛生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給社會或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應責令當事人賠償損失。

第四章 獸醫衛生行政複議

第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獸醫衛生行政處理處罰的,可以在接到處理、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決定機構的上一級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機構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履行處理處罰決定,或既不履行複議決定,又不起訴的,由作出決定的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第十五條 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機構複議獸醫衛生案件和裁決技術爭議,不適用調解;實行不訴不議,書麵決定的辦法。

第十六條 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接到行政複議申請書後,應當在10日內作出是否立案受理的決定,並書麵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機構受理複議案件或技術爭議,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複議和裁決訣定。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複議決定:

(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維持原決定;

(二)原決定顯失公正的,作出變更的決定;

(三)原決定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濫用職權的,作出撤銷或者部分撒銷的決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機構的業務經費,由各級農牧行政部門列入預算。

獸醫衛生監督人員的勞保福利、衛生津貼、技術職稱等,應按照獸醫衛生技術人員同等待遇。

各級農牧行政部門應作出計劃,切實解決和改善獸醫衛生監督行政執法工作條件,裝備行政執法必需的儀器和設備。

第十九條 獸醫衛生行政處理處罰的具體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製定。

第二十條 獸醫衛生監督行政執法文書,由國務院農牧行政部門統一規定並監製。

省級農牧行政部門應製定獸醫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的報告,統計和檔案管理製度並監督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農牧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