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評析“泰達”商標侵權案
案情:“泰達”是一個廣為人知的區域標誌,然而,有的企業卻盜用這個著名商標作為自己牟利的手段。日前,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下稱國資公司)將天津平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平安公司)、四川泰達酒業有限公司(下稱四川泰達公司)、天津市泰慶科貿有限公司(下稱泰慶公司)三被告推上法庭,與之對簿公堂論辯是非。
“TEDA”是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的英文縮寫,中文“泰達”是其譯音。“TEDA”、“泰達”及“大地(圖形)”一直作為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的行政區域標誌。自1996年開始,國資公司將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上述區域標誌以單獨或組合形式,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為商標,並相繼取得23大類200餘個注冊商標(以下簡稱“泰達”係列商標)。1998年2月國資公司取得“泰達”文字商標、“大地(圖形)+TEDA”組合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並將該商標使用在天津泰達啤酒有限公司生產經營的泰達啤酒上。2001年4月14日,天津聖中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經申請取得國家商標局頒發的“泰達+大地(圖形)+TEDA”商標注冊證,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第33類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果酒含酒精液體等商品。2001年12月,被告平安公司、四川泰達公司作為生產單位、被告泰慶公司作為經銷單位開始生產銷售白酒、冰酒(葡萄酒),三被告將“泰達”和“TEDA”分別作為白酒和冰酒的商品名稱。法院經過審理認為,三被告具有共同侵權的主觀惡意,以誤導消費者從中獲利,其行為有悖誠信原則,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損害原告的合法權益,破壞了公平競爭社會秩序。故依法判決三被告停止使用侵害原告商標專用權的“泰達+大地圖形+TEDA”商品名稱,銷毀標識及其瓶貼和包裝;並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萬元。
惡意搶注是商標注冊中常見的侵權現象,主要是侵權人以獲取非法利益為目的,采取相關手段搶先申請商標注冊借以排斥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該行為無論在經濟生活中還是審判實踐上均具極大的迷惑性,即通常以合法外衣掩蓋非法目的(主觀惡意)進而規避法律獲取不當利益。我國《商標法》第31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此規定完全適用本案情形。同時尚需注意的是“名稱權”也屬於在先權的一種,這在世界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已成慣例。本案原告享有的“泰達”域名與企業名稱使用在先的情形毋庸置疑。由此可見惡意搶注導致的法律後果是被告商標專用權的喪失。
有關商標權中的著作權保護問題常被人們所忽略,也極易產生認識誤區。商標侵權怎麼會涉及著作權呢?眾所周知,商標是用文字、圖形或其組合來區別他類商品的標誌,其中商標載體本身所表現出來的文字、圖形是經作者深思熟慮創作構思產生的作品,後經工商管理機關注冊升成商標,即商標作品,如常見的把美術作品申請為商標。這樣,權利主體具有雙重性,即表現為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商標權人,兩權可為一人也可為兩人。本案“泰達文字及圖形”商標,原告既是商標權人,也是著作權人,由此形成雙重權利競合。因此被告剽竊原告“泰達”標識作品再行注冊商標,並用於自己製的白酒上的行為,不僅構成第一層麵上的著作權侵害,同時亦因著作權所承載的商標非法化又構成第二層麵上的不正當競爭。
時下不正當競爭行為充斥市場,屢打不絕,這其中的症結是利益的誘惑和執法的不力,如製售假冒偽劣產品等。本案涉及的不正當競爭有其特殊性,主要反映為商標領域的借名沾光。其法律要義在於,被告以相同商標和名稱、利用原告的良好商譽,在酒類商品上誤導消費者,進而獲取不當利益,擾亂正常社會經濟秩序。對此,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早有規定,經營者采用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對手的行為,應當被禁止,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據此,被告行為產生的直接法律後果是使其生產的處於市場流轉中的泰達白酒及TEDA冰酒被禁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