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海龍王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訴廣東省廣州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行政處理決定糾紛案(1 / 3)

廣州市海龍王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訴廣東省廣州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行政處理決定糾紛案

原告:廣州市海龍王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地址:廣東省廣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漢德,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章震亞、呂輝,廣東正平天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廣東省廣州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蔣厚錫,該委員會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雁飛,廣州金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侯金炳,廣州經綸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法定代表人:許廣漢,該辦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葉東文,廣州經綸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姚保輝,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幹部。

第三人:廣州三聯華僑房地產有限公司。地址:廣東省廣州市。

法定代表人:葉建勳,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梁錦豪,廣州三聯華僑房地產有限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衛燕如,廣州經綸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廣東珠江投資有限公司。地址:廣東省廣州市。

法定代表人:何國華,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江平,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委托代理人:邱海洋,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生。

第三人:廣州珠江僑都房地產有限公司。地址:廣東省廣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錦豪,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恒,廣東嶺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譚寧,廣州珠江僑都房地產有限公司職員。

第三人:英屬處女群島廣大投資有限公司。地址: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定代表人:謝世東,該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毛和文,英屬處女群島廣大投資有限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廖雁鳴,廣東海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廣州市海龍王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龍王公司)不服廣東省廣州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廣州市外經委)1999年?10月?25日作出的穗外經貿業〔1999〕?233號《關於撤銷我委穗外經貿業〔1999〕143號文的通知》(以下簡稱?233號通知)行政處理決定,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於被告廣州市外經委作出的?233號通知,直接涉及廣州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以下簡稱廣州市僑辦)、廣州三聯華僑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聯公司)、廣東珠江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珠江公司)、廣州珠江僑都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僑都公司)、英屬處女群島廣大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大公司)等有關部門和企業,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通知上述部門和企業作為本案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原告訴稱:被告作出的?233號通知,僅憑“經研究”便將原先作出的穗外經貿業〔1999〕143號《關於撤銷我委三個批複文件的通知》(以下簡稱?143號通知)撤銷,是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予以撤銷;被告第一次作出的批準僑都公司成立違反有關法律規定,143號通知作出的撤銷僑都公司的決定是正確的。我公司根據與三聯公司的協議參與了廣州僑都項目?50%的投資,擁有該項目?50%的開發權,被告撤銷?143號通知後,致使我公司的實際投資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更無法從實際投資中受益。請求撤銷被告的?233號通知,並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我委依職權於?1999年發出的?143號通知因適用法律有誤,為此,又根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五條及《廣州市外商投資企業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五條的規定,以?233號通知予以糾正。?233號通知是發給廣州市僑辦的,屬內部行政行為,該行政行為未侵犯原告的財產權,原告無權提出訴訟。原告與三聯公司的協議屬另一法律關係,與?233號通知無關。

第三人廣州市僑辦辯稱:我辦是僑都公司中方合作者三聯公司的主管部門,僑都公司的設立、變更等文件須由我辦報送被告審批,233號通知是被告針對我辦作出的內部行政行為,原告不是該行政行為的相對人。珠江僑都項目的合法投資人和股東分別是三聯公司、珠江公司和廣大公司,原告並不是投資人,也不享有投資權益。被告作出的?233號通知沒有侵犯原告財產權。原告因與該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請求駁回原告的起訴。

第三人三聯公司辯稱:被告的?233號通知及?143號通知均與原告沒有行政法律關係,也不存在侵犯原告財產權的問題。原告?1998年?12月交付我公司的?6000萬元,屬於我公司與原告的債權債務關係,與?233號通知無關。請求駁回原告的起訴。

第三人珠江公司辯稱:143號通知和?233號通知均沒有指向原告,原告不符合提起行政訴訟的條件。?233號通知在糾正?143號通知時,雖然沒有列明事實和引用的具體法律,但並不等於該具體行政行為本身缺乏依據。請求駁回原告的起訴。

第三人僑都公司辯稱: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並未侵害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不是僑都公司的股東,原告與三聯公司的投資爭議屬於另一法律關係,應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與被訴行政行為無關。請求駁回原告的請求。

第三人廣大公司辯稱:原告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無直接的利害關係,不符合提起行政訴訟的條件。被告原先作出的撤銷僑都公司的?143號通知,直接損害了僑都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顯然是錯誤的,予以糾正錯誤並無不當,原告起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駁回原告的請求。

當事人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證據有:廣州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作出的?337號批複、6號批複、9號批複;三聯公司、珠江公司和廣大公司簽訂的《合作開發經營珠江僑都房地產合同》及其章程;三聯公司與海龍王公司簽訂的協議書;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審議市人民政府辦理市九屆人大三次會議第?42號議案實施方案的決議》;珠江僑都籌委會《會議紀要》;廣州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作出的?143號通知、233號通知。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珠江僑都項目是廣州市城市開發的一個重點工程項目,廣州市僑辦是這個項目的行政主管部門,廣州市外經委是負責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行政審批和主管機關。根據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議,珠江僑都工程項目還專門成立了一個籌委會,負責項目工程的有關規劃和設計的審定,並對征地和投資等重大問題進行指導和協調。1997年?10月?27日,被告廣州市外經委作出穗外經貿業〔1997〕337號《關於合作經營廣州僑豐房地產有限公司補充合同、補充章程的批複》(以下簡稱?337號批複),批準香港嘉宇公司和英屬處女群島愛光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光公司)於同月?17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書》和《合作開發經營“珠江僑都”房地產合同之補充合同》及其補充章程,並同意由三聯公司與愛光公司共同開發珠江僑都項目。?1998年?1月?12日,被告廣州市外經委又作出穗外經貿業〔1998〕6號《關於提前終止合作經營廣州僑豐房地產有限公司合同、章程的批複》(以下簡稱?6號批複),批準三聯公司和愛光公司於同月?8日簽訂的《終止合作開發經營珠江僑都房地產合同協議書》,同意提前終止合作經營廣州僑豐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僑豐公司)的合同、章程,解散該合作公司,並繳回該項目的批準證書。同月?15日,被告廣州市外經委再次作出?9號批複,同意三聯公司、珠江公司和廣大公司成立中外合作企業僑都公司,並批準了上述三公司於同月?12日簽訂的《合作開發經營珠江僑都房地產合同》及其章程,同意其合作企業僑都公司開發珠江僑都項目,並批準了合作各方的投資比例和分享利潤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