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與信賴利益損害賠償(3 / 3)

本案中,原告可請求恢複原狀。恢複原狀之請求可基於物上請求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占有物的返還請求權而提出,或者直接基於合同法第97條提出。值得注意的是,恢複原狀的範圍隻包括柳身款的退回,而不及於入網費。因為移動電話機與通信網絡是兩科相互獨立的東西,儀態移動電話機的互助,其可以選擇138,139的郵電通信網,也可以選擇130聯通通信網去入網使用,兩者並非密不可分。入網是另一個合同,而不屬於買賣手機合同的子條款,它們隻是寫在了同一個合同書裏,並不具有存在上的相互依賴關係。而當事人隻就買賣手機的合同的解除達成了協議,對入網費的處理正存有爭議。因而當事人隻能就機身款請求恢複原狀,至於入網費,可基於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提出。

三?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

合同的利益構造,各國認識不一。英美法上將其分為三種:期待利益,即通過使其處於如若合同被履行他本應處的狀況而享有交易之好處使他所享受的利益:信賴利益,即通過使其處於如若合同未曾締結他本應處的狀況補償起因信賴合同而遭受之損失使他所享受的利益;返還利益,通過返還其交付與對方的所有好處使他所享有的利益。在德國法上分為期待利益,信賴利益和維持利益三種。其中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是指當事人信其契約有效而竟無效時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與英美法似有不同。英美法上,原告可以因證據困難舍棄請求期待利益的損害賠償而僅就被害人因信賴侵害人之履行契約而所實際支出之費用請求賠償,或者對方違約而原告不願意履行虧本合同時,便可解除合同請求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我國合同法第97條規定當事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卻沒有指出是何種利益的損害賠償,語焉不詳。按照學界一般認識,對期待利益的損害賠償須以有效合同為基礎,合同既已解除則不能再請求期待利益的損害賠償,否則會造成多重給付。對返還利益的損害賠償完全可以通過恢複原狀達到同樣的效果,而且範圍有限,不能達到填補損害的效果。因而我國合同法所規定的賠償損失是賠償信賴利益的損失。即為準備履行或在履行中支出的費用。

信賴利益的支出又包括主要信賴支出與從屬信賴支出。前者指被害人因履行契約所必須支出之費用,後者指被害人非因履行契約所必須支出之費用,而是由對附隨交易以及當涉訴之合同得到履行後當事人計劃進行的交易所作的準備而構成。本案中,入網費的交付並不是履行買賣手機合同所必須支付的費用,而是因信賴涉訴合同得到履行所作的交易。因而屬於從屬信賴利益支出。

最後,本案還有一個小問題需要討論。那就是入網費是否構成損害。這涉及到物的主觀價值與客觀價值。從客觀上來說,郵電局提供的網絡服務沒有問題,不存在服務質量問題,蔡誌鴻隻要再到別處購買一台空機與原來的入網合並即可使用,因而入網並不構成對原告的損害。但從主觀上來說,蔡誌鴻表示對手機失去信任,尤其是對郵電局的通信質量表示極大的不信任,郵電局的入網使用權對其已毫無意義,因而入網費的支出對其已構成損害。這是損害賠償法上的人之標準的問題。人之標準有三種立法例。即以權利人為標準,凡權利人所遭受的全部損失均應賠償;以賠償義務人為標準,則隻賠償義務人所能預見的損失;以合理人為標準,則賠償其客觀損失。我國奉行全部賠償原則,即以賠償權利人為標準。就本案而言,應以蔡誌鴻為出發點,賠償其遭受到的全部損失。當然包括入網費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