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
案情介紹:
原告韓某與被告本市某房地產開發企業於2002年7月15日簽定了預售商品房協議書,協議書約定,被告將其開發的某小區住宅樓2號樓東單元一層東戶三室二廳的住房賣予原告,房價120000元。原告於同日一次性交清房款。該合同未約定竣工日期、商品房質量等條款。直至2003年3月12日,被告才應原告要求,使用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與原告訂立預售商品房合同。合同簽訂後,原告從被告處取得房屋鑰匙查看房屋時,發現該房已經被他人占有。於是,原告找到被告,希望被告能解決房子被占問題,被告不予理睬。後,原告經查詢得知,被告隱瞞了其未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事實而預售商品房。到原告起訴時,被告仍然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其開發的小區工程也未完工。原告要求:一、請求確認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二、返還原告所交購房款120000元並賠償利息及損失12887.83元;被告承擔100000元的賠償責任。
判決結果:
一、商品房預售合同無效;二、返還購房款120000元、支付利息(自2002年7月15日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三、賠償原告20000元。
焦點問題:
1、本案為什麼要以合同糾紛起訴;這起案件有兩個情節,其一,原、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原告交錢買房,被告交付房屋,這是一個合同關係,其二,原告購買的房屋被他人搶走,這是一個侵權關係。這起案件既可以合同關係起訴也可以侵權起訴,房子被搶占是原告決定通過法律手段問題的原因,因為房子被人占了,被告又不給解決這個問題,簽合同買房子的目的就不能實現。怎樣才能更有效地主張權利,維護自己的利益?我們在接受原告的委托後,認真分析了有關情況,權衡利弊,認為以侵權起訴占房人較為直接,但萬一該房被一房多賣,占房人也有一套房屋買賣手續,就不好認為他侵占房屋,況且,如果真的是侵占房屋,即使官司打贏了,占房人退出侵占的房屋,對原告來說,房子也是被人住過的,對韓某來說已經不是新房子了,自己住進去心理肯定會不舒服,最終效果並不能盡如人意。以合同糾紛起訴,無論是一房多賣還是無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當事人都可以主張權利,尤其是無預售許可證,證據較易取得,可直接請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房款返還後還可再買新房,最終效果必定要比侵權好。
2、哪些情形可以認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
在社會經濟交往中,無論是何種買賣合同都適用合同法的規定,當然也包括商品房買賣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還具體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適用範圍;該解釋第一條:?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並轉移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本解釋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對主體有特殊規定,第一,出賣人限定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企業,不是所有的房屋買賣合同的賣方;第二,買方是不特定的社會個體,?不是定向銷售的買房人。本解釋適用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將自行開發的房屋預售或現售。可以看出,房改房的購買、舊房買賣、集資建房不適用該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