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賠償範圍有什麼特殊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第九條?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第十四條?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麵積或者建築麵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麵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二)……房屋實際麵積小於合同約定麵積的,麵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麵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這些規定都是較新穎的,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比較一下,有一些相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消法規定的就是雙倍賠償。最高法的規定能否成為雙倍賠償,目前還存在爭議,但有些資料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也稱為雙倍賠償。
5、法律法規對商品房開發、銷售有何特殊規定;隨著我國房地產業的發展,相關法律製度逐步完善,越來越多的法律法規公布實施,關於商品房開發、銷售方麵的規定也越來越多,其中,比較常用,與我們關係比較密切的有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房地產管理法〉,?1998年7月20日公布施行的〈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15日修正的〈?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房地產開發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麵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和規範。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麵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其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質量承擔責任。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應當向預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布的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所明示的事項,當事人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預售商品房的,還必須明示《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