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投保平安險,失蹤半年能否獲賠?(1 / 1)

小孩投保平安險,失蹤半年能否獲賠?

案情介紹:

去年張先生為自己十四歲的兒子投保了學生平安險,保險金額為六千元,保險期限為一年。當年期末考試後,其子因成績較差而被學校做留級處理,當天返家後即遭其父的責罵和毒打。第二天張先生下班歸家發現其子失蹤,離家出走,便和親屬四處尋找,至今半年仍音信全無。無奈之下,張先生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失蹤,並持法院的失蹤證明請求給付保險金。

案例分析:

一、針對在保險期內,被保險人失蹤能否獲賠存在以下兩種觀點:

1、主張拒賠,其理由如下:

①學平險的保險責任為: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的殘疾或殘廢,而失蹤不在死亡範圍之內;

②《民法通則》規定法律意義上的死亡有兩種: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前者指人的生命喪失,即人的心跳和呼吸永久停止,後者指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由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兩者具有相同的法律後果;

③宣告死亡須滿足以下條件:A下落不明滿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兩年,由利害人申請,人民法院宣告。由此可見,被保險人不具備宣告死亡的條件,更無法推知其已自然死亡;

④被保險人失蹤後有多種結局,即使已經死亡,其死亡的性質也難以認定為意外傷害或疾病死亡,故應拒賠。

2、主張通融賠付,其理由如下:

①《保險法》及學平條款中均無失蹤和宣告死亡的規定,因此《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不適用於本案的保險領域實踐;

②保險的宗旨是通過組織經濟補償,保持經濟,家庭生活的安康。被保險人失蹤後,其父母飽受心理、精神上的折磨本想通過獲得給付帶來少許安慰,此時用法律條款嚴格區分有違保險宗旨;

③被保險人失蹤後固然有多種結局:生存、自殺或意外死亡,但根據《保險法》的規定,當雙方出現爭議時,應做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因此指定被保險人意外死亡比較合適。

二、本案的焦點在於“被保險人失蹤後,能否按死亡事故給付保險金?”,保險是以盈利為目的的經濟活動,不承擔扮演社會慈善或救濟機構角色的責任,故須依法經營。若被保險人失蹤滿四年,經其父母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才能按宣告死亡給付保險金。但若給付後被保險人又重新出現,則張先生仍負有返還保險金義務。

案例結論:?因張先生所持的隻是失蹤證明,而保險公司隻能在宣告死亡的情況下,才給付保險金,所以,保險公司不給付死亡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