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啟康醫療康複器械有限公司訴汪渭文公司股東權益糾紛案(2 / 3)

被告汪渭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期間,被告又以與原告上海啟康醫療康複器械有限公司達成和解協議為由,申請撤回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上訴人的撤訴申請於法無悖,予以準許,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之規定,裁定:準許上訴人汪渭文撤回上訴。

評析

本案是一起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及被告違反協議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的糾紛。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有:如何認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資格?股東可以狀告身兼董事長的另一股東嗎?原告的請求是否都可以通過本案訴訟解決?

1.本案原告是創建公司的股東之一,應享有股東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不難理解,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就是指向公司投入資金並依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自然人和法人,法律規定不能成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主體除外。要成為公司股東,出資是起碼也是決定性的條件。作為現代企業主要形式的公司,其主要特征之一是股東投資的產權模式,即公司以股東出資行為為基礎而設立。股東按自己參與製定的公司章程的規定,足額繳納所認繳的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等財產,並向公司讓渡財產所有權,這是獲取股東資格和股東權利的最基本方式和實質條件。本案中,原告承認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並實際履行了出資的義務。而陳大衛在公司章程上簽名,這是陳大衛作為原告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且實際出資的並非陳大衛個人。被告否認原告股東身份的證據雖有出處(摘自工商局創建公司檔案中一頁無名材料,其內容為股東“陳大衛”、“汪渭文”及其基本情況),但因該證據形成不明,與其他正式文件又無內在聯係,自然不足於對抗原告出資的實際狀況和注冊登記有效文件的真實記載。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創建公司成立之初,一大筆資金從創建公司轉出被原告收入,訴訟中當事人對此均語焉不詳,難以排除此舉有抽回出資之嫌。如果原告抽回出資是否就喪失了股東的資格或者權利受到限製了呢?對此,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條的規定,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有抽回出資行為的,應責令其改正,並處以罰款,直至追究刑事責任。這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權利與義務一致性的要求,股東不承擔法定義務是違法行為,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既然抽回出資的股東對公司負有義務,那麼,剝奪該股東的資格及其權利就於法無據。

2.關於股東是否可以狀告身兼董事長的另一股東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