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爾芳訴瀏陽市公安局對其采取行政強製措施並請求行政賠償案(2 / 2)

一、維持瀏陽市公安局對李爾芳采取的傳訊留置措施。

二、撤銷瀏陽市公安局收取李爾芳扣押款3500元(已返還500元)和搜查人身時收繳現金250元的具體行政行為,並由瀏陽市公安局將以上款返還給李爾芳。

三、駁回原告要求被告賠禮道歉和賠償20000元損失的訴訟請求。

宣判後,原、被告均表示服從判決,未提起上訴。

「評析」

本案中,原告有幾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必須分別進行審查。原告打麻將賭博屬實,但被告對原告的管理、處罰也必須依法進行。被告傳訊、留置原告符合法律規定,其行為法院應予維持。被告未依法出具搜查令,對原告人身及住宅進行搜查,並且在沒有裁決的情況下收繳原告罰款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是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普遍存在的輕程序重實體的錯誤習慣作法,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必須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等方麵進行全麵審查。本案中被告對原告人身及住宅進行搜查及不裁而罰的具體行政行為程序違法,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