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誰是被上訴人(1 / 2)

此案誰是被上訴人

案情

1994年12月9日,韋陀公司向中國專利局申請名為“將不滲透的介質浸漬到織物上的方法和裝置”的發明專利。1995年3月9日,韋陀公司更名為淦航公司。同年11月8日,該申請被中國專利局公開。1998年3月4日,該申請被公告授予專利權,專利權人為淦航公司。

1999年6月14日,青島某印染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專利複審委員會經過審理,於2001年9月6日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下稱無效審查決定),維持本專利權有效。印染公司不服該無效審查決定,以專利複審委員會為被告、淦航公司為第三人,向法院起訴。

一審法院認為專利複審委員會的無效審查決定認定事實不清,判決撤銷該無效審查決定。印染公司表示服從一審判決,淦航公司提出上訴。專利複審委員會雖未上訴,但在二審中明確表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請求法院撤銷該判決。

二審法院圍繞誰是本案的被上訴人產生了不同意見。第一種觀點認為,本案沒有被上訴人,專利複審委員會、印染公司均應按原審地位列明。第二種觀點認為,應將專利複審委員會列為被上訴人,印染公司按原審地位列明。第三種觀點認為,應將專利複審委員會、印染公司均列為被上訴人。第四種觀點認為,應將印染公司列為被上訴人,專利複審委員會可按原審地位列明。

點評我們讚同上述第四種觀點。

首先,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相互對立、相互依存並相互統一於訴訟過程中,缺少了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存在二審程序。無論是從理論還是訴訟對抗的實踐來看,沒有被上訴人的二審程序都是不可思議的。

第二,就實質上的對抗關係而言,本案是由一審被告專利複審委員會針對上訴人的專利權所作的無效審查決定引起的。在一審中,實質對抗的雙方是原審原告印染公司和被告專利複審委員會,專利複審委員會與專利權人之間的利益是一致的,即都希望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支持專利複審委員會的無效審查決定,維持專利權人的專利權有效。而一審法院判決撤銷了專利複審委員會的無效審查決定,實質上是支持了原審原告的訴訟請求,與原審被告和第三人的共同利益訴求是矛盾的。一審判決後,原審第三人即專利權人提起了上訴,其對抗的並不是專利複審委員會,而是原審原告印染公司,其上訴目的是希望二審法院駁回原審原告的訴訟請求。這就是說,在二審中,上訴人與作為原審被告的專利複審委員會之間依然不具有實質意義上的對抗關係。因此,將專利複審委員會列為被上訴人是不適當的。

第三,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六十五條規定,部分訴訟當事人提出上訴的,沒有提出上訴的“對方當事人”才能被列為被上訴人。那麼,誰是一審第三人的對方當事人呢?第三種觀點顯然是將一審的原告、被告均作為一審第三人的對方當事人來對待的。我們認為這是不恰當的,被列為被上訴人的對方當事人必須與提出上訴的當事人之間具有實質的對抗關係。專利複審委員會與上訴人之間並不具備實質對抗關係,故不能將專利複審委員會、印染公司均列為被上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