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獎金不予兌現可否提起行政訴訟
A市在市電視台播放了一則公告,稱:為加大打假力度,凡舉報造假、售假線索經查證屬實的,按罰沒總額的5%對舉報者予以獎勵,並對舉報者保密。離張某住所不遠的地方,有3名外地人租用一農家院子,利用自來水摻果粉製造假飲料。張某將此情況向市工商局舉報後,工商局搗毀了這個造假窩點並對造假分子罰款2萬元。然而,市工商局對舉報獎金卻遲遲不予兌現。張某前往詢問,工商局一會兒說舉報造假、售假行為是公民的義務,既然是義務就不應該有獎金;一會兒說懸賞公告今年已經撤銷了。張某覺得工商局有意欺騙,於是以工商局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A市工商局按規定支付舉報獎金。
對於該案是否應當作為行政案件受理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公民和工商局之間的糾紛是一種民事糾紛,不屬於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工商局發布的有關獎勵的規定相當於一個合同要約,該公民舉報則是一個承諾行為,市工商局和該公民之間是一種邀約與承諾關係,是民事關係。獎勵行為是一種民事行為,而不是一種行政行為。行政機關的不兌現獎金行為或不作為,構成對公民民事權利的侵犯,公民應當通過民事訴訟尋求救濟。
另一種觀點認為,工商局的行為屬於一種行政獎勵行為,這種獎勵行為是為了實現行政管理目的而實施的。對行政管理相對人沒有法律上的強製力,但對行政機關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行政獎勵行為一經作出,行政機關必須遵守。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獎勵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八)項“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行政案件受理。
筆者同意後一種觀點。主要理由是:
第一,行政獎勵是國家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給予對國家和社會作出貢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物質或精神利益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獎勵行為可以分為內部行政獎勵行為和外部行政獎勵行為。內部行政獎勵行為是指行政機關給予行政機關內部的行政工作人員物質和精神獎勵的行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對內部行政獎勵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不屬於法院的受案範圍。
外部行政獎勵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基於行政管理的目的,獎勵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行為。外部行政獎勵行為往往是基於相對人實施了有利於行政管理的行為而實施的。行政獎勵行為從主體上看,它是由行政主體作出的,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從內容上看,包括假定條件和承諾義務兩個部分,即在假定條件成立時,行政主體承諾履行相應的義務;從對象上看,行政獎勵具有不確定性;從效力上看,行政獎勵僅對作出者即行政主體產生拘束力。從以上幾個方麵的特征看,對於外部行政獎勵行為是可訴的。
第二,行政獎勵是現代法治和現代行政的產物,是一種新型的管理方式。從形式上看,行政獎勵體現為一種民事合同關係,實質上是行政機關和相對人之間的一種行政管理關係。在該案中,市工商局發布懸賞公告,對舉報製假、售假者予以獎勵的規定,目的是為了加大打假力度,提高行政效能,優質完成行政管理事務,因而是與市工商局行使行政職權有關的行為。市工商局拒絕履行承諾義務,對接受承諾並實施指定行為的張某的權利和義務將產生實際的影響。因而具有了可訴性。
第三,行政獎勵行為的主體隻能是工商局等行政機關,具有排他性。行政行為和民事行為的重要區別是,民事行為的主體不具有排他性,而行政行為的主體具有排他性,行政行為隻能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實施的。
第四,2000年9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已為舉報質量違法行為進行獎勵提供了法律依據。該法第十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產品質量的行為,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檢舉。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並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給予獎勵。”財政部發布的《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案件告發人的獎金,按其貢獻大小,在每案罰沒收入10%以內掌握。”顯然,A市工商局的舉報懸賞公告與上述規定並不抵觸,是合法有效的。
第五,A市工商局懸賞公告承諾給舉報者支付舉報獎金,而在相對人舉報之後又不予以獎勵,這種不予獎勵的行為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極大的影響。工商局關於舉報是公民的義務不應當有獎金、懸賞公告已失效的說法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張某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以工商局不履行法定義務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判令A市工商局按規定支付張某舉報獎金,是合理合法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