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中住宅檢查權的行使
「案情」
某市煙草專賣局根據消費者的投訴,對王某涉嫌經營非法卷煙的商店進行監控,發現王某經常從家中提取大量卷煙,送往其商店隔壁的縫紉鋪進行秘密銷售。該局遂予以立案。經過數日外圍的查證,2003年1月9日,該局執法人員持煙草管理行政執法證及檢查證,對王某的住宅、商店及其相鄰的縫紉鋪進行檢查。在王某母親在場的情況下,從住宅檢查出6個品種的卷煙計37條。另外,在縫紉鋪也查獲12條卷煙。經現場勘驗,發現所有卷煙既無防偽標誌,又無當地煙草公司印章,遂予以暫扣。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被告侵宅行為違法,並判令被告返還所扣卷煙。
「爭議」
原告王某認為,即使原告住宅是存儲卷煙的場所,被告在無公安機關配合,並出示搜查證的情況下,也不得進入搜查。由於被告非法侵宅,故其所扣卷煙應予返還。
被告煙草專賣局認為,原告在其住宅藏匿非法卷煙證據充分,原告住宅已僅非居住之地,同時也變成了非法卷煙的存儲場所。被告依據煙草專賣法的相關規定,有權對住宅進行獨立檢查。
「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在證據確鑿的前提下,根據煙草專賣管理法等相關規定,在原告成年家人在場的情況下,持行政執法證及煙草檢查證,對原告存儲大量涉嫌非法卷煙的住宅進行檢查,並未構成對住宅的非法侵害。原告關於被告必須持公安機關的搜查證,並有公安人員相配合,方能入宅檢查的觀點,缺少相應法律依據。由於被告對所暫扣的涉假卷煙正在進行技術鑒定,故對原告要求返還卷煙的訴請不予支持。綜上,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並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涉及行政執法中住宅檢查權的行使問題。行政機關能否獨立行使住宅檢查權,在理論上及實務中均存有一定爭議,該問題較為普遍和突出,給執法部門的查證工作帶來一定困惑。作為個案,本案的最終裁判,無疑具有積極的探討作用和指導意義。
一、掌握原告住宅存儲大量涉嫌假煙,是被告得以行使住宅檢查權的事實要件。
被告根據投訴,采取監控、守候、跟蹤等調查手段,掌握了原告住宅確存有大量涉嫌非法的卷煙。被告在證據較為充分的前提下,基於原告成年親屬在場的情況,持執法證件,對原告住宅進行檢查。縱觀全案,被告的檢查行為並非盲目與激從。公民住宅作為一種特殊的場所,行政機關在無確鑿證據的情況下,不能草率行使檢查權,否則極易陷入尷尬兩難的處境。本案被告隻所以獲勝,其中一個很關鍵的問題,在於被告大量而紮實的前期查證。確鑿的證據使得原告在大量被查獲卷煙的現實麵前,難以自圓。正是這份穩重,為被告奠定了勝訴的基石。
二、相關法律法規的授權,是被告得以行使住宅檢查權的法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