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毆打致傷 進城農民告溫州鹿城區公安局(1 / 1)

被人毆打致傷 進城農民告溫州鹿城區公安局

一年前,四川籍進溫州城謀生農民劉昌全被人毆打致傷,今年初他以當地鹿城區公安局“不作為”,將之告上法庭。

2001年5月16日晚7時許,在溫州市江濱路周轉房開小米鋪的劉昌全之妻王純,因1歲小兒被自行車碰倒一事,與騎車人中年婦女瞿某發生口角,後被鄰居勸止。半小時後,瞿帶著七八個人來到王純店鋪內,與王純、劉昌全夫婦發生扭打。溫州市鹿城區公安局所屬江濱(海坦)派出所接到當地群眾“110”報警,即派民警趕到現場,將瞿某和劉昌全夫婦及小孩帶至派出所談話調查。當晚,民警留置劉昌全一家三口至深夜。在溫州媒體及眾多義憤群眾的壓力下,次日零時派出所將王純母子釋放。後經法醫鑒定,劉昌全的受傷程度為輕微傷。5月17日下午5時許,劉昌全繳付了3000元押金後被派出所釋放,其押金收據在劉昌全向溫州市公安局紀檢部門投訴後才拿到。

事發後,劉昌全夫婦多次要求鹿城區公安局及派出所履行法定職責,對瞿某夫婦及其他毆打者的違法行為進行治安處罰。劉昌全說,該局有關工作人員卻以種種借口互相推諉,拒不履行其法定職責。而且長期扣留劉昌全的3千元“押金”。劉昌全夫婦覺得公安局“太不公正、太欺負人”,於2002年2月5日鬥膽向鹿城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鹿城公安局履行法定職責,對瞿某夥同他人毆打自己一案作出治安處罰。

鹿城區公安局則認為劉昌全所訴完全不符事實。該局稱,案發後,他們迅速出警、積極調查,向當事人雙方及有關證人共8人調查取證。同時對劉的傷勢委托法醫鑒定,也對雙方做過調解。本案未結,並非公安機關不作為,而是由於雙方各執己見,無法調解。劉昌全要求對瞿某進行治安處罰,因公安局尚未調查本案當事人之一傅某(瞿夫的兄弟),故本案事實尚不清楚,主要證據不足,而使案件無法了結。據此,公安機關對此案已積極依法履行職責。

在法庭上,劉昌全對鹿城區公安局的意見和證據提出異議。認為當日民警已到現場調查是事實。當時那七、八個毆打他們夫妻的人,都是瞿某叫來的。具體是誰打的,不認識。但自己被打至今近1年還沒有解決,說明鹿城區公安局未履行職責。公安局則主要認為,目前還沒有證據直接、明確證實是誰毆打劉;並且劉的損傷為輕微,未達到有關治安管理處罰所規定的程度,故至今未對本案作出處理。法院審理後,對鹿城區公安局提供的證明該局及時立案查處、調查取證,組織調解,已依法履行部分法定職責的證據予以采信。其餘的說法不予采信。法院認為,鹿城區公安局對此案還未全麵、完整地履行作出處罰的法定職責,應予以繼續履行。劉昌全要求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我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責令溫州市鹿城區公安局履行法定職責,並在判決後兩個月內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