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藥品生產許可證考核辦法(1 / 3)

化學藥品生產許可證考核辦法

一、考核依據

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國家經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和國家醫藥管理局《醫藥產品生產許可證暫行規定》及國家醫藥管理局《化學藥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中國醫藥工業公司《藥品生產管理規範》(下稱規範)、《醫藥工業質量管理辦法》(下稱質量管理辦法)、《醫藥工業工藝技術管理辦法》(下稱工藝技術管理辦法)。

二、考核標準與驗收條件

對申請化學藥品生產許可證的產品進行檢查、驗收、發證,必須首先檢查是否具有必備條件,合格後再對工廠條件和抽檢產品的質量進行檢查,評分。

(一)必備條件:

1.申請企業必須在局許可證辦公室規定期限內,按申請書(包括附件)要求,填寫完整後上報至地方醫藥管理局(總公司)及醫藥工業公司。

2.申請企業必須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並取得《藥品生產企業合格證》、《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及《營業執照》。

申請產品有注冊商標和衛生行政部門的批準文號。

3.藥品質量必須達到現行法定標準(中國藥典、部標準)。

4.企業有確保質量的工藝技術規程、設備安全規程、檢驗操作規程,並以此作為企業生產活動的依據。

5.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的必備儀器、計量器具、儀表裝置。

6.有一支足以保證產品質量,有一定專業水平的技術人員和熟練的技術工人隊伍。

7.生產過程必須建立各種有效規章製度和質量保證體係。

8.有廢汙處理設施和場地,三廢排放達到當地環保部門要求,有環保部門認可證明。

(二)考核標準:

滿分為1000分,合格分為800分。其中:

1.工廠條件(包括廠房、設備、人員、生產過程管理和質量管理)合格分為400分,滿分為600分。

2.產品質量(三批樣品檢測)必須達到400分。

(三)驗收條件:

1.抽檢產品質量達到400分,工廠條件檢查達到400分,總分達800分為合格,可以發證。

2.產品質量檢測中有一批不合格,工廠條件達到400分以上,可以允許申請複查一次產品質量。

3.產品質量檢測達到400分,工廠條件檢查在350分以上,400分以下,總分不夠800分,可以允許申請複查一次工廠條件。

4.產品質量檢測有二批不合格,暫不發證。

5.凡經複查一次,總分仍不能符合800分,暫不發證。

三、評分辦法

(一)工廠條件

按廠區及廠房、設備、人員、生產過程管理和質量管理五個方麵進行檢查、評分,合格分為400分,滿分為600分。

廠區及廠房:

1.廠區環境

(1)廠區位置、空氣,符合生產要求。

(2)無噪音、震動等幹擾因素,符合有關規定。

(3)廠區內主要道路暢通、平整,路邊無物資堆放阻塞交通。

(4)廠生產區與生活區分開。

(5)廠區基本達到四無(無積水、無雜草、無垃圾積土和無蚊蠅孳生地)。

(6)全廠有適應生產要求的生活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