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藥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試行)(1 / 2)

化學藥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國家經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和國家醫藥管理局《醫藥產品生產許可證暫行規定》,為加強化學藥品生產質量管理,確保重要化學藥品質量,做好化學藥品生產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及監督工作,特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藥品是用於防病、治病和康複保健的特殊商品。藥品質量的優劣,直接關係到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危。為了確保藥品質量,防止盲目布點,製止粗製濫造,在國家經委統一組織領導下,化學藥品生產許可證由國家醫藥管理局負責審核發證,其它部門、地區和單位不得搞重複發證。

第三條凡國家醫藥管理局發證的化學藥品,不論其生產企業的隸屬關係和經濟性質,都要提出申請。企業必須取得生產許可證才具有生產該產品的資格。

第四條根據國家醫藥管理局《醫藥產品生產許可證暫行規定》,中國醫藥工業公司設化學藥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下稱公司許可證辦公室),其任務是:

1.製訂《國家醫藥管理局化學藥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和《化學藥品生產許可證考核辦法》、收費標準、產品驗收條件等文件,由國家醫藥管理局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下稱局許可證辦公室)報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下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批準後執行。

2.每年製訂《化學藥品生產許可證》發證產品目錄和分批實施計劃。並於上一年9月30日前報局許可證辦公室,由局許可證辦公室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審批、公布。

3.根據不同產品提出檢驗標準、檢驗測試單位、由局許可證辦公室報請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審定。

4.接到企業的生產許可證的申請書後組織評審。

5.具體負責許可證的日常管理、監督工作,仲裁調解有關爭議事項。

第五條申請化學藥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企業必須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並取得《藥品生產企業合格證》、《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營業執照》。

申請產品有注冊商標和衛生行政部門的批準文號。

2.藥品質量必須達到現行法定標準(中國藥典標準、部標準)。

3.有確保產品質量的工藝技術規程、設備安全規程、檢驗操作規程,並以此作為企業生產活動的依據。

4.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的必備儀器和計量器具。

5.有一支足以保證產品質量、有一定專業水平的技術人員和熟練的技術工人隊伍。

6.生產過程必須建立各種有效規章製度和質量保證體係。

7.原料藥品生產有廢汙處理設施和場地,三廢排放達到當地環保部門要求,有環保部門認可證明。

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含計劃單列市)醫藥局(總公司)、醫藥工業公司(下稱地方)主要任務是:1.按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的條件,幫助企業提出申請;2.在接到企業申請後,參加對本地區內申請企業的預審工作;3.對已取得許可證的企業進行定期複查和不定期抽檢。

日常的監督檢查工作,由中國醫藥工業公司許可證辦公室和地方兩級負責,以地方為主。

第七條經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公布發放生產許可證的化學藥品,有關生產企業都要在規定期限內(暫定為六個月內)向所在地方提出申請,逾期不申請的企業,作為自動棄權論。新建企業或新投產的產品在批量生產一年後應提出申請。

第八條申請發證企業應按品種規格填寫申請書(格式見附件一,略),一式七份,報所在各地方醫藥局(總公司)、醫藥工業公司2份,抄報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委、標準局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