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增加對進口乳香等6種南藥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通知(1 / 1)

關於增加對進口乳香等6種南藥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區)經貿廳(委、局),外貿局(總公司),醫藥局,駐廣州、上海、天津、大連特派員辦事處,中國醫藥保健品進出口總公司,中國藥材公司:

自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醫藥管理局1984年2月21日聯合發出《關於對進口羚羊角等十六種南藥實行進口可許證管理的通知》外經貿管進字(84)第20號以來,南藥進口情況大有好轉,從數量和質量上較好地保證了國內醫療的需要,並節約了外彙。但是,近來發現仍有一些部門對尚未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部分南藥繼續抬價爭購,既影響了國家正常進口,又增加外彙支出。為此,決定自1987年3月20日起(以簽訂合同日期為準),除原有十六種外,增加對乳香、沒藥、檳榔、公丁香、草果、胡黃連六種南藥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屬國家計劃內進口的,由中國醫藥保健品進出口總公司分別按到岸口岸,分品種向經貿部申領進口許可證。各地使用地方外彙和留成外彙進口的,憑國家醫藥管理局批件向經貿部申領進口許可證後,由中國醫藥保健品進出口總公司對外訂購。各地如有少量急需進口的,須報請經貿部同意,經過中國醫藥保健品進出口總公司協調價格並領取進口許可證後,可由省級醫藥保健品進出口分公司對外訂購。

對1987年3月19日以前已簽訂的進口合同,海關憑合同查驗放行。1987年3月20日以後簽訂合同的,海關一律憑進口許可證查驗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