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藥加工企業專項改造基金幾個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重慶、武漢、廣州、西安、沈陽、大連、哈爾濱市醫藥管理局(總公司):
為了認真貫徹國務院國發〔1984〕104號文的規定和財政部(84)財改字第50號文精神,現就有關在第二步利改稅中對中藥加工廠實行優惠政策的幾個具體問題,經與財政部有關司商量同意,現明確如下:
一、中藥加工廠(包括經醫藥、衛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中成藥廠和飲片廠等,下同)在1990年以前按規定繳納所得稅後不再繳納調節稅,稅後利潤全部留給企業。企業的留利比原來留利增加的部分作為專項改造基金,用於中藥加工廠技術改造和發展生產,不得挪作它用。在使用時可與原來的生產發展基金等結合起來統籌安排。
二、省、自治區醫藥管理部門(醫藥管理局、總公司或專業公司)對省、區內所有中藥加工廠上述新增加的留利,要按中藥行業作好統籌安排,根據省、區中藥加工企業改造任務的需要與企業商定適當集中一部分留利在中藥行業內調劑使用。具體調劑辦法由企業主管部門與同級財政部門商定。
三、中藥加工廠的折舊基金先按財政部規定的《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年限》的辦法執行。企業折舊基金90%留給企業,10%按規定上繳中藥主管部門用於中藥加工廠的固定資產更新和技術改造,不能挪作它用。
四、北京、天津、上海三大市中成藥工業企業上述新增的留利,經中國藥材公司同三大市藥材公司商量同意,60%由各市藥材公司統籌使用,40%由各市藥材公司按季上繳中國藥材公司用於支援落後地區的中藥加工業的技術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