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家庭計劃(2 / 3)

根據1980年生育力抽樣調查,台灣避孕的實行率,城鄉之間以及不同教育程度的民眾之間,已沒有很大的差異,而30歲以上母親所生嬰兒從1966年的29%減為1980年的11%,屬第四胎或四胎以上高胎次的比例由1975年的19%降為1980年的12%。粗出生率也大幅度下降,尤其在1964~1972年,粗出生率下降了千分之十還多(見表1),家庭計劃的效果可見一斑。

家庭計劃的成功除了得力於其有效的推行外,更重要的是抓住了社會轉型的時機。從60年代起,台灣開始以快速的工業化替代農業支配的傳統經濟體係,大力開發勞動力密集型的出口加工區,建立以勞動密集型為主的輕工業。到1964年,台灣經濟發生根本性變化,工業產值第一次超過農業產值,並且對外貿易出現首次出超,完成了進口替代。70年代台灣進行十大建設,打下堅實的社會基本建設的基礎。經濟發展引起社會的深刻變化,台灣由傳統的農業社會轉變為新興的工業社會,維係傳統勢力的社會根基受到衝擊。首當其衝的是傳統的大家庭製。台灣工業最先發展的多是投資少、效益高的勞動密集型產業。這類產業吸收了大量來自農村的廉價勞動力,他們的經濟收入遠遠高於從事農業時的收入。這個現實削弱了農村中對傳統家庭勞動力的重視,同時又加速了人口的城市化。隨著教育水平提高,特別是女性受教育的總體水平提高和教育年限延長,導致女性育嬰期縮短,生育力降低。同時,婦女就業率上升,麵對激烈的社會競爭,職業婦女一般不願多生小孩受拖累,家庭結構由傳統的大家庭趨向現代小家庭。經濟發展對個人的行為取向產生影響,傳統農業社會中“養兒防老”觀念隨著社會的發展、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社會福利的日益健全而轉變,對子女的價值和期望也逐漸發生改變。60年代,台灣人的理想子女人數為4人,到70年代末降為2.9人。現代生活還改變了人們的婚姻觀念。台灣的結婚率進入80年代後持續下降,而離婚率早在70年代就直線上升,從1970年的0.37‰一直上升到1987年的1.18‰。遲婚也越來越普遍,並且知識水平高的遲婚者所占比例較大。而終生不婚者也不乏其人。不言而喻,社會的轉型對節製生育的家庭計劃起著不可估量的作用。

表11960年~1981年台灣地區粗出生率*

年份粗出生率‰

1960~196439.5~34.5

1964~197234.5~24.2

1972~197524.2~23.0

1975~197923.0~24.4

1979~198124.4~23.0

*資料來源於台灣家庭計劃研究所《人口與家庭計劃研究報告》,1981。

社會發展又促使台灣當局調整人口政策,使之趨向完善。1983年,台灣當局修正了“人口政策綱領”,並公布“加強推行人口政策方案”。修正案中列出如下5點:(1)所得稅法第17條所規定撫養子女寬減額應加限製,以不超過兩人為原則。(2)依法令規定之生育補助及保險生育給付,對於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不予補助。(3)各級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興建國民住宅配售時,應規定申請人之最低年齡:男子不低於25歲,女子不低於22歲。家庭人口數除直係親屬外,不列為配售麵積之標準。(4)軍工教及公營事業人員結婚補助,規定其最低年齡,男子不得低於25歲,女子不得低於22歲,子女教育補助費對第三個以上子女不予補助。(5)依法令規定生育醫療費用對於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應自行負擔。修正案中規定的結婚年齡較之原“綱領”男子推遲5歲,女子推遲4歲,以利降低生育率。修正案增加了原則性很強的強製性法令,措辭嚴厲,條文具體落實到各個方麵,並且與經濟利益掛鉤,加大了家庭計劃的實施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