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種政策選擇對城市與農村的影響也是不同的。在城市允許生兩個孩子比夫婦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可以生育兩個孩子所導致的政策生育率的提高幅度不大,到2010年時,城市允許生兩個孩子比夫婦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可以生兩個孩子的政策生育率大約提高0.2左右。但對於農村來說,生育政策的這一調整,會導致農村政策生育率由目前的大約1.6上升至2.0左右。在目前的情況下,全國的政策生育率與實際生育率分別估計在2.0與2.3左右。這顯然是不能接受的。
5對中國生育政策調整的幾點建議
在中國目前情況下,因政策的收緊而導致生育率下降的政策效應具有遞減趨勢。相反,生育政策的任何鬆動所導致生育率的回升則是可預期的。生育政策的調整如果處理不好,極可能導致意想不到的後果——生育率的大幅度回升與多年計劃生育所取得的成果被葬送掉。中國的人口現狀已使我們在政策上已無多大的回旋餘地,再不允許我們在人口控製問題上有任何閃失。因此,對現行生育政策的調整一定要慎重,切不可草率行事。為此,就現行生育政策調整問題提出如下幾點建議:
(1)依據中國的國情,很難想象在政策允許的條件下農民放棄生育第二個孩子現象的大麵積出現,隻有當政策生育率在更替水平以下時,才有保證實際生育率在更替水平以下的可能。而保持一個更替水平以下的生育率對於盡早結束中國人口的慣性增長是非常重要的。因而中國的未來一段時間內繼續推行適度從緊的生育政策是必要的。
(2)要深刻認識生育政策的穩定性和緩調性的重要性。在作出生育政策的調整決策時,應十分注意前後政策的銜接,差異不能一下子拉得過大。尤其是生育數量上要采取漸變的方式。至於這一點,我們要好好吸取以往的經驗教訓。根據目前情況,現行生育政策隻能在某些局部進行微調,較大規模地調整現行生育政策的時機尚未成熟。當前我們的主要任務是如何鞏固已取得的低生育率成果,繼續穩定並推行現行的生育政策,在條件成熟時逐步過渡到一對夫婦生育兩個孩子。
(3)我國生育政策應盡快從城鄉分體製走向一體化。我們正在實行的生育政策實際上是一種城鄉分體的二元化生育政策,這是以過去城鄉差別較大、各自相對封閉的社會現實為基礎製定的。主要是想通過在各方麵條件都較好的城市人口帶個好頭,以此來推動計劃生育的順利開展。在這種政策指導下,我國社會在事實上形成了人口控製管理上的兩種口徑,形成了城鄉之間兩種生育格局、生育心態和生育數量。客觀上造成了城鄉人口生育率上的巨大差異。這雖然在人口數量的控製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如果從提高人口素質的角度去考察,則顯然是不利於人口素質的提高的。
農村照顧生育二孩的生育政策,當初是基於城鄉差別較大的社會經濟格局之上的,有人認為,它實質上是對傳統農業生產方式下形成的封閉型農村人口生育需求的一種妥協,這在界限分明、城鄉差別較大的社會經濟背景下具有它的曆史合理性,一定時期內也切實可行;然而,隨著改革開發的不斷深入與市場經濟的實行,城鄉分體的社會經濟格局已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人口流動日趨活躍,單方麵傾向農村照顧生育二孩反而形成生育政策上雙軌製的漏洞,增加生育管理上的難度。因此,無論從控製人口數量、還是從提高人口素質角度考慮,都必須迅速改變這種城鄉分體的生育格局,在生育政策上盡快實現城鄉一體化(王滌,1998)。
(4)漢族與少數民族在生育政策上的差異不宜拉得過大。漢族與少數民族在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文化心理、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等方麵存在著很大的差異。承認這種差異,並在生育問題上對少數民族進行適當的照預,無疑是實事求是的做法。但漢族與少數民族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如果對少數民族在生育問題上的照顧超過了一定的度,那就不合適了。當前,在按政策規定有相當大一部分漢族婦女一生隻能生育一個孩子的情況下,卻有部分少數民族婦女享有很大的“特權”,可以生育三個甚至更多的孩子。這種在生育政策問題上人為形成的過大差異,對“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和“民族不論大小,一律實行平等”等政策的貫徹執行是非常不利的,同時又增加了我們在管理工作中的難度,因為確有部分想再生育的漢族人口有意篡改自己的民族身份,以達到再生育的目的,從而對中國的人口控製帶來了一些不利影響。我們認為少數民族人口的生育數量在政策上應定位在一對夫婦最多可生育兩個孩子上比較合適。
(5)全國各地區在生育政策上有的差異應逐步縮小。在人口流動性不大的80年代初“開小口子”時將各地區不同的人口壓力與發展不平衡性等特點在政策上有所體現是一種實事求是的做法。但與80年代初相比,在即將步入21世紀的今天,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與市場經濟的實行,我國的社會經濟發展與人口發展形勢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人口的遷移與流動加劇,已暴露出計劃經濟時代建立的一套管理體製和管理方法所存在的許多缺陷與漏洞。在生育問題上確有一部分人鑽政策的空子,利用我國地區間生育政策上的差異而達到再生一個孩子的目的。此外,地區間生育政策上的差異,給我們的管理工作也帶來了很大的難度,群眾也不太容易接受,特別是各省交界地區更是如此。為與目前推行的戶籍製度與流動人口管理體製改革相適應,我們的生育政策在地區間的差異應逐步縮小。
(6)政策規定應盡可能簡單,便於基層操作。正如我們第四部分所闡述的那樣,中國某些地區現行生育政策中關於照顧再生一個孩子的部分條款過於複雜,使得不是群眾在理解上存在困難,就是實際工作中難以操作。與其它政策或法律相比,生育政策的一個最顯著特點就是它幾乎牽涉到社會的每一個家庭、甚至每一個人的切身利益。出於對目前群眾的知識水平、認識水平、理解能力與實際操作角度考慮,對現行生育政策的調整應盡可能向簡單與便於基層操作方向發展。
考慮到中國的人口現狀與未來社會經濟發展對人口發展的要求,對現行生育政策的調整實行分兩步走可能不失為一個上佳選擇。第一步,從現在起到人口增長極限到來之前,生育政策不宜作大的調整,而必須進行微調。具體包括如下內容:一是無論城市、還是農村,隻要夫婦一方為獨生子女,就可生育兩個孩子;二是生育權是人的最基本權利之一。凡已婚未育者,無論配偶的情況如何,均有權利至少生育一個孩子;三是少數民族生育政策的數量定位應是一對夫婦最多可生育兩個孩子。第二步,人口增長極限到來以後,推行“晚、稀”與允許一對夫婦生育兩個孩子,使中國人口逐步向穩定人口、並進一步向現代靜止人口方向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