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製度試點工作宣傳提綱(1 / 3)

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製度試點工作宣傳提綱

為穩定低生育水平,促進農村人口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穩定低生育水平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口計生委財政部關於開展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製度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21號)要求,從2004年開始,國家首先在四川、雲南、甘肅、青海、重慶5個西部省份和河北、山西、黑龍江、吉林、江西、安徽、河南、湖南、湖北9個中部省份的9個地(州、市),以及貴州省遵義市進行試點,同時鼓勵東部省份按照國家統一要求自行試點,取得經驗後逐步在全國推開。

一、建立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製度的意義

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製度,是我國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轉變的質的飛躍,是建立農村人口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製與社會保障製度的一個重大突破。它有利於穩定低生育水平,促進農村人口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有利於減少農村貧困人口,消除貧困,有利於"三農"問題、農村人口老齡化問題的逐步解決,有利於密切黨群幹群關係,促進農村穩定,有利於實現"五個統籌",促進農村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意義重大而深遠。

(一)建立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製度,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農村人口與發展問題的高度關注,是穩定低生育水平,進一步抓緊抓好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重大舉措,有利於促進農村人口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為全麵建設小康社會創造良好的人口環境。

(二)建立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製度,落實對計劃生育家庭的獎勵優惠政策,幫助他們解除困境,兼顧他們的長遠利益和現實利益,能使他們親身感受黨和政府的溫暖,覺得響應國家號召,政治上有地位,生活上有幫助,經濟上有實惠,跟共產黨走不吃虧。這是關係農民切身利益、關係黨的政策是否取信於民的政治問題,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中的具體實踐。

(三)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施獎勵扶助,以此帶動其它的幫扶活動,引導基層幹部寓管理於服務之中,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廣大農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有利於密切黨群幹群關係,促進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轉向依法管理、利益導向和優質服務,進一步激發廣大農民群眾實行計劃生育的熱情和積極性。

(四)通過國家政策性獎勵扶助,以獎勵少生代替處罰多生,引導更多農民少生快富,有利於轉變生育觀念,從根本上扭轉"越窮越生、越生越窮"的惡性循環,減少新增貧困人口,促進消除貧困,提高農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

(五)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製度,以政策性獎勵扶助資金為運行主體,依托各級財政投入監管體係、農村金融、郵電和計劃生育服務網絡,建立財政專戶和個人賬戶,探索建立資金管理、資格確認、資金發放、社會監督四個環節相互銜接、相互製約的製度運行機製,形成一套預算審批、目標人群確定、核算與決算、審計監督與評估的程序,是對建立有效補助農民機製,補助農民,發展農業,穩定農村的積極嚐試。

二、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製度試點的主要內容

開展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製度試點,是在各地現行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基礎上,針對農村隻有一個子女和兩個女孩的計劃生育家庭,夫妻年滿60周歲後,由中央和省級財政安排專項資金進行獎勵扶助,探索建立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製度的實驗工作,是對我國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機製的改革創新。

(一)獎勵扶助對象和獎勵扶助標準

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製度獎勵扶助的主要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

2、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1973年至2001年間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和政策生育。

3、現有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4、年滿60周歲。

獎勵扶助對象的確認,由本人申請,村民委員會討論提出並張榜公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公示、上報,經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確認後,報省(區、市)人口計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對符合條件的獎勵扶助對象,按人年均不低於600元的標準發放獎勵扶助金,直到亡故為止。已超過60周歲的,以獎勵扶助製度在當地開始執行時的實際年齡為起點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