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的獎勵政策及落實情況(1 / 3)

四省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的獎勵政策及落實情況

(國家人口計生委“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的養老問題與對策研究”課題報告集《誰為實行了計劃生育的農民養老》,2003年6月)

2002年11月,為實施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農村計劃生育夫婦的養老問題與對策研究”課題,中國人口信息研究中心和南開大學人口與發展研究所的研究人員,赴黑龍江、甘肅、四川和湖北4省進行了實地調查。調查采用分層整群抽樣的辦法,按照經濟發展水平高、中、低的三個不同層次,在每個省分別抽取約3000戶作為調查對象。經事後質量檢查,最後合格的調查樣本總量為11618戶。我們擬根據該調查的統計結果,對上述四省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是農村獨生子女家庭的優待和獎勵政策的落實情況作一歸納和分析,以發現政策落實過程中實際存在和需要解決的問題,並對問題的解決提出建議。

一、現行農村計劃生育獎勵政策概述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該法已從2002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其中的第四章規定了對實行計劃生育公民的獎勵、優待,建立有利於計劃生育的社會保障製度。第二十三條規定,國家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按照規定給予獎勵。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費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製度,促進計劃生育。第二十七條規定,自願終身隻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子女父母獎勵。第二十八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發展經濟,給予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麵的支持、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等方麵給予優先照顧。該法於2001年底公布後,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製定出具體的實施辦法。

實際上,在《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頒布實施之前,上世紀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全國各地(廣東省為1980年)在各自初次製定的計劃生育條例中,就對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政策的執行製定了若幹條目的具體措施,尤其是對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更有獨特的優待和獎勵辦法,90年代中期和後期又作了多次修改和完善。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方麵:一是享受獨生子女保健費;二是獨生子女優先入托、入園、入學、就醫、就業;三是優先劃撥宅基地或責任田;四是優先貸款、扶貧、救濟、生產資料供應、技術培訓等;五是優先子女醫療保險及其父母養老保險;六是優先承包荒山、荒地、草場或果林等;七是對計劃生育家庭給予一次性的獎勵費;等等。

由此可見,計劃生育獎勵政策不是一個新話題。然而,由於缺乏調查數據,真正全麵係統地研究如何製定本地區切實可行的農村計劃生育獎勵政策,以及考察和分析現行獎勵政策落實情況的研究卻不多。文獻檢索後發現,這方麵的研究論文較為鮮見,大約每年隻有2~3篇,且多為理論性的綜述,而缺乏對現實狀況的描述和分析。

二、四省農村計劃生育獎勵政策的落實情況分析

在黑龍江等4省實施的“農村計劃生育夫婦的養老問題與對策研究”課題的抽樣調查中,對農村計劃生育獎勵政策的落實情況進行了專門調查。調查問卷中設置了這樣一個問題,“您家是否享受以下計劃生育家庭的優惠政策?(提示,複選)”,列出的選項有,領取獨生子女費;父母養老保險;子女醫療保險;入托、入學照顧;多分宅基地或責任田;優先貸款、扶貧、救濟;優先招工、就業;優先優惠承包荒山、荒地、草場或果林;一次性的獎勵費;政府給予的其他優惠。這些選項基本涵蓋了4省現行的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的獎勵政策。

統計分析表明,2001年黑龍江省領取獨生子女證率為33.58%,在4省中位居第2,在全國也可進入前十名,但若考慮城鄉差異,則農村的領證率要低一些。2001年甘肅省領取獨生子女證率僅為10.69%,屬4省中最低,在全國為倒數第六名,若考慮城鄉差異,則農村的領證率更低。2001年四川省領取獨生子女證率為37.24%,在4省中為最高,在全國位居第五名,但若考慮城鄉差異,則農村的領證率要低。2001年湖北省領取獨生子女證率為18.81%,在4省中排位第3,若考慮城鄉差異,則農村的領證率會不足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