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國海關緝私方針政策的演變
(一)新中國成立初期。
1.一九五○年六月召開的全國關務會議批判了在帝國主義把持下的舊中國海關包攬沿海沿邊一切查私職權,實際上控製了中國邊防的做法,確定了海關查私工作與邊境國防力量分工配合的方針。同時,要求區別走私案件與違章案件以及重大走私行為與一般走私行為。規定走私貨物一般沒收充公。對於重大走私罪犯加重處罰,並解送司法機關究辦。反對所謂“嚴緝寬處”的查處辦法。
2.《暫行海關法》規定:“海關應在其所在地港口、國界孔道、車站、國際航空站、國際郵包郵件交換局以及其他有關海關業務的場所負責查禁走私;在上述地方以外的查私工作,由公安機關執行之,惟查獲的案件,應通知或移送海關處理,或由海關委托公安機關處理。”
3.一九五二年十一月,全國海關關務會議提出的緝私方針是:“明確查私對象,加強調查研究,掌握重點,爭取主動,有計劃有目的地反對走私,尤其要打擊有組織的重大走私,改變某些盲目的單純依靠檢查搜查的辦法。查禁走私應為每個海關組織,每個海關工作部門的共同任務,使查私工作與監管驗征工作密切配合。改善密報工作,取得地方黨政機關團體的協助,運用群眾路線,在走私嚴重地區組織群眾性的反走私運動,使海關專門查私工作與群眾反走私鬥爭相結合。密切和公安邊防機關的聯係,加強國境海岸線上的查私工作。對走私案件的處理,應嚴格依法辦理,分清對象,區別輕重,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二)五十年代中期到“文化大革命”以前。
1.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國務院針對外貨自未設海關的西藏地區非法大量內流的情況,發出了《關於嚴格管理外國貨物經由西藏地區和其他邊境流入內地的規定》,決定對這些未稅外貨由國家統一收購,並照征稅款;禁止銀元在西藏以外的地區流通和流往西藏;加強西藏同內地間的交通運輸管理;加強緝私工作和內地市場管理;嚴格處理走私違法行為。各地查獲的走私漏稅案件,在設有海關的地區,由當地海關處理;在沒有設置海關的地區,由當地稅務機關處理。一九五八年六月,國務院批準外貿部根據國務院上述規定擬訂的10項處理走私案件的具體政策。
2.一九六三年三月召開的全國海關關長會議,針對台灣當局對大陸進行的行動破壞,強調海關應當把反走私鬥爭,特別是打擊政治性走私破壞活動的任務提到更重要的地位。要求鄰近港澳地區的海關和沿邊沿海對資本主義口岸各關,把反爆破作為一項首要任務,積極配合公安、邊防部門做好口岸安全檢查。
3.一九六四年十二月,外貿部海關管理局製定的《海關查私工作試行規則》,在總結新中國成立以來反走私鬥爭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提出:海關查私工作必須依靠黨的領導,依靠人民群眾,密切與有關部門聯係配合,加強調查研究,認真貫徹“在做好經濟政治保衛的同時,團結國內外一切可能團結的力量”的方針。堅持專門機關的查私和廣大人民群眾反對走私相結合;口岸查私和沿邊沿海、內地查私相結合;集中力量打擊政治性的和集團的、慣常的、重大的經濟性走私,教育貪圖小利的一般走私者。
(三)“文化大革命”期間。
1.一九七三年五月召開的全國海關查私工作會議提出,加強調查研究,掌握反走私鬥爭的主動權;加強部門間的聯係配合,推動聯合查私;放手發動群眾,充分調動群眾的反走私鬥爭積極性;嚴格區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正確處理走私案件;改進技術檢查設備,提高技術檢查水平等項要求。這次查私會議是在“文化大革命”進行了七年之後首次召開的,對恢複和推動海關的緝私工作起了重要作用。
2.一九七五年二月,國務院副總理李先念指出“海關工作要加強”,要貫徹“既嚴格,又方便”的原則。根據這一精神,外貿部召開了全國海關工作會議。會議提出要集中力量,穩、準、狠以準為重點打擊政治破壞和重大經濟破壞活動。海關要同兄弟部門密切配合,協同作戰,集中優勢兵力,查破大案。對於重大走私案件要移送司法部門法辦,從政治上堅決打擊,從經濟上徹底摧垮。在處理走私案件時,要注意追查有組織的走私活動,著重打擊主犯和幕後主使人。對新生資產階級分子,尤其是涉及我機關、部隊等人員的重大走私案件,要依靠有關中共黨委,徹底查清,依法處理。如果遇到阻力,可以越級上報。
(四)改革開放以來。
1.為了保障改革開放政策的順利實施,一九七九年全國海關關長會議要求各地海關深入開展反走私鬥爭,集中力量打擊重大的走私破壞活動;通過宣傳、組織群眾,擴大反走私積極分子的隊伍,組成反走私情報網點;重新修訂並公布獎勵查私辦法,以鼓勵群眾協助查私;提出了處理走私案件的二十字方針: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適當,手續完備。
2.一九八○年全國海關關長會議針對某些沿海沿邊地區走私嚴重發展的情況,提出一要靠查緝,二要靠堵截,三要人人起來抵製。在海關工作中,要調整充實查私調研力量和專案追查力量,著重抓好重點檢查和專案追查,並決定恢複海關的海上緝私工作,責成廣東、福建、雲南等走私嚴重地區的海關,組建緝私小分隊,在重點海域和陸地邊境,進行突擊性的巡回緝私;同時要求與公安、邊防、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加強緝私工作。
3.一九八一年三月,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出的《關於堅決打擊走私活動的指示》,製定了走私與非走私的政策界限;決定組織海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稅務、漁政等執法部門以及有關的部隊,在東南沿海地區實施突擊性的聯合查私行動,在海上查緝走私船隻,在陸上取締販賣走私物品的市場,整垮一批走私集團和慣犯,堅決把走私分子的囂張氣焰打下去;規定了在鬥爭中應遵守的政策,教育團結大多數,孤立和打擊極少數;要求廣東、福建、浙江三省人民政府切實加強對反走私鬥爭的領導,盡快地改變走私泛濫的局麵,同時責成雲南、西藏以及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根據本地區的情況,采取必要的措施,配合這一鬥爭。
4.一九八一年八月,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的《東南沿海三省第二次打擊走私工作會議紀要》重申:任何企業事業單位、農村社隊和機關、團體以及任何黨員、幹部都不準參與走私販私活動,不準用各種方式包庇掩護走私販私。對內部的走私販私活動,一定要查清事實,嚴肅處理。不能為了一個地區一個部門的非法利益而損害整個國家的利益,不能姑息養奸。在具體處理時,要區別對待。自己交待的可以從寬,隱瞞不報查出來的要從嚴。對群眾可以從寬,對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要從嚴。要認真執行團結大多數、孤立和打擊極少數的鬥爭策略。並對反走私鬥爭提出了下列要求:端正思想,統一認識,加強領導;基本堵住海上走私渠道;徹底取締陸上的私貨市場;堅決刹住企事業、機關、團體等的走私販私歪風;嚴厲打擊走私、販私的大犯、要犯;發動和領導群眾,深入開展反走私鬥爭;對各種對外經濟貿易活動,加強監督管理,堵塞走私漏洞;加速各專業緝私部門的隊伍建設;認真整頓走私嚴重的基層組織;各運輸部門、郵電、銀行、商業、供銷等單位,嚴密各自的作業製度,切斷私貨運銷渠道和走私資金流通渠道。
5.一九八二年七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常務會議同意的《關於東南沿海三省第三次打擊走私工作會議的情況彙報》。這次會議著重研究了加強各方麵管理,綜合治理走私販私的具體措施。包括:加強對廣東、福建兩省用留成外彙進口商品的管理和製止私貨從兩省內流;加強來料加工、補償貿易進出口物資的管理;嚴格防止外商和港澳商人在大陸轉手倒賣中國出口貨物;加強沿海船舶和港口的管理;加強僑胞捐贈進口物資的管理;嚴格同台灣漁船小額交換物資的管理;加強地方留成外彙額度的管理;加強銀行的金融監督,搞好信貸、帳戶、結算、現金收支和金銀收兌的管理;加強海上緝私隊伍的建設;嚴格罰沒財物的管理。
6.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國務院批轉的《東南沿海三省第四次打擊走私工作會議紀要》提出:為了適應長期反走私鬥爭的需要,必須進一步搞好緝私隊伍的建設,不斷總結鬥爭經驗,在鞏固已有成績的基礎上,將反走私鬥爭堅持不懈地進行下去。廣東、福建、浙江三省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反走私鬥爭的領導,繼續抓好打擊走私的工作。具體要求是:從組織上、思想上、裝備上進一步加強海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緝私部門的力量,充分發揮它們的職能作用,把打擊走私逐步轉入經常化、正常化的軌道;進一步搞好綜合治理,對走私問題嚴重的少數地方和單位,要結合整黨進行整頓,並建立反走私的責任製,對嚴重失職的幹部要追究責任;繼續加強對“三來一補”進出口物資的管理,加強對港口、嶴口以及各類出海船隻和漁民、船民的治安管理;嚴密交通運輸和郵政部門的業務製度,堵塞走私漏洞;對文物、金銀、外幣等主要走私出口物品,各主管部門要研究改進管理措施,防止這些物品流入走私倒賣渠道;把打擊走私同打擊經濟領域犯罪和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緊密結合起來,各緝私部門都要積極開展反走私調研工作,搞好協同作戰,互通情報,互相配合,集中力量打擊重大的走私犯罪團夥;對參與走私販私的單位和部門,要查明情況,嚴肅處理,並選擇典型案例,公開進行宣傳報道,以震懾走私犯罪分子,教育幹部和群眾。
7.一九八六年六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東南沿海三省第五次打擊走私工作會議紀要》提出,打擊走私工作的重點是集中力量查處走私販私的大案要案,特別是企事業單位參與的和集團性的大案要案。對這類大要案,一要態度堅決,排除阻力,敢於碰硬,追查到底;二要實事求是,依法處理;三要抓緊時間,迅速查辦。打擊走私,總的精神是從嚴,但是在具體掌握政策界限時,要把違章經營、工作上的失誤,同有意的走私販私加以區別,正確劃分走私與非走私、走私罪與其他經濟犯罪活動的界限。繼續加強綜合治理,嚴禁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非法經營進出口貿易,變相進行走私。要嚴密對沿海漁船和運輸船的管理製度,由廣東、福建、浙江三省人民政府組織公安、水產、交通等單位進行檢查整頓。對不符合出海生產條件的,吊銷證件,責令停航。嚴禁沿海、內河船舶和漁船擅自出海搞交易活動,違者按走私論處。邊防派出所要做好反走私鬥爭的基礎工作,把重點走私船隻和人員納入監視範圍。各緝私部門要加強協作,搞好配合。
8.一九八八年三月,國務院《關於加強海關工作的通知》要求海關加強緝私工作,根據走私活動的特點,進一步集中力量,采取各種靈活有力的措施,打擊企事業單位的走私、貨運中的和海上的重大走私,以及走私毒品、淫穢物品、文物、珍貴瀕危動物的活動。組織指揮好東南沿海緝私力量的統一行動。充實緝私隊伍,拓寬情報工作渠道,加強與國際上的反走私合作,實行綜合治理。嚴格依法辦案,對觸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責任,防止以罰代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