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一九八○年恢複海關統計後,統計金額改按進出口貨物海關放行日的折算率為準,換算方法未變。後因人民幣外彙牌價變動頻繁,為簡化人民幣統計金額的換算工作,改按海關放行日的上月最後一天的人民幣外彙牌價買賣中間價計算。
三、中國海關統計的商品分類
(一)海關統計商品目錄的沿革。
為了使成千上萬個品種、規格、成分、用途各異的進出口貨物,按照科學、係統的結構,分門別類地進行統計,必須有一個統一歸類的商品目錄,作為記錄進出口商品流轉的依據。自一八五九年建立中國海關統計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海關統計的商品分類都是按照《進出口稅則分類須知》辦理。新中國成立後,進出口商品結構有很大變化,稅則分類過於簡單,不能滿足國家建設時期對統計的需要。一九五三年,對外貿易部從“兩個陣營”、“兩個市場”的理論出發,參照蘇聯的對外貿易統一商品目錄編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統一商品目錄》,要求從一九五四年七月起,外貿各部門、各企業在計劃、統計、會計和編製貨單等方麵統一使用該目錄,以提高外貿的管理工作水平。海關總署根據該目錄縮編成《海關統計商品目錄》。從一九五四年起到一九六七年海關統計停編,一直使用該目錄。目錄按照生產用機械工具、生產用原材料、食用消費品和非食用消費品分為5篇60大類,並按8位數級編碼,以便機械彙總。一九五四年的目錄共列出3380個具體商品,以後逐年減少到1800個左右。
一九八○年恢複海關統計後,鑒於聯合國已恢複中國的合法席位,並為了適應中國對外開放政策的實施和國際經濟貿易信息交流的需要,改為按照聯合國《國際貿易標準分類(SITC)》第二次修訂本編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商品目錄》,對進出口貨物進行分類統計。
(二)海關統計商品目錄的構成。
1.中國海關統計商品目錄是在不打亂《國際貿易標準分類》的結構、編碼的前提下,增加了本國傳統的重要進出口商品、國家控製的進出口商品以及有發展前途的商品編製而成,把編碼擴展為6位數級,一九八九年共列有3041個商品編號,比《國際貿易標準分類》多1117個編號。因此,海關統計在商品分類方麵,既有國際可比性,又具有中國特色,基本上滿足了各界使用數字的需要。海關統計商品目錄共分10大類63章。每章下再分“組”、“分組”、“項目”和“子目”。商品編碼的第一位數代表“類”,第二位數代表“章”,第三位數代表“組”,第四位數代表“分組”,第五位數代表“項目”,第六位數代表“子目”。作為具體列名的商品是從四位數級編碼開始。由於對各種商品的列名要求不同,故有的商品的編碼是4位數,有的是5位數,有的是6位數。
2.海關統計商品目錄10大類為:
第○類 食品及主要供食用的活動物
第一類 飲料及煙類
第二類 非食用原料(燃料除外)
第三類 礦物燃料、潤滑油及有關原料
第四類 動植物油、脂及蠟
第五類 化學品及有關產品
第六類 按原料分類的製成品
第七類 機械及運輸設備
第八類 雜項製品
第九類 沒有分類的其他商品
3.海關統計商品目錄的分類特點,一是它采用的是經濟分類標準,即按原料、半製品、製成品分類,從第○類到第四類屬於初級產品,從第五類到第九類屬於工業製成品。這種分類便於經濟分析。二是其分類聚集性強,可以根據需要,按照不同編碼數的層次進行彙總統計和進行經濟分析。
(三)海關統計商品目錄的歸類辦法。
根據聯合國統計局的規定,《國際貿易標準分類》采用海關合作理事會商品分類目錄(CCCN)的歸類總規則及有關類、章注釋進行歸類。海關統計也照此辦理,並在海關統計商品目錄的每章首,列出章的注釋,便於統一歸類,並有利於國際間商品統計數字的相互可比。
四、經營單位指標
本指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增設的。其目的是為反映各種經濟成分及主要經營單位進出口量值和在全國貿易總額中的比重,用以觀察對外貿易領域中社會主義成分的增長情況,並檢查國家對私營外貿企業社會主義改造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本指標的分組隨著社會政治經濟形勢的變化而變動。
(一)一九五○年開始設立經營成分指標,分3個組:國營、華商、外商。
(二)一九五一年到一九五三年,隨著社會主義改造的逐步開展,經營成分指標的分組改為:國營、合作社經營、公私合營、私營。
(三)一九五四年到一九五七年,鑒於對蘇聯和人民民主國家的貿易全部由國營企業經營,經營成分指標的分組分為兩部分:對蘇聯和人民民主國家的貿易分4個組,即對外貿易係統經營、非對外貿易係統經營、援朝物資和其他;對資本主義國家貿易的分組不變。
(四)一九五八年起,由於中國的對外貿易已全部由國家掌握,海關統計的經營成分指標改稱為“經營單位”指標,下分對外貿易係統經營和非外貿係統經營兩個組。
(五)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後,國務院頒發了關於大力發展對外貿易,增加外彙收入的規定。要求中國外貿有相應的發展,外貿管理體製要逐步改革,以調動各方麵的積極性。與此相適應,國務院的其他部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批準都可以成立外貿(工貿)公司。同時,引進外資的工作不斷取得進展,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商獨資企業逐步增加。一九八○年起,為了反映外貿體製改革的成果,以及各方麵經營外貿的情況及其發展變化趨勢,海關統計經營單位指標的分組逐步修改為以下6類:
1.中央各部、委所屬外貿(工貿)進出口公司及其分、支公司。
2.地方其他經營外貿的單位(包括公司和工廠)。
上述兩類是指經對外經濟貿易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主管部門及其授權部門批準,有一定進出口商品經營範圍的進出口公司,也就是中國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單位。
3.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指中國與外國或與華僑、港澳台同胞合資、合作經營的企業。包括中國同本國在境外注冊的企業合資、合作經營的企業在內。
4.外商獨資企業。指完全由境外人員在中國境內投資經營的企業。包括華僑、港澳台同胞以及中國在境外注冊的企業在境內開辦的獨資企業。
5.外國駐華使領館。外國駐華使領館進出口的公用物品不列入海關統計。歸入本經營單位的僅指外國駐華使領館在中國境內購買並運往該國駐其他國家使領館使用的貨物。
6.其他進出口單位。指一切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
確定經營單位以對外簽訂合同(協議),並執行合同的中國境內企業(單位)為準。
為了全麵反映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情況,對外商投資企業同外貿公司相互委托對外簽約的,以委托方經營單位統計。
為了盡可能詳細反映外貿體製改革情況,經營單位指標的分組采用組合編碼方法。即把經營單位指標的4位數統計代碼分為兩組,前兩位數按總公司和地區劃分,列出總公司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及計劃單列城市共55個代碼;後兩位數按前述6類經營單位劃分,並列出66個主要進出口公司共72個代碼。通過電子計算機的組合,海關統計不僅能反映各專業進出口總公司及其分公司和外商投資企業等6大類經營單位經營進出口貿易的總況,還可以從另一方麵反映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計劃單列城市經營進出口貿易的總況,以及上述省、區、市主要外貿專業分公司、地方外貿公司和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量值。這樣,不僅能在宏觀上反映國家改革開放政策的執行情況,並可在微觀上起服務監督作用。
五、貿易夥伴指標
中國自一八五九年建立海關統計起,海關統計的貿易夥伴一直采用進口貨物的原產國,出口貨物的運銷國。當時規定,原產國按進口商所呈報及以領事簽證貨單和其他文件所證實的國家(地區)為準;運銷國按出口商所呈報的運銷地確定,如其運銷地有數處的,以首列運銷地為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由於帝國主義的封鎖禁運,對資貿易情況複雜,海關收集該項資料有不少困難,故於一九五一年起,改按貿易國統計,即進口為購自國,出口為售予國。
一九五五年,中國國營企業在外貿經營中已占統治地位,具有收集產、消國資料的條件,故海關統計的貿易夥伴改為按進出口貨物的“產消國”和“貿易國”分別編製兩套國別統計。一九八○年恢複海關統計後,也一直沿用未變。
(一)海關統計的產消國,是指進口貨物統計原產國,出口貨物統計消費國。它是研究中國和外國貿易夥伴在進出口商品的生產、消費方麵經濟關係的重要資料。結合貿易國指標,還可以揭示中國同這些國家發展直接貿易的可能性。
1.原產國是指進口貨物產製的國家(地區)。如果原產製國的產品經過其他國家加工複製,以最後加工的國家為原產國;但僅經過簡單整理,如改裝、塗寫標記等並未改變貨物的性質、規格的,不作加工論。
2.消費國是指出口貨物實際消費的國家(地區),包括直接使用或加工的國家。如果不能確定消費國的,以盡可能預知的最後運往國作為消費國。
(二)海關統計的貿易國是指進口貨物統計購自國,出口貨物統計售予國。它是研究中國對外政治經濟關係的重要資料。確定貿易國以同中國境內企業成交的境外客商所在地的國家(地區)為準。
由於國際上公認的貿易統計是對貨物從一國到另一國流動的記錄,以說明各貿易夥伴之間的經濟關係,故聯合國統計局認為,以貿易國記錄的夥伴國之間的貿易統計是沒有可比性的,建議各成員國進口記錄原產國,出口記錄已知的最後運往國。中國海關統計對產消國的規定是符合上述要求的。在發表中國對外貿易統計數字和出版發行海關統計刊物時都以產消國表示,以利於國際間經濟信息的交流和對比分析。
(三)海關統計國別(地區)的分組。
一九五一年前,海關統計按貿易夥伴的英文名稱順序排列,列出近50個主要國家(地區),其餘貿易夥伴均作為“其他各地”統計。從一九五二年開始,把貿易夥伴分為蘇聯及人民民主國家和資本主義國家兩部分。前者分蘇聯、東歐人民民主國家、亞洲人民民主國家3個組,再列出具體國家;後者分為亞洲、非洲、歐洲、北(中)美洲、南美洲、澳洲6個組,再列出主要國家和地區,共計130多個。一九八○年恢複海關統計後,統一按各大洲分組,分為亞洲、非洲、歐洲、拉丁美洲、北美洲和大洋洲6個組另加“國(地)別不詳”以及“聯合國所屬機構和其他國際組織”兩個組,並在每個洲範圍內列出主要的國家和地區共202個。對殖民地、屬地、領地按其所在洲列出或歸入有關洲的“其他”項下。除歐洲共同體成員國外,各洲內國別(地區)按其英文名稱的順序排列。
六、貿易方式指標
(一)一九五一年起海關統計設立“經營方式”指標。原規定分為易貨、結彙、不結彙3個組。當年七月改為5個組:蘇聯及人民民主國家易貨,對資本主義國家易貨(下分直接易貨、記帳易貨、聯鎖易貨、對開信用狀易貨4項),結彙、不結彙,免辦許可證手續。
(二)一九五六年考慮到上述內容屬於海關業務統計範圍,故取消“經營方式”指標,改為“貿易性質”指標。下分:一般貿易、國家間相互援助物資和大宗饋贈品、通過中國國境的轉口貿易貨物3個組。一九五八年又改為一般貿易、轉口貿易、轉口援助、援助物資、大宗饋贈品(指饋贈價值在人民幣五萬元以上的物品)等5個組。
(三)一九八○年恢複海關統計時,鑒於中國實施對外開放政策後,對外貿易靈活做法日益增多,為了反映各種不同貿易方式進出口貨物的發展變化情況及其占總貿易額的比重,決定設立貿易方式指標。同時,為滿足各方麵使用數字和編製國際收支統計的需要,貿易方式指標的分組從11項逐步增加到16項。
1.一般貿易。指中國境內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各類公司(企業)單邊售定的進出口貿易。包括進出境的轉口貿易貨物、軍用物資、從保稅倉庫提取在中國境內銷售的貨物、易貨貿易(邊境地方易貨貿易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