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統計2(2 / 3)

2.補償貿易。指境外商人提供技術設備和必要的材料,由境內企業進行生產,以返銷用該技術設備生產的產品的方式,分期償還對方技術設備價款本息的貿易。

3.進料加工貿易。指境內企業購買進口料件(或一部份國內缺少的原輔料),專為加工成品出口的貿易。進料加工出口的成品,其進料部分的價值應不少於出口成品所用原輔料總值的20%;如不足20%的,出口時按一般貿易統計。

4.外商投資企業進口供加工內銷產品的料、件。指外商投資企業經主管機關批準,在合同規定的比例內,進口供加工內銷產品的料、件,以及經特準進口全部用於加工內銷產品的料、件。但外商投資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來料加工裝配貿易”、“補償貿易”或“租賃貿易”等方式進出口的貨物,按相應的貿易方式統計。

5.寄售代銷貿易。是指寄售人把貨物運交事先約定的代銷人,由代銷人按照事先約定或寄售代銷協議規定的條件,在當地市場代為銷售的一種貿易。

6.邊境地方貿易和小額貿易。指中國邊境地方政府同毗鄰國地方政府之間的貿易以及按小額貿易監管辦法進出口的邊境小額貿易。不包括邊民互市交易在內。

7.租賃貿易。指承辦租賃業務的企業與外商簽定國際租賃合同,合同規定租賃期在一年及一年以上,且租賃期滿歸承租人所有,不再複運出進口的租賃進出口貨物的貿易。本規定自一九九○年起執行。在此以前,本貿易方式包括兩部分內容:(1)承辦租賃業務的企業購買進口為出租用的貨物,(2)對外簽訂國際租賃合同,合同規定租賃期滿歸承租人所有,不再複運出進口的租賃進出口貨物。

8.來料加工裝配貿易。指境外商人提供料、件,由中國境內企業按對方要求加工裝配,成品返回境外,境內企業隻收取工繳費的貿易。自一九九○年起,本貿易方式指標還包括不對開信用證的“各作各價對口合同貿易”。這是指中國境內企業同境外商人簽訂一份進出口合同,由境外商人提供料、件,境內企業按要求加工,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各作各價,待加工成品返回境外後,境內企業收取成品出口值與來料進口值之間的差價的一種貿易。一九八五年,由於編製國際收支統計的需要,增列了“對口合同的來料加工裝配貿易”分組,一九八八年改稱為“各作各價對口合同貿易”,並將其中對開信用證的各作各價對口合同貿易改按“進料加工”統計。

對買賣雙方簽訂進出口對口合同,料件進口時要支付貨款,加工成品出口時再收取成品貨款的進料加工對口合同貿易,按進料加工貿易方式統計。

9.來料加工裝配進口的設備。指來料加工裝配貿易中,由境外商人提供的設備及附帶的物品。包括用工繳費補償購進的和外商免費提供的。一九八○年至一九八八年,用工繳費償還購進的設備按“來料加工裝配”貿易方式統計。一九八九年增列“以工繳費償還的進口設備”貿易方式分組。

10.出料加工貿易。指境內企業將料件或半成品交由境外廠商加工或裝配,成品複運進口,境內企業支付工繳費的一種貿易方式。

11.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進口的設備、物品。指外商投資企業用投資(包括中方投資)所進口的用於生產營業的固定資產,包括用於建廠(場、旅館等)的設備、材料和生產、營業用的機器、設備和零部件。不包括公用物品。

12.對外承包工程貨物。指中國境內各對外承包工程公司為承包國外建設工程項目而出口的成套設備、工程物資等。

13.國家間、國際組織無償援助和贈送的物資。指中國根據政府間的協議或臨時決定,對外提供無償援助物資或捐贈品,以及中國各級政府、組織基於友好關係向外國政府和組織贈送的物資或接受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和組織無償援助、捐贈或贈送的物資。

14.華僑、港澳台同胞、外籍華人捐贈物資。指華僑、港澳台同胞或外籍華人向中國有關部門捐贈的直接用於工農業生產、發展科學技術、文化教育、醫藥衛生以及興辦各種公益福利事業的物資設備。不包括境外的外商和港澳台商人向中國有關部門贈送的物資。

15.其他免費提供的物資。指除上述9、13、14項外,應列入海關統計而又不收付外彙的貨物。

16.其他。指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單位進出口的貨物。包括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的公用物品。

通過上述分組,把中國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公司(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及經批準臨時進出口單位的進出口貨物區分開;把列入外貿進出口計劃的貿易同不屬於外貿進出口計劃的部分區分開,以利於各方麵使用數字和進行統計分析。此外,結合海關統計的經營單位指標及“以產頂進”、“轉內銷”等單項統計,還可以全麵了解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的情況,即投資進口什麼設備,進口什麼料、件,加工出口什麼成品,內銷什麼成品和料、件等等,有利於促進和改進引進外資的工作。

七、收發貨單位所在地指標

本指標是一九八五年設立的。為了反映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及其經濟技術開發區、計劃單列城市、經濟開放區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進出口貿易全貌,除通過經營單位指標觀察上述各地區的對外貿易情況外,還可以通過本指標觀察進出口貨物流向,即各地區進口商品使用和出口商品生產的情況。

(一)收貨單位所在地。即進口貨物最終收貨使用單位所在地區。對確定最終收貨單位有困難的,以預知運往收貨的地區或第一個收貨單位所在地區為準。

(二)發貨所在地。即出口貨物的始發單位所在地區,也就是其生產單位所在地區。對確定始發單位有困難的,按出口貨物起運地為準。

收發貨單位所在地指標的分組,隨著對外開放政策的實施而不斷增加。到一九八九年底,已列出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所屬5個經濟特區,14個沿海開放城市,10個經濟技術開發區,11個計劃單列城市和9個經濟開放區。

八、運輸方式指標

本指標於一九八○年設立,是為反映進出境貨物所采用的不同運輸方式,以及各種運輸方式占總貿易額的比重。共分為6組:江海運輸、鐵路運輸、汽車運輸、空運、郵運和其他。以貨物進出國境時所使用的運輸工具確定。

九、進口外彙來源指標

本指標於一九八○年設立,目的為反映進口貨物使用的是哪一種外彙,以分析各種外彙進口貨物的結構,加強管理和調控。

外彙來源指標的分組經過幾次修改後,同國家外彙管理局的規定相對應分為4組:

(一)中央外彙。指國家統一安排的進口用彙。

(二)地方外彙和地方留成外彙。指中央撥給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外彙。包括地方創彙後,按比例留給地方使用的留成外彙。

(三)中央各部留成外彙。指中央各部把收入的外彙賣給國家時,根據規定國家給創彙單位按比例留成的外彙。

(四)其他。如貸款外彙、國外投資、營運外彙等。進口貨物不需支付外彙的也包括在內。

十、海關統計的關別和時間

海關統計以最後完成貨物進出口查驗放行手續的海關為統計關別。

進口貨物和郵運出口貨物均以海關放行時間為統計時間;其他出口貨物以裝運貨物的運輸工具經海關結關的日期為統計時間。

自一九八八年起,為適應海關業務的發展,使統計工作與貨運監管工作相協調,對出口轉關運輸貨物(鮮活商品除外)一律改由接受申報的啟運地海關為統計關別;以啟運地海關辦完海關手續的日期為統計日期。出境地海關最後放行貨物時,如發現實際放行貨物的統計項目有變動的,即通知啟運地海關更改。

經過各方麵的努力,中國海關的統計指標體係逐步完善,可以利用電子計算機對各項統計指標及其分組進行組合編表,從多側麵、多層次詳細反映中國對外貿易的動態,以滿足各種不同的需要。

▓海關統計的出版、研究和服務

一、海關統計資料的管理

(一)新中國成立後,一九五○年出版了一九四九年海關統計年刊。鑒於當時國內外的政治經濟形勢,同年十一月,中財委指示:《海關統計》目前不應公開出售。自那時起到一九六七年,海關統計刊物一直作為內部資料供中央和地方領導部門及外貿係統各單位使用。凡需抄錄海關統計數字的,須經過一定批準手續。

(二)一九八○年恢複海關統計後,隨著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對內搞活、對外開放政策的實施,海關統計逐步麵向社會。一九八四年全國統計工作會議根據鄧小平“開發信息資源,服務四化建設”的題詞,提出了在改革統計服務方麵,要由“封閉式”轉變為“開放式”,即由過去單純為上級、為計劃服務,轉變為在保守國家機密的前提下,準確地、及時地向各方麵提供豐富的、多種多樣的統計信息,為全社會服務;在統計服務的方式方麵,要由單純的無償服務,轉變為無償服務和有償服務相結合。一九八五年全國統計改革座談會進一步明確,統計工作要以為黨政決策服務為主和以無償服務為主。根據上述精神,海關總署製定了《海關統計資料管理辦法》。《辦法》規定,海關統計資料分機密、秘密、非秘密三部分。機密部分是指不公開發表和對外提供的統計資料;秘密部分是指未經批準,暫不公開發表和對外提供的統計資料;非秘密部分是指可以在《海關統計》刊物或報刊中公開發表的統計資料。對機密、秘密範圍的進出口貨物統計資料可以提供給縣級(包括縣)以上的有關機關、企事業單位和教學科研部門,但不得公開發表。對全國性進出口貨物統計資料的公布範圍,由海關總署征得國家統計局同意後確定;屬於地方性進出口貨物統計資料的公布範圍,由各地海關會同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或級別不低於省轄市人民政府的統計部門核定。如果發表超出《海關統計》刊物範圍的統計資料時,需要報海關總署審批。《辦法》還規定,已經公開發表的統計資料,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可無償使用;中央各部委、直屬機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黨政領導機關可以無償使用全部按規定報送的統計資料,包括未公開發表的統計資料,但如果要提供尚待開發的信息,則要按規定支付一定費用;企事業單位和教學科研部門要使用未公開發表的統計資料,經批準後也要按規定支付一定費用。

(三)海關各項業務統計資料通常供內部使用。其主要統計數字的公布範圍由海關總署確定。各地海關要對外提供或發表當地海關業務統計數字時,需報海關總署審批。

二、海關統計的出版物

(一)新中國成立後,海關統計刊物有:月、季、年刊和每月簡報4種。後因月、季刊印刷出版常不及時,需要的單位都臨時到海關總署抄錄統計報表數字,故分別於一九五三年、一九五六年停止出版上述2種刊物,並將每月簡報改為每季簡報。一九六○年,在精簡報表中,又取消了每季簡報,隻保留海關統計年報1種刊物。該刊也於一九六四年停刊。

(二)自一九八○年恢複海關統計後,海關總署編印的統計刊物分為公開出售和內部使用兩種。

1.公開出售的刊物有:(1)《海關統計》季刊。分中文版和英文版兩種,分別在國內外發行。刊物內有中國對外貿易簡況分析報告和進出口總值、進出口商品分類構成、進出口商品產消國別(地區)總值、進出口商品分類章總值、進出口主要商品數量金額及部分國家(地區)進出口商品分類章金額等8種統計表。列出主要進出口商品共337個,其金額約占進出口總值的60%。(2)《中國海關統計摘要》(年刊)。是中英文對照版,自一九八六年起出版發行。內有進出口總值、進出口商品國別(地區)總值、進出口商品類章總值、進出口商品國別(地區)數量金額等6種統計表。共列出統計商品目錄4位數編碼的進出口商品800個左右。

上述刊物的國別(地區)均以產消國分組。

2.內部使用的刊物有:(1)海關統計快報。(2)海關統計月報。(3)進出口重點商品海關統計信息(月刊)。以上3種刊物僅供政府領導及有關部門使用。(4)海關統計年報。限定使用範圍,內部銷售。(5)海關業務統計,專供各級海關內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