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責、利三位一體:消除權責不明的隱患機製
溫家寶總理說:“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權、責、利三位一體”的意思是:首先,權力、責任、利益均統一於責任承擔者一體,責任的承擔者既是權力的擁有者,又是利益的享受者;其次,權、責、利互相掛鉤。權、責、利三位一體的核心是責任的承擔者,即有責任心的主體——人。
責任是權力的本質,因責任而滋生權力;責任是利益的基礎,因擔責而獲得利益。權、責、利三位一體的責任係統可以保證企業成員有權、有責、有利,克服有責無權或有責無利的權、責、利脫節狀態。同時,在權、責、利三位一體的責任係統中,權、責、利明晰化。明確企業成員具體的責任內容、權力範圍和利益大小,以責定權、以責定利。
深圳有一家香港公司的辦事處,隻有一位主管和一位職員。辦事處剛成立時需要申報稅項,由於當時很多這樣性質的辦事處都沒有申報,再加上這家辦事處沒有營業收入,所以這家辦事處也沒申報。
2年後,在稅務檢查中,稅務局發現這家辦事處沒有納過稅,於是做出了罰款決定,數額高達十幾萬元。
這家辦事處的香港老板知道這件事後,馬上找來辦事處的那位主管:“你當時怎麼想的,導致這樣的事情發生?”
這位主管說:“當時我想到了稅務申報,但職員說很多公司都不申報,我們也不用申報了。另外,考慮到可以給公司省些錢,我也就沒再考慮,並且這些事情都是由職員一手操辦的。”
老板又找到這位職員,問了同樣的問題。這位職員說:“從為公司省錢的角度,再加上我們沒有營業收入和其他公司也沒申報,我把這種情況同主管說了,最終申不申報還應由主管決定。他沒跟我說,我也就沒報。”
當然,這位主管被香港的老板炒魷魚了。本應是他承擔的責任卻推卸給了一名普通員工,正是這位主管“任其職”卻沒有“擔其責”的行為給公司帶來了不必要的損失。
從以上案例中可以看出,這位主管享受主管的待遇、權力,卻沒有在自己的職責範圍內承擔起應有的責任,沒有及時采取措施、作出反應,讓公司遭受了損失。作為一名員工,我們在享受權利的時候都肩負著一定的職責,每一種職責連綴起來,就構成了集體的職責。
權、責、利三位一體的責任係統保證了責任在企業中的有效落實,我們的企業在管理實踐中,經常會出現權、責、利失調的現象。著名實戰派管理專家孫景華先生在講權、責、利三位一體的責任係統時講到這樣一個案例:
在中國某個鄉鎮發生了一起特大的爆炸事故,爆炸地點是在某個煙花製造企業,爆炸造成了幾死幾傷的嚴重後果。可令人意外的是,最後承擔直接責任的竟是企業裏最普通的安全管理人員,而且後果很嚴重——被捕入獄,並判處所有的責任人員中最重的刑期。
我們需要思考的是:這位普通的安全管理人員的權力、責任、利益分別是什麼?
他的幾百元工資屬於利益,是否能與他所承擔的最重大的責任統一起來?不難看出,在這位安全管理人員身上顯然發生了嚴重的權、責、利錯位的現象,如果他需要承擔如此重大的責任,就需要給他以企業裏最高的工資,給他人、財、物的處置權,使他承擔的責任、擁有的權力、獲得的利益相匹配。
在一個企業中,要落實好“權、責、利三位一體”,就要做到“以責定權、權責對等,以責定利、利責相應”,“因責授權,權為責用”,“按責定利,責盡利生”,正所謂“權在責中,利在權中”。這樣一來,就能理順企業內部各個職務主要責任、權力、利益,明確各個職務之間的分工和協作關係,同時也可以有針對性地進行人員的培養,以達到人與事的合理配合。
“四小時複命製”,過程中鎖定結果
四小時複命製的核心是有命必複,隻要這件事布置下去,就必須複命。它是一種很好的管理方法,不僅僅適用於我們企業,也適用於我們各級政府管理部門。
四小時複命製,是劉光起先生在《a管理模式》中提出了一項重要理念,即對任何命令,不管完成與否,受令人都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下令人複命。完成任務後,受令人要及時向下令人複命。如果受令人在執行任務時發現有不可克服的困難或阻力,無法按時按標準完成規定的任務,也要立即向下令者複命,並講明不能完成任務的困難或原因。下令人根據情況撤銷原命令或更改命令的內容而成為新的命令,複命的時間一般不超過四小時,故稱為“四小時複命製”。
四小時複命製的核心是有命必複,隻要這件事布置下去,就必須複命。怎麼複呢?有個時間限製,四小時複命,也就是在規定的時間內複命,也叫及時複命。四小時複命製符合了古語“今日事、今日畢”,就是一件事不能無限製拖延而沒有結果。四小時複命製並不是指四小時內完成任務,而是老板布置一項工作時,員工若不提出異議,就要按時完成,並在完成工作的四小時內給予領導答複。若在工作的過程中遇到突發、意外事件,應在四小時內彙報;若在工作的過程中遇到困難,也應在四小時內向上級彙報,使老板及時調動人力、物力、財力,協助克服困難,使工作順利完成,不能在沒按時完成工作時再提出種種理由,時過境遷,這時已經違背了四小時複命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