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章 南方壯、彝、苗、瑤諸族2(2 / 3)

(一)明朝改土歸流的經過

明代的改土歸流是明朝中葉前後才開始的,在一些具備改土歸流條件的地區進行,一般改流的規模較小。

在貴州地區的改土歸流是從1413年(永樂十一年)開始,廢思南、思州二宣慰司,並鄰境之地設思州、思南、鎮遠、銅仁、石阡、黎平、烏羅、新化八個流官府;1415年(永樂十三年)因普安安撫司“土酋慈長謀為不軌”,改設普安州,歸流官管轄。1431年(宣德六年)因永從蠻夷長官司土司死後絕嗣,無承襲者而被改為永從縣。1444年(正統九年)因施秉蠻夷長官司地區苗族反抗被鎮壓後,改設施秉縣。正統年間流官勢力已深入控製了安順、普定,這些地區實際上已經改流。1497年(弘治十年)由於金容金達蠻夷長官司土官“何倫父子罪死”,改設流官。

1612年(萬曆四十年)金築安撫司土舍金大章請求改流,改金築安撫司為廣順流官州。1628年(崇禎元年)在貴州宣慰司的宋氏洪邊十二馬頭(水東地區)地區設開州(今貴州省開陽)流官州,水西地區安氏勢力已經衰落,流官實際已控製了貴州宣慰司土司地區。

明朝在四川的改土歸流是從弘治年間開始的。

1495年(弘治八年)馬湖“土知府安鼇有罪伏誅”,遂改馬湖土府為流官知府,但知府駐地以外的泥溪、沐川、平夷、蠻夷4長官司仍然是土司的勢力範圍。1573年(萬曆元年)明軍剿平山都掌地區的水都、山都後,改該戌縣為興文流官縣。

1600年(萬曆二十八年)明朝在鎮壓了播州宣慰使楊應龍的反叛後,“分播地為二:屬蜀者曰遵義府,屬黔者為平越府”,原屬播州宣慰司的2安撫司、6長官司亦同時全改設流官。

1623年(天啟三年)由於永寧土司奢氏長期侵奪鄰境,並發動叛亂,明朝在鎮壓了奢崇明的叛亂後,將永寧宣撫司改土歸流。

明朝在雲南的改土歸流是從正統年間開始的。1443年(正統八年)鶴慶土府土官高氏長期“屢逞凶惡,屠殺士庶”,並不斷發生爭奪土司職位的仇殺,於是明朝便宣布高氏領地內“戶下人口收籍當差,止令流官管事”,改鶴慶土府為流官知府。

1477年(成化十三年)由於尋甸土府土司統治勢力的衰落,土官為保其統治而發動叛亂,加上土司家族長期為爭奪土司職位而仇殺,導致土官統治的滅亡,明朝借機將尋甸土府改為流官知府。1481年(成化十七年)因廣西土知府昂貴有罪革職,改為流官知府。

1553年(嘉靖二十二年)元江土司那氏族人爭奪土司職位,被明軍鎮壓而在元江第一次設流官知府。

1567年(隆慶元年)在平定武定土知府鳳繼祖的叛亂後,改為流官知府,但又象征性地保留了土司的地位。

1597年(萬曆二十五年)順寧土知府猛廷瑞與其兄爭奪土司職位,被誣告為反叛朝廷,“官兵悉剿除之”,改為流官知府,並改大侯土州為雲州流官州,隸屬順寧府。

明代在廣西改流較早,從洪武年間就開始了。據統計整個明朝在廣西地區改土歸流共16處。1368年(洪武元年)將忻成土司改為流官知縣;1505年(弘治十八年)上思州黃姓土司“叛服無常”,被明軍討平後改設流官知州;嘉靖年間因思恩土府土官岑濬屢出兵侵掠鄰境,明朝出兵征討,殺了岑濬,改設流官知府。

明朝的改土歸流主要在貴州、四川、雲南、廣西4省進行,其它地區的改流並不突出。明代的改土歸流總的說是不徹底的,並曾遭到土司的強烈反抗,因而出現了許多反複,在許多改設流官的府、州、縣中,流官政權很不鞏固,有的土司地區設流官後,因為各種原因而出現了複流為土的現象。這是因為明代土司製度還處在全盛時期,一方麵土司製度對明王朝的統治還能起到一定的作用;另一方麵土司勢力還比較強大,可以利用群眾的力量起來反抗改流。同時明代改流的土司地區,大部分處於地主經濟興起的時期,還未能徹底戰勝領主經濟,就是說土司統治的社會基礎還沒有受到根本的破壞,明王朝也沒有力量對改流地區進行完全的控製,決定了明代改土歸流的不徹底性和反複性,改土歸流就隻有在條件完全成熟的清朝才能徹底進行。

(二)清朝改土歸流的經過

改土歸流貫通於整個清朝統治的全過程,大體可以分為3個階段:

1.初期階段。初期階段是從清初到1725年(雍正三年)。清朝初期,清軍進入南方土司地區時即對有條件改流的土司趁軍事勝利改流。1659年(順治十六年)吳三桂在鎮壓了雲南元江傣族土知府那嵩的抗清活動後,將元江改設流官知府。1664年(康熙三年)貴州水西宣慰使安坤起而抗清,被討平後,吳三桂奏分其地為4府:以大方城為大定府,以利城為平遠府,以烏撒為威寧府,以水西為黔西府,水西地區第一次改流。1665年(康熙四年)雲南新興州(今雲南省玉溪)土司王耀祖和寧州土官祿昌賢聯絡嶍峨、石屏、蒙自、陸良、彌渡、維摩、王弄山、教化等大小土官共起反抗,被吳三桂鎮壓後,廢除了這些地區的土官,改新興、寧州為流官知府,在教化、王弄山、維摩等原土司地區設立開化府,委派流官管理。1723年(雍正元年)將雲南麗江土府改流。1724年、1725年又將雲南威遠、姚安等地改為流官知府。在廣西,清朝於1663年(康熙二年)將鎮安土府改置流官通判;1719年(康熙五十八年)廢思明土司黃氏,改設流官。這是清朝改土歸流的初期階段。

2.高潮階段。

1726年(雍正四年)鄂爾泰任巡撫雲南兼雲貴總督事後,向清政府提出了全麵改土歸流的計劃,開始了大規模的改土歸流活動,改流進入高潮時期。在這一階段清政府根據不同地區、不同情況和土司的不同表現,采取了區別對待的不同策略進行改土歸流:(1)邊遠地區與內地的區別,認為在內地的土司可改流,雖在邊遠地區但實際和內地一樣的也可改流,邊遠地區則暫時保留土司統治,即先改內地條件成熟的地區,後改邊遠地區;(2)在雲南改流是以瀾滄江東西為分界線,瀾滄江以東必須改流,瀾滄江以西的土司暫予保留;(3)奉法與不法的區別,清朝對罪大惡極違抗朝命的土司首先改流,對守法的能撫綏其民的與流官州縣循良相同的土司則不改流,隻使其向化。

清朝在改土歸流的高潮時期按照剿撫相兼兵威並舉和3種不同區別的策略,采用以下幾種方式改流:

武力改流。清政府認為世代擁有土地、人民、武裝的土司,要他們“去封號、徼兵械、納土稱臣,解甲歸田,帖然受命改流,是不可能的事。故鄂爾泰受命之日,即移兵攻貴州廣順州之長寨,終於古州,首尾用兵凡五六載”清朝首先對東川、烏蒙、鎮雄3地用兵,最後改置烏蒙、烏撒、鎮雄、東川4流官知府。繼後,對雲南鎮源、威遠、恩樂、車裏、茶山、孟養等處用兵,將這些地區改設流官。1726年(雍正四年)二月鄂爾泰出兵攻貴州廣順州長寨,長寨是滇、黔兩省苗、彝雜處之地中勢力最強大的土司,故鄂爾泰在貴州改流之始首先對長寨用兵,前後用兵3年,設流官統治地區計有1298寨,5978戶,男婦35982口,地方600公裏。1727年(雍正五年)閏三月出兵謬衝,謬衝是黔、楚之交界處花苗中最強大者,鄂爾泰攻下謬衝之地後,將其地一部分歸黔省黎平府,另一部分歸廣西懷遠縣管轄。從1728年至1730年(雍正六年至八年)對貴州八寨、丹江、九股、清水江、八萬古州等地用兵,爾後將這些地區改置流官。1728年(雍正六年)清朝出兵攻下廣西八達寨改歸西隆州管轄。1731年(雍正九年)清軍又攻下廣西鄧橫寨,將其地改流。以土司“貪劣”、“不法”而改流。這種情況以廣西改流為最突出,如廣西的泗城土知府岑映宸、思城州土知州趙康祚、小鎮安土巡檢岑繩武、下龍司土巡檢趙墉等人均以貪暴專橫不奉法而被廢除,改置流官。

土司主動請求改流。這種情況多發生在湖北、湖南兩省土司中,原因是這些地區土司大都接近於內地,受到漢族地主經濟的影響較多,而清朝在雍正年間西南地區的大規模改土歸流對湖北、湖南的土司震動很大,在形勢所迫之下,大部分土司皆主動要求改流。1728年(雍正六年)永順“宣慰使彭肇槐納土,請歸江西祖籍”,遂改永順司為永順府。1727年(雍正五年)南渭州土知州彭宗和上溪州土知州張漢儒即納土,施溶州土知州田永豐亦納土,錯若峒、麥著峒、田家峒、驢遲峒等長官司土官皆納土,請求改流,清朝將以上各地歸入永順縣。同年,白岩峒長官司土官亦納土,將其地劃歸龍山縣。

以土司因互相仇殺,互爭不息而改流。湖南桑植土司向國棟,長年與容美、永順、茅岡各土司仇殺,民不堪命,於1726年將其地改為桑植流官縣,屬永順府,廣西上林長官司長官等人互相仇殺,被改設流官。

到1731年(雍正九年)改土歸流高潮結束,基本上完成了清政府予期改流任務,大部分土司地區皆改為流官統治,先後招撫討平貴州苗瑤寨2000餘,繳納廣西土司敕印和軍器2000餘件,雲南瀾滄江以東普遍設立流官知府,湖北、湖南大部分土司“納土”,故史稱“自四年至九年(雍正四年至九年)蠻悉改流,苗亦歸化,間有叛逆,旋即平定”。

3.改流的末期階段。清朝改土歸流的末期階段,是從1732年(雍正十年)經乾隆最後到清朝末年的宣統年間。這一階段是在原改流的基礎上,對尚未改流的土司繼續不斷的改流。在雲南對瀾滄江以西沿邊土司不斷改流。猛緬長官司於1746年(乾隆十一年)改設流官通判。猛猛土巡檢於公元1764年(乾隆二十九年)改設流官歸順寧府;四川、湖北、湖南在1731年(雍正九年)後改流的土司最多。四川酉陽地區土司從1734年至1736年全部改流;石柱土司區於1760年(乾隆二十五年)改流;川西的改流一直延續到清末,1775年(乾隆四十年)平定大、小金川開始改流,直到1911年(宣統三年)才最後完成大、小金川的改流;1909年(宣統元年)川督趙爾豐將德格、春科、高日、靈蔥等地土司改流;1910年(宣統二年)將巴塘、甘孜等地的土司印信收繳,改設流官,四川改流到此全部結束。在湖北,1735年(雍正十三年)唐崖長官司覃梓桂、龍潭安撫司田貴龍“納土”,將二地並入鹹豐流官縣;同年被改流的還有西萍長官司、施南宣撫司、忠路安撫司、沙溪安撫司、建南長官司等土司地區;此外東鄉安撫司、忠建宣撫司、忠孝安撫司、忠峒安撫司、高羅安撫司、木冊長官司、散毛宣撫司、大旺安撫司、卯峒長官司、漫水宣撫司、容美宣慰司等都先後在1733年至1735年改置流官。在湖南,1735年(雍正十三年)上峒長官司、下峒長官司、茅岡長官司皆“納土”改流;繼後石門天平所、慈利麻寮所相繼請求改設流官。湖北、湖南改流全部完成,“合境無土司名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