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業

一 、WTO與中國電信業開放

1、WTO中有關電信業的基本協定

1995年1月1日WTO規則開始正式生效,然而作為服務貿易重要議題——電信服務貿易一直談判到1997年,才形成了兩個非常重要的附件,即關於《電信的附件》和《基礎電信談判協議》。

《電信的附件》是在WTO服務貿易環境下形成的一份專門的電信文件,口頭上也稱《電信附件》。共7條條款,其中第5條提出締約方將開放國內電信服務業,但允許發展中國家為提高國內電信基礎設施及服務的能力、增強參與國際電信服務貿易能力,對使用其公共電信設施和服務設置適應的條件,並在時間表中給予確定。它對各國在承諾表中可能承諾的各種貿易開放措施提出詳細的實現方法和規定,防止各成員國在實施承諾的過程中出現不一致的情況。它對過去已經定義過的技術含義進行了重新定義,給予新的解釋,或賦予新的內涵。《電信附件》的核心內容是“成員應確保按合理和非歧視原則和條件準許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提供者接入和使用公共電信傳輸網及其服務,包括私人租用電路”。由此可以看出,該附件完全是針對公用電信傳輸網和公用電信業務運營者的。我國加入WTO,也要承諾最終開放我國的公共電信傳輸網絡和基礎電信業務。《電信附件》又附有一個《電信參考文件》,後者是《電信附件》的組成部分。《電信參考文件》是專門針對電信管製機構的,要求管製機構公平、無歧視監管電信市場,確保市場開放。但《電信參考文件》至今並沒有上升到成為WTO的法律文件。各成員國隻是要求對該文件表態,或全麵、或部分、或拒絕接受。基於以上緣故,WTO的發達國家成員正在致力於在新一輪談判中使所有成員都接受參考文件。

《基礎電信談判協議》1997年在日內瓦簽訂,1998年1月1日正式生效,正式名稱為《服務貿易協定第四議定書》。當時有69個成員,現在的成員數目將近100個了。它要求在客觀、公正的基礎上無差別地向締約方承諾部分或全部開放國內的基礎電信服務市場。所涵蓋的基礎電信服務領域包括話音電話、數據傳輸、電傳、電報、傳真、專線、固定和移動式衛星通信係統服務等。具體內容分為三部分:一是一般義務和紀律。包括最惠國待遇(MFN)和豁免、透明性條款、國內規章條款。二是電信附錄。作為具體介紹某些承諾條款的文件,對各國在承諾表中可能涉及的各種電信業務開放措施提出詳細實現方法和規定。三是各國開放電信市場的承諾。這是基礎電信協議最關鍵的部分,主要內容包括每個成員國市場準入的承諾、國民待遇和可能的附加承諾。基礎電信服務自由化之後,將使電信產品和服務質量得到改善,由於更多的競爭者參與,使電信資費在競爭中不斷降低。到目前為止,WTO的70多個國家已同意開放國內電信市場,開放的市場份額占全球市場的94%。

《基礎電信談判協議》的核心內容就是要求各成員就開放電信業務,尤其就開放基礎電信業務和基礎電信設施的步驟和時間提出承諾。《基礎電信談判協議》之所以重要,是因為電信在其自身曆史發展中的自然壟斷和封閉性、社會服務公益性以及在國民經濟中的基礎設施地位。基礎電信包括基礎電信業務和基礎電信設施。基礎電信業務主要指話音業務(固定+移動電話,傳真),基礎電信設施主要指傳輸和交換係統。這些設施是保證國民通信的基礎條件,同時涉及到國家的主權和安全。對於因特網來說,電信級網絡又是因特網基本載體,也是開放競爭、實現電信服務全球化的主體要素。鑒於此,在WTO《服務貿易總協定》中,《基礎電信談判協議》占了重要位置,為達成此協議各成員花了很長時間談判。

2、中國入世關於電信開放的承諾

遵照WTO《信息技術協議》和《基礎電信協議》,中國政府承諾,加入WTO後將在5年內取消半導體、計算機、計算機設備、電信設備和其他高技術產品的關稅限製。中國將製訂具有透明度的和非歧視性的電信管理規定、對外國電信服務者給予國民待遇準許外商投資並經營增值電信業務。在電訊領域,除了同意采用美國企業開發的作為下一代攜帶電話方式的符號分段多重傳輸方式(CDMA)之外,我國將在四年內允許外資在所有電訊服務業中占49%的股權,在增值服務和尋呼等服務業中占51%的股權。中國剛加入世貿時,外資投資移動電話的投資上限為25%,一年後提高到35%,三年後到49%。中國將在入世後三年內同意開放電信租賃市場,允許外資公司向中方電信業者租用線路設備,然後再向國內外轉售。根據我國政府的承諾,在基礎電信業務領域,外資進入的限製較為嚴格,過渡期後,外資持股比例最高可達49%;而在增值電信業務領域,入世第二年即允許外資持股在30%左右,另外增值電信業務的過渡期比基礎電信業務短,同時取消了過渡期後外資持股的上限。

2001年12月5日?國務院討論並原則通過了《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草案)》,外商投資電信已明確。從各國的經驗來看,簽署WTO《基礎電信協議》的大多數成員采取了循序漸進、有限度有選擇的開放政策。在市話、長話、國際電話等基礎業務領域,開放步伐較小,而在增值電信業務領域的開放幅度較大。《數據通信》雜誌曾經對42個國家的11類電信服務競爭狀況進行了調查。統計結果顯示,在網絡基礎設施建設和租賃線路方麵,競爭並不激烈;在移動通信、互聯網等方麵,競爭相對來說更為充分;而在呼叫中心、客戶關係管理(CRM)等新興增值業務上,甚至有數十家企業參與競爭。各國的情況表明,越是新的電信業務,市場越開放,競爭者越多。這是因為後進入市場的競爭者通常贏利的目的性較強,加上政策的支持,他們多選擇在當時贏利大、見效快的增值電信業務開展經營活動,這種競爭策略被稱作是“撇奶油”。

因此,入世後外國資本將分三步進入中國電信業:第一年,外資進入電信增值服務和無線尋呼業;第二年,進入中國移動通訊產業和數據業務;第三年,進入中國基礎電信業務。這個過程大約需要五六年。

包括呼叫中心、電子郵箱、短信、網絡會議等在內的增值業務將首先拿到外國資本。信息產業部已經把增值業務從以前的9項擴大到17項,允許民間資本進入這一領域,具體安排是第一年,外商股權不超過30%;第二年,擴大到成都、重慶、大連等14個城市,外資不超過49%;第四年,全國開放,外資不超過50%。

而移動電話和數據業務則將在2003年引入外資:第一年,開放北京、上海、廣州三地的業務,外資不超過25%;第三年,開放14個重要城市,外資不超過35%;第五年,全國開放,外資不超過49%。;中國電信業重組後的四大公司都將可能參與競爭,因為中國將來至少要發出四張3G移動牌照,每家公司都會得到一張移動牌照。

國內及國際基礎電信服務的開放將在入世後第3年開始,首先開放北京、上海、廣州,隻能從事三城市內部和之間的有關基礎電信服務,不受數量地建立中外合資企業,外資股權比例不超過25%;入世後5年,再開放上述14個城市,外資比例不超過35%;入世後6年,全國開放,外資股權比例不超過49%。

二、國外電信業概況

1、行業與市場前景

當今世界電信業已成為一個舉足輕重和快速發展的產業。就資本市場規模而言,電信(8240億美元)僅次於醫療(9110億美元)和銀行業(15010億美元),居第三位。據國際電信聯盟(ITU)統計,1995年全球電信服務收入為6019億美元,占全球GDP的21%,比1994年增長70%,高於1980年以來全球GDP年均5.2%的增速。1996年,全球電信服務收入達到6700億美元。而在目前全球經濟不景氣的大背景下,電信逆市而上,2001年電信市場的增長率是10%。預計到2005年,全球電信市場規模將達到1.4萬億美元。將超過世界汽車業的總產值,成為全球發展最快的行業。90年代以來,國際電信服務區域發展不平衡。以1998年為例,北美、歐洲、亞洲分別占38%、31%和23%;就國別地區進行分析,美日歐三方占全球電信服務的3/4強,壟斷了國際電信市場(參見表-1)。而亞太地區電信網絡的需求則急劇膨脹,在全球市場中的重要性日益上升。市場調查公司IDC日發表的2001年世界電信市場調查報告說,由於發展中國家電信基礎設備的改善,電信市場仍將繼續增長,到2005年,亞州將成為世界最大的電信市場。  報告指出,現在語音通訊占電信市場的86%,數據通訊業務則不到14%。但是據IDC預測,今後語音通訊市場年均增長率是5.3%,數字通訊市場的年均增長率將達到24.4%,到2005年前後,數據通信將占電信市場的三分之一弱。從整體看,IDC認為,電信市場的年均增長率是8.4%。

同時,新型服務層出不窮,基礎電信服務增長勢頭不減。1990-1996年間,全球移動電話用戶年均增速50%,而基於網絡技術的視像會議係統已嶄露頭角,引路各方的普遍關注。當然,許多不合時宜的傳統服務也很快被新型服務所取代,使得基礎電信服務向高級化過渡。增值電信服務發展迅猛。而基於互聯網的電子信箱、語言信箱、電子數據交換、在線數據加工與信息處理,在線數據庫儲存和檢索、增值傳真、代碼規程轉移等增值電信服務的市場份額將不可估量。

隨著國際化競爭的日趨激烈,進入90年代以來,企業的購並高潮迭起。1997年全球企業購並總額達到12023億美元,其中通信業購並額最高達到963億美元。1998年7月27日,美國電話電報公司(AT&T)和英國電信公司(BT)宣布,雙方斥資100億美元設立全球合資企業,為全球跨國公司,普通商業用戶提供包括國際電話業務在內的通信服務。這是繼Global One之後的美歐電信巨頭又一次跨洲大聯合。目前,國際電信市場已形成了三個大聯盟:Global One、Concert、World partner。(參見表2、表3)。這些兼並和聯合行為不僅是量的增加,而是在相當深厚的技術基礎上,實現技術與市場的融合與創新,使服務質量在更高的層次上實現質的飛躍。

全球電信政策朝自由化方向發展。1997年2月15日占世界電信服務收入92.5%的71個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方政府達成了旨在最終實現各方電信服務市場開放的協議。各方普遍表示將取消政府性經營機構對電信服務的壟斷,接納外國資本進入本國電信服務市場。值得注意的是,世界各國為適應全球電信服務自由化趨勢,並提高自身的國際競爭力,開始著手對原有的《電信法》進行重大變革。從已經實施的美國新電信法及其他有關國家的電信法的條規分析,當前各國電信政策發展趨勢的主導潮流是倡導並鼓勵電信市場的公平競爭,變革製定新的政府電信和管製政策,製定開放電信政策,放寬外辦以司進入本國電信市場的限製等。

2、基本特點與管理模式的比較

80年代以前,國外電信業體製有兩個基本特點:電信業是管製性產業,受政府嚴格管製;壟斷體製,即基本電信業務由一家企業(或法人組織)經營和運作。如表-4所示,各國具體情況不盡一致:美國的管製機構包括FCC(聯邦通信委員會)、司法部等多個機構,而其他的國家大都是一個機構;作為壟斷企業,美國AT&T是私人股份公司,而日歐電信部門是國有企業。

導致差別的主要原因,一是美國的電信業是靠私人企業(及企業兼並)和政府的許可製發展起來的,而其他國家的電信業是作為國家基礎業在政府的直接投資和管理下發展起來的;二是美國和日歐管理電信業的法律框架不同。在80年代以前,日歐管理電信業的基本法律是電信法(或通信法),根據法律國家特定機構獨家壟斷負責電信業務;根據“適用除外”原則,明確反壟斷不適用於電信業。而在美國,反壟斷法也適用於電信業,但通信法允許FCC從“公共利益和需要”的角度對電信業實行許可管理。通過許可製AT&T事實上獲得了獨占地位,但是AT&T沒有得到法定獨占地位,並且當FCC調整具體的許可規定,電信業可能引入競爭;同時FCC的決定要受法院包括反壟斷法在內的司法審查;允許AT&T獨家壟斷,同時對它的其他業務有嚴限製。因此,在80年代以前,美國電信業已不同程度地引入競爭。如1965年FCC根據法院裁決,按MCI申請,充當AT&T的公共通信網和MCI的微波通信網連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