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國家福利
芬蘭是典型的北歐福利國家,社會福利保障體製比較完善,總體上包括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服務和社會補助4方麵內容。這種"從搖籃到墳墓"的體製為所有公民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對人的生老病死、失業或喪失工作能力都給予社會補助和服務。
新生兒一出世就得到社會福利部門很好的照顧,產婦可得到內有嬰兒用品的包裹或760芬蘭馬克現金。產婦享受263天的產假,並領取相當其工資66%的產假補助。
家庭中的每個孩子從出生一直到年滿17歲每月可領取兒童補貼,單親家庭的孩子還可獲得額外補貼。年滿3歲的孩子可進入市政辦的日托,托兒費根據家長收入多少來定,低收入家庭可免交托兒費。父母在家照顧3歲以下兒童可領取補貼,殘疾兒童或慢性病兒童的家長還可領到特殊兒童照顧補貼,低收入家庭也能夠獲得住房補貼和生活補助。
芬蘭實行9年製義務教育,學生免交學費和書本費,並每天享用一頓免費午餐。中等和高等院校同樣免交學費。大學生可申請學習補助和住房補貼,還可從銀行獲得學習貸款,參加工作後逐步還清。青年人走向社會參加工作後,如果失業可領取基本失業補助或與工資掛鉤的補助。
所有公民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醫療保險負責病人60%到75%的治療費和醫藥費。國家對藥品實行補貼,病人每次購藥超過50馬克隻需付費50%,重病和長期患者購藥隻需付費25%或享受全額補貼。從業者在患病期間還可領取病假補貼,由於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病人不僅能夠報銷全部醫療費,而且在養病期間可拿全額工資。殘疾人也受到很好照顧,年滿16歲的殘疾人享受養恤金和家庭服務。
男女正常退休年齡為65歲,年滿65歲的公民都可領取養老金,沒有退休金收入的老人可領取國家提供的最低養老金--國民養老金。退休者還可領取與工資掛鉤的職工退休金。通常工齡滿40年者的職工退休金相當於原工資的60%。此外,為使老人在家中安度晚年,社會福利部門向老人們提供各種上門的家庭服務和衛生保健服務。
芬蘭福利社會的核心是向人們提供社會福利和衛生保健服務,使每一個公民獲得最低限度的社會保障。其特點是由國家負責向所有公民提供普遍的福利,並向領薪者和個體經營者提供與工資掛鉤的福利,二者構成社會保障。地方市政當局負責提供社會福利和衛生保健服務,政府以國家補貼的形式給予地方財政支持。公民一律平等享受同樣的服務,而不取決於其經濟收入的多少和社會地位的高低。
這種高福利製度自建立以來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保證了每個公民有可靠的生存條件,有效地消除貧困和不平等現象。社會保障體係和累進稅製使家庭之間的收入差別保持在最低水平上,從而使幾乎所有的公民都成為穩定的中產階級。直到80年代末,在經合組織國家中芬蘭的收入差別最低,窮人隻占總人口的5%,高收入者占11%。
政府為每個兒童和家庭提供的社會福利提高了婦女的地位,解除了她們的後顧之憂,使她們走出家門積極參加工作和各種社會活動。廣泛的公共服務為婦女提供了許多就業機會。因此,包括芬蘭在內的北歐國家婦女的經濟和社會地位要比其他國家高。
完善的福利製度還保證了社會穩定。90年代初,芬蘭經濟嚴重蕭條出現大量失業,但局勢比較穩定。如果沒有失業補助和生活補助的話,街頭就會出現乞丐,成千上萬的家庭將會失去住房,社會將會出現動亂。
但是,高福利體製也存在許多問題。首先,推行高福利政策需要大量財政開支。1995年,全國的社會福利開支高達1940億馬克,在其國民生產總值中所占的比例達到35.5%,這一比例在1993年曾達到38%。預計1997年全國的社會福利開支將達到2100億馬克。國家用於社會福利的巨額費用主要來源於各種稅收以及企業和個人交納的各種社會保險金。因此,芬蘭的高福利是建立在高稅收基礎上的,稅收占其國民生產總值的近50%,高於其他歐洲國家。
近些年來,納稅人所交納的稅收大幅度增加。1995年產業工人交納的所得稅從1991年的23.8%增加到33%,職員的所得稅從28%增加到36.2%,高級知識分子的所得稅從35.1%增加到42.4%,工資收入越高納稅越多。據統計,1996年納稅人所交納的各種稅收高達47.8%。高稅收減少了就業者從工資中獲得的經濟好處,挫傷了人們的工作積極性。由於雇主必須交納很高的社會福利保險費,企業在這方麵的負擔很重,因此不願雇用更多的工人,妨礙了人們就業。同時,高稅收還增加了勞動力成本,削弱了芬蘭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