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不阿貴,繩不撓曲。
賞罰分明的重要原則之一,就是"法不阿貴、繩不撓曲"。它包含兩層意思:一為,刑不避權貴,罰不避親屬,也就是"在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在紀律麵前一視同仁"。二為,法律既定,就堅決執行,不以權貴的意誌為轉移,不為領導者個人的情感所左右。這樣做至少有三大益處。一是有利於體現法紀的嚴肅。法紀作用的範圍應是指治內一切人、任何人不可例外,或者說,不應存在任何超越法紀之上的特殊人物,貞觀十七年(643年),唐太宗的外甥趙節犯了死罪,太宗知後,下詔將趙節處以死刑。並將曾為趙節開脫的宰相楊師道(唐太宗的姐夫)降為吏部尚書。唐太宗認為,隻有"賞賜不避仇敵,刑罰不避親戚",才能嚴肅法紀。清朝雍正皇帝不僅注意"王公士民同罪",而且注意"王公士民同賞",力求做到"賞罰上下同一",他曾詔示"農民勤勞作苦,手胼足胝以供租稅、養父母、育妻子,其敦厚淳樸之行,雖榮寵非其所慕,而獎賞要當有加。其令州縣有司擇老農之勤勞儉樸,身無過舉者,歲舉一人,給予八品頂帶榮身,以示鼓勵"。二是,有利於整頓吏治。各級官吏身負重任,對國家的強盛,人民的安定,影響極大。吏治不正,則必國亂民殃;吏治整肅,則必國強民安。所以,曆史上智能之士多有主張刑罰應以對上為重、賞罰應以對下為明。西周時呂尚對此論述最為精辟,"將以誅大為威,以賞小為明;以罰審為禁止而令行,故殺一人而三軍震者,殺之。賞一人而萬人悅者,賞之。殺貴大,賞貴小。殺其當路貴重之人,是刑上極也。賞及牛豎馬洗廄養之徒,是賞下通也。刑上極,賞下通,是將威之所行也"。三是,有利於法紀條款的穩定。而法紀穩定正是人心穩定、政治穩定、事業穩定發展的重要保證。所以,曆代賢明的君臣對此十分重視。隋文帝時,刑部侍郎辛愛穿大紅內衣,這使文帝楊堅極不高興,一氣之下,硬要把辛處以死刑,執法官大理少卿趙綽對此拒不執行,他認為辛"法不當死",蠻不講理的楊堅卻怒不可遏地說:"你想保護辛,就不怕自己砍頭嗎?"趙綽說:"陛下可以殺我,卻不可以殺辛"。楊堅真的叫人剝掉他的衣服,將他押赴刑場,然後又派人問他是否還固執己見,趙綽寧死不屈,說道:"我不惜以死來維護法律。"楊堅明知理屈,隻得依了他。趙綽堅持依法辦事,不為文帝個人感情所左右的"法不阿貴"的精神,至今仍有重要的教育意義。也正是由於趙綽的這種精神,才維護了隋文帝時的法律穩定、朝政的穩定。
當然,"法不阿貴,繩不撓曲"也並非易事,其阻力之大,甚至常使刑律無法執行。阻力之一,是數千年來的"上尊下卑"的習慣勢力。東漢光武帝劉秀的姐姐湖陽公主家中一奴仆依仗主人權勢,公然白天殺人,藏匿於公主家中,洛陽令董宣無法將其逮捕歸案。一天,公主出行,罪犯有恃無恐地為公主趕馬車。董宣得知,立即帶人攔住車馬,將罪犯抓捕,立即處以死刑。公主向劉秀哭訴董宣殺其奴仆,光武帝聽後大怒,立即派人捉拿董宣,打算在公主麵前用亂棍將董宣活活打死,但當劉秀了解真情後,為了照顧公主的臉麵,仍令董宣到公主麵前叩頭賠禮,在遭到董宣斷然拒絕後,甚至令人強摁著董的腦袋,硬逼其下跪。此事足見責罰權貴之不易。阻力之二,是難以割舍的親情、友誼。人情莫過於親情,親情莫過於父(母)子(女)。賞罰分明的主觀願望常常敗於親情、友誼之下,即使是賞罰成事,也需克服重重人情阻力。《呂氏春秋·去私篇》記載:"墨家巨子腹黃享,居秦,其子殺人。秦惠王曰:'先生之年長矣,非有它子也,寡人已令吏弗誅矣。先生之以此聽寡人也。'腹黃享對曰:'墨者之法曰:殺人者死,傷人者刑。此所以禁殺傷人也。夫禁殺傷人者,天下之大義也。王雖為之賜而令吏弗誅,腹黃享不可不得墨者之法。'不許惠王,而遂殺之。子,人之所私也;忍所私以行大義,巨子可謂公矣。"腹黃享賞罰分明,不私親情固然可敬,然而堂堂一國之君--秦惠王也為腹黃享之子說情,可見人情阻力之大,執法者稍有私心,恐怕賞罰也就難以"分明"了。阻力之三,是領導者的以言代法、感情代法的劣根影響。唐初大開選舉,有的人為能獲舉偽造階資。唐太宗命令這類人必須自首,否則嚴刑處死。不久就有偽詐者事跡敗露。大理少卿戴胄依據法律將他判了流放之後向太宗稟奏。太宗曰:"我當初下令,不自首者處死,現你按律判刑,這就失信於天下了。"戴胄回答說:"如果當時陛下就把罪犯殺了,我也無法,既交大理處置,我就隻能按律行事。"太宗說:"你隻自顧守法,卻要我失信嗎?"戴胄申辯曰:"法律是國家對天下宣布的大信,個人的口頭命令是出於一時的喜怒情緒。陛下憑一時怒氣,命令處死,現若覺悟,再置之於法律,這乃是忍小憤而維護大信。我倒正是維護您的威信!"唐太宗對戴胄的堅決守法,非常讚賞。若太宗不悟,堅持以言代法,則唐律必不久存,也絕無千古讚譽的"貞觀之治"。
法不阿貴,雖然阻力很大,但有史以來,也確為曆代王朝宣傳法製的定製,尤其是一些開明的君臣更是堅持不移。北魏孝文帝拓跋宏因其弟弟廣陵王元羽"近小人,遠君子。""功勤之績,不聞於朝"。而將其貶黜降職。因其叔父吏部尚書元澄"神誌驕傲,少保之任,似不能存意"而將其解職。明太祖女婿、駙馬都尉歐陽倫,平時驕橫,在出差辦公事時又私販茶葉,太祖堅決將其依法處死。武則天的長女太平公主威震天下,一次,太平公主仗勢將僧寺裏的碾掠為己有,被僧人告官。中書侍郎李元通過調查核實,將碾斷還給僧寺。他的上司雍州長史竇懷貞懼怕太平公主的權勢,促令李元改斷,李元經過複審,便在簽名畫押後說:"南山可移,判不可搖也"。竇懷貞雖幾次說明利害,但他執法不撓,毫無懼色。雖然這些封建君王臣子堅持"法不阿貴"是為了維護其封建統治,但其堅持原則的毅力和大義滅親的正氣確為後人欽佩。
2.獎賞務速
古代的"天下感應"說認為,春夏是天有意長育萬物的季節,秋冬是天有意懲罰萬物的季節,人類的賞罰也必須順應天時,因此規定"賞以春夏而刑以秋冬"。柳宗元則認為,不能按照天時來行事,賞罰必須及時才能取得勸勉與警戒的良好效果。因此,在其《斷刑論》中寫下了"賞務速而後有勸,罰務速而後有懲"的警言。
柳宗元的"賞罰務速"的觀點是極其合理的。因為,第一,及時賞罰,可以及時慰勉。"懸爵於朝,而有功者必縻其賞;懸刑於市,而有罪者必罹其辜。斯乃古今之成典,治道之實要"。但是,如果賞罰不速,久拖不決,則眾必生疑,雖"懸爵於朝"而無人奮進;雖"懸刑於市"而無人懼畏。即使有奮進者也因不能及時得到獎賞而氣餒,即使有犯罪者也因不能及時得到刑罰而僥幸,如此賞罰已失去慰勉激勵、"殺一儆百"的意義了。第二,及時賞罰,可以及時倡、禁。賞罰的重要意義之一,就是引導人們的行為方向,即通過賞罰向人們展示倡導什麼、禁止什麼。賞罰如能及時,必能收到"牽一發而動全身"的效果,必能通過賞一而倡眾,罰一而禁百。但是,如果賞罰不及時,也必然使眾人疑其所倡,疑其所罪,即懷疑某種行為是否正確,是否有功?是否錯誤,是否有罪?結果必使人們無所適從,手足無措。第三,及時處罰,可以避免錯誤向嚴重程度發展。任何事物都有其發展的過程。錯誤和犯罪也是一樣,小錯(罪)有一個從無到有的過程,大錯(罪)有一個從小到大的過程。在其發展過程中,必有其暴露的跡象,至少有蛛絲馬跡可尋。如能教育於初始,必無錯誤發生:如果處罰於小錯(罪),也必無大錯(罪)造成。但是,若要教育於初始,處罰於小錯(罪),必得及時才成。如果發現其錯(罪)而拖延日久,在拖延期間,必使其錯(罪)發展致大。這既不利於對其教育,也是對其不負責任的表現。第四,及時獎賞,可以避其異化。真理向前多邁出一步,常常就能變成謬誤。追擊殘敵是好的,但是如果追進了敵人的"口袋"(埋伏)就適得其反了。同理,對事業的進取有功,但是就一具體事物來說,進取也有界,如果超越了客觀可能的界限,超越了有關事業全局的要求,就很有可能前功盡棄,使事物向反麵發展,使功勳異化,而要防止異化,就必須獎賞及時,因為獎賞不僅是一種激勵的形式,也是一種組織指揮的形式,在對其成績肯定的同時,在一般情況下,也必然伴有對其行為方向的指令和調整。如果獎賞不及時,不事者因得不到及時激勵,該進者不進;或者當事者得不到及時指令,該止者不止,都必然使順利發展的事物向其反麵轉化,使成績變為敗績,使發展變為倒退。可見,及時之於獎罰是何等地重要。
3.賞罰據實
古人言:"用得正人,為善者皆勸;誤用惡人,不善者競進。賞當其勞,無功者自退,罰當其罪,為惡者戒懼。故知賞罰不可輕行,用人彌須慎擇。"既然,"賞罰不可輕行",必當慎重從事,而其慎重的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賞罰據實",亦即"賞當其勞""罰當其罪"。隻有據實,才能決定是否賞罰,才能決定賞罰之輕重,才能服人、服眾。而要"據實",必須注意:
(1)賞罰根據的唯一性。
行賞的唯一根據是功,行罰的唯一根據是罪。除此以外,沒有任何理由和條件可以充作賞罰的根據,這就是賞罰根據的唯一性。韓非說:"計功而行賞"、"賞不加於無功,罰不加於無罪。"賞既不可以"恩進",也不可"巧賜";罰既不可"由怒",也不可"禍連"。明代張居正也曾建議皇帝:"臣願皇上慎重名器,愛惜爵賞,......有功於國家,即千金之賞,通侯之印,亦不宜吝;無功國家,雖目頻笑之微,敝衤誇之賤,亦勿輕予"。進一步強調了賞罰根據的唯一性,這就是是否"有功於國家"。